『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vol. 8』
侵權行為
👉【問】
☆小新被又又違規騎車撞傷,需支付醫藥費,並住院一個月無法工作還需家人照顧,小新應如何向又又請求?
👉【侵權行為要件】
★一方有故意或過失。
★有不法侵害行為存在。
★他方權利受到侵害:舉凡財產上損失、身體上傷害、人格權侵害,都可以作為侵權行為賠償的標的。
★侵害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賠償範圍】
★原則上為所受到的損害及所喪失之利益。當損害是非財產上損害,如涉及身體、健康、名譽等專屬於人身的權利損害時,可以請求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另外,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若被害人沒有實際支出看護費,而是由家人照顧時,此種基於親屬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因此由親屬看護時,被害人仍有受到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可以請求。
👉【答】
☆又又違規撞傷小新,使小新因而受傷住院,不法侵害小新財產權和身體健康。小新可請求又又賠償所支出之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無法上班之失能給付,以及親屬看護之看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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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S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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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vol. 7』
不當得利
👉【問】
小新至銀行匯款2千元,確打錯帳號把錢匯給了又又,該如何請又又返還?
👉【不當得利要件】
★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現存財產增加,或財產應減少而未減少。
★他方受有損害:包括現存財產減少,或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
★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無法律上原因:包括自始無法律上原因如無債清償,或嗣後無法律上原因例如契約解除。
👉【不當得利效力】
★獲有不當得利之人應返還其利益。
👉【例外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民法§180】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例如給付子女扶養費。
★清償到期前之債務。
★明知無給付義務時仍清償債務:例如50年前的借款,因時隔過久逾請求時效,債務人可以不必清償;但債務人良心發現而清償後,不得再主張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善良風俗而給付時:例如包養小三或賭債。
👉【答】
又又帳戶無故多了2千元,此種無法律上正當原因而受有利益,且因此造成小新的損失,已構成民法的不當得利,依法又又必須負返還責任。小新可先請銀行代為通知對方,請求又又返還款項,如果又又已收到通知,仍拒絕返還款項,小新可透過訴訟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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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S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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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vol. 6』
法律行為
👉【問】
☆15歲的小新想要買一台電腦,在未取得父母同意和老闆訂定契約,是否有效?若小新是去合作社買鉛筆,但父母反對,則購買鉛筆的買 賣契約是否有效?
☆若25歲的小又要買「已遭拆除的祖厝」,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若小又要把珍藏的喬丹鞋送給小陳,卻誤把小陳的雙胞胎哥哥大陳認為是小陳,而送給了大陳?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原則上必須由完全行為能力人,就可能、確定、適法、妥當的標的,以沒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為之,才能生效。
👉【答】
☆小新未成年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作成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都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有效,在未取得同意前,買賣契約屬於「效力未定」。
小新的父母若承認則電腦買賣契約生效,拒絕承認的話,契約就不生效力。
但若是小新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時,像是購買上課用文具,則不需得到父母的允許即有效。
☆小又要買「已遭拆除的祖厝」,但買賣標的已不存在,任何人均無法履行契約,標的「自始客觀不能」給付,契約應為無效。
☆將大陳誤認是小陳,是「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小又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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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S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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