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時報-高院107上重更一6判決-王景玉為什麼不判處死刑】
王景玉殺害小燈泡案件,最後事實審(高院107上重更一6)認為王景玉是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是「此為得宣告死刑之必要條件,至於本案應否量處死刑之極刑,仍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量刑事由而為判斷」,高院審酌本案情狀後,認為「本院從被告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詳予審酌後,認被告故意殺害幼童(被害人劉○○),惡性重大,並斟酌其故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之被害人人數、與未滿4歲之被害人(兒童)不認識之關係等犯罪情狀,基於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觀點,雖認被告之犯行確值嚴重非難,然本院綜合斟酌前揭各項量刑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駱克按:即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高院的「各項量刑情狀」非常多,駱克就不予節錄。
相關法院判決順序如下:
1.士林地院105重訴9判決「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2.被告、檢察官均上訴後,高院106上重訴14判決撤銷士院判決,改判「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比地院多宣告監護5年)。
3.被告、檢察官均上訴後,最高院107台上3357判決撤銷高院判決,發回高院。
4.發回更審後,高院107上重更一6判決撤銷士院判決,改判「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5.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網路上還查不到最高法院此篇駁回上訴的判決)
🌞爭點:如何適用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依照兩公約,何種案件類型得判處死刑?如何判斷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行為人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是否即應判處死刑?
🍀關鍵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嚴重偏激觀念、#反社會性格、#反覆實施高度危險性、#奇特性、#不特定性
🖊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月21日作成107上重更一6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https://reurl.cc/vDk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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