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鎮區山仔頂南豐路殺人案件震驚社會,敬平在議會也多次質詢要求應該增設「山仔頂派出所」,市警局回覆已有在「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規劃停「待完成市地重劃」,由市府無償取得後,屆時可與建派出所使用。敬平說,山峰自辦重劃會成立於民國90年,至今仍在與地政局行政訴訟中尚未定讞,如今19年過去了,山仔頂派出所興建根本遙遙無期,去年總質詢時也建議市警局研議與山仔頂工業區內的山峰消防分隊共同設置派出所,至今也無疾而終,市警局仍然要等不知道何時才會完成的自辦重劃,請市警局加把勁且謹慎思考。
臺北市各外勤單位巡邏簽章表,早已於107年10月全面改成電子巡邏簽章,採用電子化掃瞄QR code的方式,針對所有治安要點都規劃巡邏路線巡簽、守望,也會根據治安狀況機動調整,強化巡邏勤務及密度,由員警依照巡邏路線巡簽。
桃園到109年都還在牛步的使用紙本巡簽,不僅不環保,也容易下雨淋濕或是巡邏箱內的簿子不見了,今年才預計開始研議建置「智慧巡邏系統」,預算估計1867萬元,日前,警界卻傳出一份「警政署公關室指示事項」與「各警察機關受理立法委員報案處理流程圖」,不知道桃園市警局有沒有,希望新的巡簽系統不要變成這種超法規的特權流程、拍民代馬屁的1867萬元。而電子巡簽系統也要做防偽,以免有的員警直接掃描印出來但其實沒有到現場巡邏,就失去電子巡簽的意義。
而有關防疫期間警力人力派遣的問題以及「宅犯罪率」是否有所提升,昨天(4/8)敬平也請警察局提供資料,看了警察局的統計之後相當心寒,似乎桃園員警人力協助防疫,治安整個亮紅燈,按照市警局提供的資料顯示疫情期間(109年1月至3月),”與去年及前年同期相比情形,無顯著增加之趨勢。但敬平同時也請警政署提供六都資料,今年防疫期間網路賭博查獲人數僅有1人,查獲件數16,桃園幾乎是墊底的,去年同期甚至掛0,市警局根本就是自我感覺良好。
3月23日鄭文燦市長前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慰問,4/8日媒體就報導警政署刑事局偵破全台最大的影視盜版網站《楓林網》, 6年來累計不法所得近新台幣10億元,這麼大的「宅犯罪」,兩名嫌犯就藏匿隱身在桃園市八德區利用網路虛擬世界及虛設公司行號、帳號犯罪,卻被警政署刑事局跨區偵辦破案,桃園市警方都不覺得丟臉嗎?重點是桃園市警局4/8回復議員報告的內容竟是"桃園市與網路犯罪相關各類案件並無顯著增加之趨勢",公關室擺爛不用功!連基本的有關本轄治安輿情蒐集都不會補充更新?不是太瞎!就是太混!
桃園地院刑庭法官連續三次撤銷桃園市警局轄下分局的緊急搜索,從2月13日八德分局一件,到桃園分局2月16日、2月20日兩件,桃園7天以內總共有3次的緊急搜索被法院撤銷,顯示警察同仁法治觀念不足。
法院撤銷的裁定書提到:警方在接獲線報之當下立即展開搜索,完全未見有「任何」報請檢察官判斷是否可以指揮緊急搜索的情形,甚至連事前的蒐證、查訪均無!僅有於搜索現場樓下略作察看,形同架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簡言之,警方只要自認某一民宅可疑,即可馬上強行闖入搜索,置人民基本權、居住安寧自由於何地,警察怎可帶頭違法濫權?
桃園警察這麼愛查水錶,連假裝一下的查水錶通知單都不帶,是不是我們警察同仁往後只要想進誰家就可以進,反正等緊急搜索被法官撤掉都已經是事後的事情了,早就翻箱倒櫃完了。請問陳國進局長有沒有看過電影《返校》?只要懷疑你有情資就把你帶走,連院檢的搜索票都不用?「你們桃園市警方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桃園市警方是忘記了(帶搜索票)?還是害怕想起來(一直被桃園地院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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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跨區報案嗎 在 唐慧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黃國昌下台倒數18天
1. 照片中,可以看到,幫忙掌燈的,就是黃國昌的執行長陳志明,他正在幫李應元、詹順貴照亮要洗地的模板,這是去年12月21日,環保署,公署堂前地。警察有去關切嗎?事後可會去查他們水錶?沒有的,都沒有。綠營上下一心,只要是他們主張的,都是道理;小老百姓用完全一樣的方法,要宣傳罷免黃國昌,明明是標準環保的言論自由,他們覺得刺眼,你就是造反、就是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72條辦你。
社會秩序維護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他們明知是水洗地,沒有人噴漆塗鴉,金山分局還硬要發聲明說有人報案志工噴漆,噪音很大,讓記者抄警察聲明抹黑志工,但沒有就是沒有,他無法自圓其說何以追查車牌,然後跨區去志工家查水錶、嚇老母。昨天公布錄音,大家都聽到,明明就是警察有壓力要給個交代,所以去查水錶,沒想到被意外曝光,警察局長見笑轉生氣。於是,他們的集體智慧,就是拿出社維法72條,說洗地製造噪音,請問是怎樣的噪音?就因為我們不滿綠營執政、不滿黃國昌欺世盜名,洗地宣傳的言論自由,就算噪音!!大家看懂了。警察國家...但蔡英文未宣布戒嚴就實質搞戒嚴…這位分局長一定會高升。請記住,警察一定找得到法辦你。警察當然不會道歉,他們當打手,查水錶是客氣的了。
2. 黃國昌委員昨天、今天又龜縮了,一如往常,他不會面對不利的狀況。他不回應罷昌志工被查水錶一事,還派助理拿手機反錄記者。黃國昌要檢視任何人的時候,都是神的標準;任何凡人要檢視他時,他都不予理會。這種民意代表不被罷免,以後保證只會更囂張!黃國昌送圍脖,大家質疑是賄選,警察不查;黃國昌樁腳恐嚇選民不得懸掛罷昌看板,警察不查;「罷免黃國昌」字樣被水洗反白在人行道上,警察馬上查!查你水錶!
黃委員,您不應該撇清責任不管的,這樣很心虛,人人都看出來了。這是在您選區中發生不公不義、迫害人權的事,你應該要出面追查,給大家一個交代,不然你算什麼?國昌,我一直勸你當個人,然後才能當個好人,結果你選擇當壞人、欺負人、沒有責任的人,好,身為你的選民,我就是要罷免你。12/16,罷免黃國昌,國家才健康。
3. 有一位金山在地的好朋友說,有洗地活動沒揪他,很不夠意思。說的甚是,小弟在此道歉,並開放報名,清洗地面的第一站,你們說該去哪裡呢?
可以跨區報案嗎 在 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和一般台灣男生一樣當了二年兵,而且我是海巡署退伍的小隊長,我在隊上擔任參二加參三就是情報、作戰和部隊訓練,所以針對過去服役單位的回應說明,我再表達一下意見!
針對說明一,這個是職權行使的法源依據,內容我沒意見,但是你們從台南跨區來高雄旗津辦案,為什麼不知會當地分隊?是為了搶績效?還是有其他原因?
針對說明二的(一),4月30日不是你們隊上的人,那5月6日那一個耶?
針對說明二的(二),我的疑問1,清查港口碼頭的下水道白天看得比較清楚?還是晚上?而且清查時必須考慮到潮汐差。
我的疑問2,這艘船和碼頭中間還有二艘漁船,如果要清查下水道應該人員會靠近碼頭,怎麼會在這艘船周圍,然後又被拍到!
我的疑問3,什麼叫做「夜間下水道」?是夜間才會出現的下水道嗎?
至於有沒有破壞船體目前是各說各話,但是在船長未向港警所報案之前和之後你們在現場説了什麼,我想不要以為圍觀的民眾和當事人都沒聽到~
總之我今天就是譴責海巡暑辦案粗糙違紀亂法,因為在去年海巡署人員非法在旗津一輛轎車上裝設發報器,現場人贜俱獲被送到派出所,後來執行的二位海巡人員因此被解職,這不是第一次!但是我希望這種違憲亂法的事情可以不要再發生,尤其為了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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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這種經驗去警察局 報案 結果警察跟你說這不是他們轄區的案件所以不受理?你知道其實根本沒有這種規定嗎其實這都只是不肖員警為了偷懶推託的說詞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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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未成年偷竊,辱罵,疑似有在吸毒,但無法錄音到跟錄影到能報警嗎? 11 mos Report. Leon Lin, profile picture. ... <看更多>
可以跨區報案嗎 在 [討論] 關於報案、刑事、民事管轄權- 看板LawsuitSug - 批踢踢 ... 的推薦與評價
現在終於比較有時間,來用討論的方式,
大略告知報案流程、刑事、民事
會想用討論標題分類,而是這就只是討論,而非教學、分享
只要是刑事,都以案發地、行為地為管轄
而非自己所在地、對方所在地為管轄區域
所以,報案時也是以案發地為主,
例如至宜蘭遊玩,在當地與另一名從北部到宜蘭遊玩的遊客發生打架
那麼就是以宜蘭發生地為管轄
報案流程,帶齊受害的資料、越齊全越好、有對方的詳細資料更好(例電話、地址)
以及攜帶身分證
製作筆錄約半小時至三小時不等,看案件複雜度、承辦員警得將筆錄輸入電腦
一問一答
製作完後,會列印出筆錄,報案人要蓋騎逢印,此時就會拿到一張報案三聯單
就是"刑事受理案件登記表"
接著,大約隔天,就會整個移交到偵查隊(重大案件是移送到刑事組)
請不要再有錯誤觀念,員警具有偵查權或偵辦權(詳細請看前面帖子)
有興趣的可以網路搜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請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節 報告程序
或是打電話給110、偵查隊、刑事組問清楚也可以
員警只有受理報案,受理完後就是移送到偵查隊或是刑事組,
沒有任何職權權限可以隨意調查
除了檢察官授權(例如協助司法警察辦案調度、拘提、到府遞交到案通知書)
只有備案時,(受理案件登記表),此時若登記人有對方的聯絡電話
員警會打去通知
以上。
從報案、至移送到偵查隊(不論刑事組)通知嫌疑犯到案說明,時日不一定
如果報案當時就有提供當事人的基本資料(例電話或是地址),
最快三天內會通知嫌疑犯到案製作口供
若是當事人未明,則需要花時間調查,時日就不確定
報案人可以打電話給承辦員警,詢問目前負責的偵查佐是哪一位,直接與偵查佐聯繫
再來
民事管轄,均以被告為主,"除了侵權行為"以外
在此,我也給某位"執業律師"、某位在我公告噓文的板友
我用截文的方式,這是我 Sat Jan 16 22:37:47 2016 回信給該位諮詢者的信件
請您們看清楚
--------------------------------------
我這就不在版面上打了
因為不要讓XXX知道太多對您跟台中板友才有利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雖有明示"以原就被"
但是第十五條
========
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
,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
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
可是請您不用擔心,我已找了資料給您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96
https://blog.yam.com/legal/article/17411579
第二個連結剛好可以符合您與台中的情況
-------------------------------------
以上,我不回應,不代表我對民法不熟悉
我不正面回答,不代表我早在一月份事發當下沒告訴當事人
既然他有辦法移轉管轄成功,不滿可以直接打電話罵法院為何可以移轉
另,侵權行為指的是當下、期限內
試問,過了兩年,哪來的妨害名譽侵權行為?抗告什麼?
全台灣法院都知道,台北法院的管轄權是最難移轉成功的,不信?去問問
不管是刑事、民事、行政、家事,都是最難移轉的
沒有齊全的證據、事由,就會被承辦司法官就直接駁回了
再來 #1Mcap77S (LawsuitSug) 我第三行回覆打什麼??
我該篇文章,至始至終都沒有提到侵權行為"可以移轉"
我該篇文章的第一行
"要看他所對您提訴的理由是否為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請看傳票案由)"
請問我有寫到侵權行為,不管三七二十一照樣移轉就對了??
我沒有法學素養,您們有
我承認我完全沒有法學素養、沒有法學常識、沒有法學基礎、沒有法學概念
您們倆位有,而且有極高的法學以及身為一位執業律師,我不敢得罪
我嗆執業律師?哪裡?覺得不可思議的是許姓偵查佐吧?
別說偵查佐,連我說的偵四分隊長、刑事組小隊長都超訝異
就我說的,員警不但要巡邏、臨檢、值勤、受理備案、受理報案、處理紛爭
還要他們再負責偵查偵辦,會不會過勞死??
這裡,是個很多法律專業隱藏達人所在的地方
我不過是小小小小小小的小鄉民,偶而回答問題
我的專業度完全還不足、我還需要多學習、我還需要多努力、
我回答錯誤的也需要更加反省、更加與達人多看齊
因為我知道,一個錯誤的答案帶來的影響會變成很大
網路搜尋個關鍵字就可以找到所有相關文章
我回答錯誤,一旦我害到他人、我會很自責難過,所以我需要更努力更用功學習法律
我希望,發表諮詢文的板友,拜託您們
不要因為得到了答案或是看見不想要的答覆時,請不要刪除文章或清空
如果真的造成您本身困擾,可以跟我們版主說,我們會視情況
真的不要輕易抹煞,任何一個用心回覆的板友、他們所一字一字打出的用心良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155.59.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58642354.A.28B.html
在此,非常非常非常感謝 Lawleit 您的指正與教導
===========
第4點
本要點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或電話報案或逕電「一一○」報案者,應依「受理報案e化平台一般刑案
作業規定」,開具報案三聯單,依法偵辦。如為汽、機車失竊(或遺失)案件,經查證屬
實後,另依「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失車資料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2.民眾以前目以外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簽核、分辦,處理
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二)非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報案者,經查證屬實應即製作報案筆錄,且不分情況急迫與否,均應立即
通報並將所有資料先行傳送管轄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筆錄、相關卷證及受理報案
紀錄影本等相關資料,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分局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全案相
關資料另函補送管轄警察分局並副知報案人,始完成通報程序。
2.民眾以電話報案者應予以受理並記錄,即時通報並傳送受理報案紀錄至管轄分局勤
務指揮中心處理。
3.民眾以前二目以外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列管,並即函轉或
傳真通報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上開處理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4.民眾後續提供之相關資料及物證,不得以案件已轉送他單位偵辦為由拒絕、推諉,
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由分局於二十四小時內轉送管轄分局並副知報案人。
5.接獲通報之警察分局不得以非案件管轄責任機關為由逕行轉送其他分局或拒絕接收
,如對管轄責任有爭議者,應報請共同之上級警察機關指定之。
===================================
也對於我的常識不足、知識不足,對大家深深致歉
對不起
並且也誠懇地跟您說聲對不起,對您不禮貌,真的很對不起 Q__Q
※ 編輯: v3su (182.155.59.187), 03/23/2016 18:01:58
之前網路法學論壇有提到,網路刑事案件都先以報案人為主,
因為要如何定論案發地?或是行為地?
然後在查到嫌疑犯、並且聯絡到案說明後
偵查佐製作完口供就會移送到地檢,再由地檢檢察官移轉管轄至被告刑事行為所在地
您這情況就跟我遇到不同
我在民國96年,信用卡差點被盜刷(我當時是整個皮包在車內被偷,在新竹)
因為我已經先行停卡,
而偷竊人在桃園要盜刷我的信用卡因為刷不過,當場被家樂福保全通知員警
照理說,我不見的地方是在新竹,管轄權是在新竹,我當時住新竹
可是我還是又跑到桃園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確認是我的信用卡
然後管轄權是在桃園法院
※ 編輯: v3su (182.155.59.187), 03/24/2016 01:51:31
了解,非常非常非常感謝您的自身分享,可供大家做參考以及知道如何處理
畢竟這種實務資訊,非常珍貴。謝謝您
※ 編輯: v3su (182.155.59.187), 03/27/2016 02: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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