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偽證罪「具結」要件的定位
柯耀程老師曾為文指出,刑法第168條「具結」的定位,並非客觀構成要件,而是客觀處罰條件(客觀可罰性要件)。因為,偽證罪的不法內涵取決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之虛偽陳述,是否足以影響司法判決正確性而言,但具結並不會影響偽證罪行為不法的判斷,故非客觀構成要件。
由此可知:
⑴行為人主觀上毋須對於「具結」有所認識,只要完成具結程序,此要件即該當。
⑵若行為人有依法不得具結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未滿16歲之人、因精神障礙不理解具結意義),即使有虛偽陳述,仍無法成立偽證罪。
* 以上內容整理自:柯耀程,聰明反被聰明誤,月旦法學教室第22期,2004年8月,頁18;柯耀程,無結無罪,月旦法學教室第56期,2007年6月,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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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鄭文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
可罰性要件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幾個3個月到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治癒跟蹤所造成心中的恐懼感,可見跟蹤是一個你我都應該正視的嚴重課題。
🎈立法院對於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進度始終因為定義的問題而無法三讀通過,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束手無策嗎?
🎈事實上警政單位礙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明確、範圍太廣,何謂持續?何謂反覆?何謂心生不安?員警執勤時很難拿捏、判 定。但又希望能讓基層警員執勤時有所規範,因此早在108年就依據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據以彙製「警察機關查處跟蹤騷擾案件相關實體、程序法對照表」,另外也編製訓練簡報列舉案例,以利員警得認知各種情境,掌握相關法令構成 要件,即時採取因應處置措施。
而在法制未備前,警政單位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一般都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置,也就是被害人(也就是被跟追者)如發現被跟追(被他人持續接近或即時掌握行蹤,而身心
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領域或資料自主受到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侵擾),經向跟追人表達「不願意被跟追」 的意思,該跟追人仍持續為之,就符合規定,如經勸阻不聽,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可罰性要件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大同公司今年第三季財報中,子公司台灣華映負債已遠高於資產並在9月聲請破產;另一方面,大同卻持有價值高達59億的中國華映股票。
大同對台灣華映員工擺爛欠薪、卻對中國華映保證獲利,根本是錢進中國、債留臺灣的典型惡例。上週650名遭積欠薪資的華映員工前往大同抗議,大同公司僅以冰冷的「同情」二字回應。
2. 針對華映擺爛,勞動部呼籲大同應幫華映籌措財源,以支付積欠薪資。大同卻搬出金管會作為擋箭牌,認為有適法性疑慮。
我要求金管會顧立雄主委表達立場。顧主委表示只要符合相關要件,經大同公司董事會決議仍可代墊。
➡️事實上,最該負責任的,就是亂搞的大同高層。已被限制出境的林郭文艷董事長,應該自己站出來面對負責。
3.針對台商回台投資,經濟部長向媒體表示,目前沒有缺地問題。然而,桃園市經發局長卻表示相反意見。針對到底是否缺地,中央地方不同調,經濟部林全能次長不願正面回覆,僅表示目前仍有400多公頃閒置工業區土地。
4. 日前我質詢揭露,某公司擁有近3000坪的工業區土地閒置不用,卻另外在現址桃園市中壢區的農地上興建違章工廠。經過後續追查,發現有相同離譜狀況的,還有13家廠商。
這些廠商明明取得工業區土地卻閒置不用,卻另外在農地興建工廠。把閒置工業區土地拿來炒作牟私利、農地工廠的外部成本由全民承擔。面對這樣荒謬的情形,經濟部到底有沒有決心解決問題?
⛔️附註:
❗️華映案
2019-11-11 財政委員會:華映大同隱匿重訊 違法借貸助長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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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8 華映擺爛欠工資、勞動部終於境管高層
https://reurl.cc/31Km2l
2019-9-18惡質老闆擺爛、政府基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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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30 大同承諾中國獲利、華映高層領厚祿、基層員工慘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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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5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http://bit.ly/2PaUfSW
2019-4-10 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違反證交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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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 近百億承諾的揭露不實、證交所重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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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7 財政委員會:保險公司窗飾財報 保戶權益誰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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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7 華映財報出爐、股價變負值
http://bit.ly/2P9nZzt
2019-3-20 財政委員會質詢:營業資訊虛偽隱匿、投資人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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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的工業區土地
2019-10-17 經濟委員會:炒作的工業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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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7 內政委員:在說完漂亮官話之後 可以落實承諾具體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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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0 台北光點華山場:「臺灣怎麼拼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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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3 財政委員會:富豪資金炒房笑呵呵 青年創業發展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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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5 經濟委員會:質詢經濟部長.台電董事長
https://reurl.cc/6g5Lxk
可罰性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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