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友倫故居保存、活化再利用,又是一個 #十年抗戰!
守護北投天母的文化資產的奮鬥路上, #一定有思瑤!從議員到立委從未改變,而且思瑤一定是全程參與,努力到最後一分鐘。
#好好修!#好好用!#好好管!是羅友倫故居每一個階段的重要議題,而重中之重就是要 #好好談!
於是,我們 #擴大公民參與,一起共同想像羅友倫故居的未來!
上週在天母召開的「 #羅友倫故居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地方座談會,終於讓園區保存進入最後一哩路的關鍵時刻。
我簡單整理了 #羅友倫故居工作大事記。
將十年努力濃縮成短短的文字記錄,背後都是無數次現場會勘、召開會議、質詢要求的漫長過程。
✍🏻2013年擋下、暫緩了國防部開發計畫
✍🏻2014年登錄為 #市定歷史建築
✍🏻2015年促成原開發案劃下句點
✍🏻2016年開始,進入國防部與市府文化局權責不明、互踢皮球的撞牆期(思瑤剛當選立委)
✍🏻2017年逐步進行簡易修復、搶救珍貴樹木,也協助由里辦公室認養綠美化工作
✍🏻2018–2019確認市府文化局無意參與修復保存,思瑤全力促成由國防部主責後續計劃
✍🏻2020是關鍵的一年,思瑤8/28召開一次重要的跨中央、地方協調會,訂下幾個原則:
(1)2021年3月完成緊急搶修
(2)國防部啟動委外專家研究調查計畫(預計2021完成),為修復再利用提出完整規劃
(3)主體建物由國防部主責,修復工程目標於2022年底完成
(4)後續活化使用及管理,建議台北市文化局納入「老房子計劃」,中央地方合作(對北市府真的只能「建議」啦)
上週在天母社區召開的公民座談會,就是國防部依據思瑤要求,委託 中國科技大學文資中心團隊進行研究調查,召集公民討論,匯集共識、集體共創形塑羅友倫園區保存再利用的方向。
大家非常關心的樹木保護也列入當天重要結論,思瑤要求國防部組成 #羅友倫故居專家護樹小組,全力整治園區內褐根病威脅珍貴樹木的問題。
感謝關心在地生活、生態環境、文化資產的社區朋友一起來參與,以及十年間合作無間的 #天母綠玉聯盟、 天玉里辦公處、生力軍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一起發聲。
十年努力,期待有成!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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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文化局 文化資產 在 好房網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迪化街1段256號 登錄為歷史建築
#迪化街 #歷史建築 #阿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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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文化局 文化資產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讓 #天母最後一塊綠玉 再現風華, #羅友倫故居 的修復再利用,不只需要中央國防部的主責推動、台北市文化局也不能袖手旁觀,最重要的是,要傾聽在地的需求,讓這塊天母的寶藏成為串連社區共好的契機。
今天上午,我來到天玉里辦參與羅友倫故居修復再利用計畫說明會。
包含許多關心羅友倫故居規畫進度的在地大哥大姊們,一直以來都非常關心文資保存再利用、無數次為了解決羅友倫故居問題而一同會勘的吳思瑤委員,長期號召里民共同維護園區內環境、為這片綠地盡心盡力的潘錦雄愛在天玉里里長,以及在地天母綠玉聯盟跟天母國小家長會,也都在現場一起關心整個修復再利用計畫的發展。
在去年8月底,我與思瑤委員共同會勘羅友倫故居,要求國防部在規劃過程中要積極收集在地居民的聲音和建議,在深入了解在地文化、思考社區發展、重現歷史精神的情況下,去擬定修復再利用工程計畫,如今國防部也帶著委託研究後的階段性成果,來與居民說明。
我相信國防部非常清楚知道這片綠地 #對天母人具有重要且無可取代的意義,所以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的邱副處長代表出席,傾聽在地的聲音。
然而,做為台北市文化資產及園區內受保護樹木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卻只由文化資產科的股長與會。
說實在,去年8月底的會勘,文化局蔡宗雄局長也有出席,文化局也知道羅友倫故居的問題被拖延了多久、在地有多麼重視,如今卻 #只派股長層級出席,完全看不出解決事情的誠意。
如果文化局只想袖手旁觀,把羅友倫故居的問題丟給中央國防部、而無視自己做為台北市文化資產與受保護樹木主管機關的角色,那我做為台北市議員,也不會讓文化局持續怠惰下去。
針對今天說明會中許多在地居民重視的受保護樹木管理問題,我也會立刻展開與文化局的協調溝通工作,讓老樹不再因為行政單位的怠惰而被草率處理,不要再讓中正路樹的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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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羅友倫故居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可以發現,故居內涵底蘊豐富、歷史價值重大,所以今天也花了比較多的時間跟大家說明調查研究的成果,讓在地居民互相討論、交流的時間就比較少了一點,略顯可惜。
不過,今天只是第一次,國防部邱副處長在會中表示之後還會再開說明會,讓居民的意見都可以納入在再利用計畫之中。
我也在會中強調,天母的在地意識是非常豐富的,我們天母人對這片土地的情感,應該一代一代傳承下去,絕對不能遺漏,未來更應該 #透過公民審議的方式,讓大家可以交流對這片綠地的想像、從下而上形塑出在地所希望的羅友倫故居未來樣貌。
希望這一片天母難得的綠地,這一間充滿歷史記憶的房舍,可以早日重生、展露風華,成為天母維繫在地歷史記憶與情感的中心, #共創天母好所在。
台北市文化局 文化資產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台北市文化局 文化資產 在 李建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俞大維先生為台灣第一位文人部長,在八二三砲戰時親上火線換得台灣爾後安定,藝文界超過百人(包含7位國家藝文獎得主)皆呼籲要將「溫州街22巷4號」俞大維故居保存下來。
今本人於教育部門質詢時,就教文化局鍾永豐局長,提報人係針對民國105年7月底文資法修訂後提報「紀念建築」,為何文化局一直要拿95年的舊調查來否決106年的新提案?!又何苦一直強調”賠償”建商10億。
李建昌要求鍾永豐局長具體承諾
1. 針對105年7月修訂文資法後,台北市文化局應認真執行全市都更案,重啟討論文化資產的通盤檢討。
2. 順應105年7月修訂文資法後,新一任(107年3月後)文資委員應分門別類,除新增「紀念建築」類委員外,建議要有個別化(如國防、軍事、民俗…等)之專業審議小組。
3. 加速制定「歷史名人紀念作業要點」。
4. 針對「俞大維故居」因其貢獻及重要性不可輕忽,建議召開公聽會邀集更多人士共同討論,勿僅在10/18文資審查大會上在半小時內閉門會議。
5. 都更實施者若有心,可請建築師重新保留基地內的歷建(例:文萌樓),達到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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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刑務所群落護育聯盟 在華光社區記者會 呼籲台北市文化局應將華光社區認定為群落整體文化資產 而不是僅只指定金華街紅磚浴場及浴場以東部分官舍為歷史建築 恐怕對華光社區整體文化景觀' 造成文資保存見樹不見林的重大遺憾
立法委員田秋堇到場聲援 質疑台北市政府一手爭取邁向設計之都 一手開進怪手破壞歷史空間的完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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