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市府立刻修正法院認證違憲的法規、別再想浪費稅金對人民上訴,別再踢皮球!
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任何台北市公民或團體申請道路遊行,只需繳交可退還的保證金即可,不需額外負擔使用費,然在台北市二二八公園,卻並非如此。
原住民歌手巴奈,為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政策,長期在二二八公園表達不滿聲音,但因台北市政府收取公園使用費的門檻,被開罰三次共7200元。經行政訴訟後,前日法官判巴奈勝訴,免繳罰款。判決文重點如下:
「原告係在表達對於原住民轉型正義之訴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一環,原告行為實質上並未侵害大眾使用公園之權益或影響被告對於公園之管理,故其行為不具有實質違法性,原處分違反兩公約精神,應予撤銷。」
然在巴奈勝訴後,市府目前仍在考慮是否上訴此案,且經我詢問市府公園處及法務局,即便法務局表示公園處有權限對集會遊行不收費用,公園處至今仍表示其沒有權限不收費用,把球踢給法務局。
對於這種踢皮球態度,我只想問,去年市府所答應的承諾,是忘記了還是不敢想起來?
去年我在議會兩次質詢,針對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要求市府在公園集會遊行應比照道路辦理免收費,也與市長、財政局、公園處有多次冗長的討論,我也出示公文指出中央財政部已明示地方政府有權限決定不收使用費。
在去年預算審查的政黨協商,我進一步針對此問題,提出集會遊行比照一般道路標準的訴求,當場黃珊珊副市長、公園處處長都同意這個原則,因而作出審查附帶意見:
「為保障憲法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公園內集會遊行之申請應研議比照一般道路標準,統一採取收保證金而免收使用費之制度。」
市議會所做出的附帶意見或附帶決議,皆非議員唱獨角戲,都是經過市府同意、承諾後才會作出這些文字。這一直是市議會運作的通則。
當時黃珊珊副市長對於集會遊行保障人民權利的想法,立場和我一樣,也表達會辦理的意願,但今日底下局處卻令人失望,踢皮球的態度彷彿去年這些討論和決議都不曾存在過。
我再引用法院判決文:
「對屬於社會經濟上弱勢、無法負擔上開費用之原住民(即原告),依臺北市政府場地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第4點第8款、第9款規定,仍應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始得使用場地,形同完全抑制渠等自由平等利用公園場域發表言論之機會,故上開規定與收取費用係為使人民可自由平等地利用公園場域表達言論之目的不具有嚴密剪裁(narrowly-tailored)關係,應屬違憲。」
法院既已認證公園收費是抑制人民自由平等表達言論的權利,屬於違憲,而在去年市府對議會附帶決議也已作出承諾,確認比照道路不收使用費的政策方向。那市府內部就不應再假裝沒這件事,竟還在踢皮球、在考慮是否要對人民上訴?!
我在此呼籲,市府不應再浪費台北市民稅金,只為了追打集會遊行的人民。請懸崖勒馬!趕緊停止繼續對原住民做出違憲處分,並著手積極修正違憲法規,不要再想對人民提出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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