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連年虧損,但台電轉投資的子公司台汽電卻濫發獎金,不斷巧立名目核發獎金,最高1人可領1000萬元,「揩全民之油,太不應該。」,更可議的是,台電與台汽電將領取人的薪資與獎金列為機密,讓監院無法對外公布相關名單,監委痛批兩公司:「以機密之名遮掩不法情事。」
台汽電2000年起多次發放各種名目獎金給轉投資的公司,如2000年發放開發星能、森霸兩家電廠開發成功獎金1000萬元,最高1人可拿131萬元;2007年發放星元案開發成功獎金2500萬元,最高1人獎金330萬元;2009年發放星元電廠完工獎金8303萬元,最高1人1000萬元。
當時的台汽電董事長李原宣、總經理徐崧富及副總經理余廣勛3人,共分得2000多萬元,徐崧富分1000萬元、余廣勛950萬元,李原宣300萬元,其餘再分給下屬。事後有股東痛批核發獎金未經董事會同意,有自肥之嫌;隨後董事會要求依比例繳回,收回3790萬元,徐崧富、余廣勛改為各200萬元,李原宣80萬元,當初董事長與總經理的獎金由副總經理自行簽擬,經董事長同意後逕行發放,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與總經理報酬應經董事會同意後辦理,典型「球員兼裁判」。程仁宏批:「完工是應該的,怎還會要發完工獎金,其心態無疑是虧損就是虧全民的。」
依規定,台汽電專任公股董監事當年度報酬,非固定收入若超過固定收入,應繳作台電收益,前董座是林文淵非固定收入562萬元,高過固定收入311餘萬元,台汽電前董事長有兩人都同時擔任其他事業董座,領雙薪或職務加給,將函請經濟部檢討。
台汽電坐領高薪主管幾乎都是台電派任董監事,尤其董事兼總經理徐崧富、前董事長李原宣與董事吳宏能,3人年薪逾500萬元,徐崧富在台汽電成立時未持股,十多年後竟持接近150萬股,質疑台電原持有的股份被稀釋到個人帳戶。
台電轉投資公司刻意迴避立院監督,精心設計用來五鬼搬運,台電改革只是紙上作業。
台電發言人李鴻洲昨說,台汽電涉違法發獎金逾8000萬元,公司追回3700餘萬元,前董事長陳貴明已在2010年撤換當時台汽電董座李原宣,但「細節及名單不便透露。」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