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
事情已經爆開許多天,但一直到今天,我還不斷接收到來自不同地方的家長、民眾、朋友、專業志工、社福團體的關心電話或訊息。表達的意見非常多元,有的希望市府嚴查,有的認為調查不公,有的認為遭受污名,有的擔心孩子未來,有的義憤填膺心情難以平復,有的提出政治動機的臆測....。
人心本就複雜多變,以上的意見都對,但都不能代表全貌。身為政治工作者,長期關心教育事務,我當然跟許多學校單位教育團體有連結。跟大家報告,在這件案子上,最掙扎難做的,莫過於「了解真相」。不是當事人,不在現場,兩造說詞有相當差距,孰為真?孰為假?這牽涉到整件事的定調。後續的處罰、事件的嚴重性、影響的範圍,都需建立在「真相」的基礎上。勿枉勿縱,錯誤判斷會導致更可怕的後果。
進入司法調查之後,一切應該避免談論,靜待調查結果。我們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事發當時真實情況,但是在有心人士的刻意操弄之下,事情似乎已經變成了兩種立場的對立跟拉鋸,調查結果尚未出爐,受害牽連者卻似在增加。這是非常令人遺憾跟不應該的事!
污名化跟標籤化造成的傷害,就是眾多性侵案、霸凌案最難調查、受害者最難平復的一塊,也是讓大家最不願意站出來的關鍵。進一步想,如何跳脫性侵霸凌案隱匿、羞恥、不敢說、便宜加害人、錯誤冤枉的不斷輪迴?每個人面對這類案件都是義憤填膺,但是真正接觸後幾乎都有深深的無力感。如果能夠跳脫個案調查的限制,有一個全面的、真實的調查數字來提供 #台灣兒童性侵案件的鳥瞰視野,我覺得這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
人本基金會對於保護兒童免於性侵,提出了成立「#國家級兒童性侵調查機構」的想法,目前正積極遊說立法院的國會議員們跟中央政府,希望能借鏡澳洲經驗,用更系統性、更結構化的方式了解兒童遭受性侵的環境跟脈絡,以及後續如何解救介入各種情況。
黑暗中的哭聲最難聽聞,真相如此難以了解,這麼多人關心卻插不上手。我看到這篇文章,更覺得應該大家一起來推動。保護兒童絕對不是只有父母的事,社會、國家都有不能推卸的責任。兒童是我們珍貴的未來,用國家的力量來建構一張密些的網,能接住幾個多救幾個,相信定比一個一個案子不斷重演的劇本來得快來得好。
#呼籲成立國家級兒童性侵調查機構 #人本基金會
#台灣兒童性侵調查報告 #澳洲經驗 #新竹棒球隊
----------------
【推薦閱讀】
校園性侵案未曾消失 人本呼籲成立國家級兒童性侵調查機構 https://reurl.cc/yZG4jE
【投書】兒童安全是所有人的事:為什麼我們需要一個國家級機構來面對兒童性侵 https://www.parenting.com.tw/article/5086495-/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
台灣兒童性侵調查報告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