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立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
#禁止未經同意散布
#接住更多被害人
數位時代造成「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散布」的問題愈來愈嚴重。被害人生活、隱私、心理都受到持續傷害,甚至崩潰、意圖輕生。
#司法院 已經注意到這類犯罪問題,因此邀集法院、檢察署、律師團體、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焦點團體會議討論;之後發布了「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散布性私密影像罪量刑審酌時 #允宜注意之事項」,可從兩個面向分析:
❶ #從重量刑
我最關注的點是 #未經被害人同意:包括「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利用通訊、交友社群軟體或網路散布性私密影像」、「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將其性私密影像作為商業使用,並散布者(例如:架設影音平台、上傳至色情網站)」等類型。
❷ #從輕量刑
特別是將「行為人主動下架、刪除所散布之性私密影像或檔案等,有致力於防止損害繼續擴大之行為」列為從輕量刑,希望藉此鼓勵行為人主動下架。
#現行法律散落各處
#須有專法整合
#才能真正保護被害人
我肯定司法院能正視性私密影像防制的趨勢,對於「未經同意」朝向從重量刑處理。
但「期望」行為人主動下架,甚至祭出從輕量刑的「獎勵」這點,可以看出來 #現行法律 對「行為人不下架」的無可奈何。
已經有非常多被害人和民間團體不斷說明,性私密影像在網路上被散布,最讓人害怕的就是「無法看到散布的盡頭在哪裡」。現在就算懲罰了行為人,也無法停止影像繼續被散布。
網路社群裡各種性私密影像,下面跟隨著數以千則「卡位」、「求上車」、「跪求老司機帶上車」等留言,影像不斷被轉貼傳遞。對於被害人來說,是永不止盡的傷害。
司法院再怎麼努力,都還只是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建議法官怎麼「量刑」;對於被害人最在乎的影像下架,甚至只能用「從輕量刑」做為交換。
這代表現行法律的不足。
因此我去年就提出了《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用專法來重整處理;立法院也已經有其他委員非常多版本。
正如同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針對健身教練偷拍前女友並威脅散布事件的呼籲( https://bit.ly/2W3VWWv 、 https://bit.ly/3ucpJcf ),性私密影像防制的專法應該要盡速通過。
如此才能增加強制的即時下架機制,提供被害人完整的保護與協助;同時,檢警執法時也才能有充足的法源依據,讓被害人不再求助無門或受到二度傷害。
我在立法院會繼續推動《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專法,也請大家跟我一起關注,讓專法能夠盡快通過。
#這次我們一起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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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瞭解「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防制」,請看 👉
台灣不能有N號房 我的性私密我自主
http://bit.ly/3afsf9m
這次我們一起下車 防治數位性別暴力
http://bit.ly/3da69GZ
性私密影像被散布不是被害人的錯 運動選手參賽權益要保障
http://bit.ly/2N6a8Kf
性愛影像攜手才能私藏 知情同意才是彼此保護
http://bit.ly/2N1SB60
三八婦女節:三大優先法案保障女性權益
https://bit.ly/2W3CkBS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伊斯坦堡公約》是第一部對抗針對女性和家庭暴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2011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堡通過,土耳其是首波簽署國,並在2014年生效。不過,日前土耳其政府卻在官方公報上,宣布退出《伊斯坦堡公約》,歐盟呼籲土耳其應該要保障女性權益,更有上千名的婦女以及當地女權團體走上街頭,呼籲政府收回成命...
「台灣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推薦目錄:
台灣婦女權益保障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推動 #兒童權入憲!正視兒童權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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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與時代力量委員們一起召開的修憲記者會中,我們正式提出了「基本權入憲」的幾項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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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我最關心的,就是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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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自從憲法 1947 年公布以來,就完全沒有修正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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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際憲政潮流早就對人權的保障都有了長足進步。例如第二代人權的健康權、工作權、對婦女兒童之保障、經濟社會弱勢團體之實質平等保障等權利,以及第三代人權的環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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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雖然嘗試將一些價值納入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規定,但性質上是屬於「基本國策」,和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程度有相當落差。也讓大法官需要屢次透過憲法解釋的方式,重新納入各種新興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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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希望透過修憲的方式,系統性地建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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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和成年人相比,兒童是更需要我們重視權利的個體。特別是因為兒童和成年人之間在掌握資源和權力的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往往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其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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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了勞動三權、環境權之外,我們決定在修憲草案中,納入「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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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質內容的部分,我們以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為主軸,納入「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不受歧視」、「兒童最佳利益」以及「表意權」等內容,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孩子們的安全與健康,我們則另外新增了「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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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
🔎兒童和成人最大的差異,就是兒童身在一個成長的過程。也因為兒童之身心尚未成熟,所以要給兒童特別的保護和照顧,尤其是兒童健全生存和發展人格的權利,讓兒童有一個安心生存與成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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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歧視
🔎台灣是一個多元的社會,但是多元不必然會帶來包容。事實上,在不少兒童的成長經驗中,都面臨到因為種族、家庭狀況等,而被「特別對待」。而對於兒童的歧視,除了會嚴重影響兒童的發展之外,更是有害整體社會的融合和發展。因此,兒童的平等權應該受到特別的保障,尤其是不應該讓兒童因為父母、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因素,受到任何歧視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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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最佳利益
🔎在涉及兒童事務的決策過程中,可能會涉及非常多的價值衝突,成年人和兒童的利益,也未必往往一致。為了確保兒童的需求被充分的考慮和獲得滿足,關於涉及兒童的事務上,都應該確立將「兒童最佳利益」,放在優先考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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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意權
🔎在社會權力的分配上,兒童掌握的權力非常有限。兒童更因為身心尚未成熟,而不具備成人所享有的充分自主權。但是,兒童仍然是權利主體。為了讓兒童的意見被充分考慮,也為了儘可能滿足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在直接涉及兒童權益之程序,應該讓兒童享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兒童的意見也應該受到適當的考量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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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任何人都不應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對待。而身心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更是深遠。然而,在過去的觀念中,往往誤以為只要因為管教、教養,就能採取上對兒童有害的暴力手段。事實上,無論是任何形式、程度的身心暴力行為,都對兒童身心有不良的影響。因此,應該將兒童不應該受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權利寫入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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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過去常常在政策擬定、法律制訂的過程中被忽略,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重演,我認為,將兒童權納入憲法是有充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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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入憲,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
台灣婦女權益保障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夜間工作不分性別都應受到保護
#釋字807號後續修法很重要
#應兼顧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
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和洪申翰 Sun-Han、林宜瑾、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一起主辦「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及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和數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行政部門一同討論。
被大法官宣告失效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女性及母性健康,但因為採取「消極保護」的設計,反倒 #限制了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權利,也強化了加諸在女性身上的刻板印象,可能造成 #就業歧視。
上個月司法院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當時我便發文(詳見:https://reurl.cc/pxyx3a )表示,認同這號解釋所傳遞的性別平等意旨:教養子女、家庭照顧,是 #所有家庭成員應共同分擔的責任;以及,為了維護身體健康而盡量 #避免夜間工作,更是 #不分性別全體勞工的需求。
讓人遺憾與憂慮的是,釋字807在宣告條文立即失效後,反而讓原先課與雇主對夜間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責任,也一併失效。此外,還有勞工集體協商權恐被弱化的問題。
國際勞工組織的夜間工作公約、勞動部的數個法規及指引都顯示,長期夜間工作對勞工的健康有不良影響,#不分性別。
因此,大法官釋字的後續效應,不應該是所有勞工雖不會被禁止夜間工作,但也失去相對應的保障。而是所有於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都能受到保障。
#個別勞工難以和雇主對等協商
#強化工會集體協商權
第49條第1項的失效,也剝奪了工會或勞資會議,在夜間工作條件上的集體協商權。
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原條文內關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對於夜間工作有同意/不同意權的規定,有以集體意願取代個人意願的疑慮。
但是實際上,已經有多個團體、專家,包括今天多位與會者都指出,個別勞工在法律上的拒絕權,從來沒有被取代。就算工會同意夜間工作,勞工仍可拒絕。
真正的問題在於,即便理論上如此,但面對資方提出夜間工作的要求,勞工常常很難真的拒絕,所以才更需要 #工會 的保護,不管是協商保障安全健康的措施,或是集體拒絕夜間工作。
後續修法,必須強化 #集體協商的力量,才能真正保護勞工。
至於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還必須處理,最終如何透過法制上的設計及強化,實質保障個別勞工行使「拒絕權」。
#懷孕或哺乳期間勞工應特別保障
勞動部官員今天公聽會現場再三聲明,雖然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可是第5項禁止懷孕、哺乳期間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條文,效力仍在。
但為完善夜間工作的整體機制及配套規劃,後續修法仍須確保對懷孕、哺乳期間勞工的保護。如何操作及落實,還需要更多討論。
#勞動部應盡速盤點相關法規
#提出修法草案
#快速填補夜間工作勞權真空
感謝今天一同與會討論其他學者與團體:邱駿彥教授、洪惠芬教授、胡博硯教授、邱羽凡副教授、張鑫隆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
民間都這麼努力了,我期望勞動部能盡快提出修法計畫,補上夜間工作保障的空窗,做勞工的後盾。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意旨,應該是讓不分性別勞工平等地被保障,而不是不分男女平等地被剝削!要使台灣勞動法規真正實踐平等權的精神,我們還需繼續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台灣婦女權益保障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伊斯坦堡公約》是第一部對抗針對女性和家庭暴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2011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堡通過,土耳其是首波簽署國,並在2014年生效。不過,日前土耳其政府卻在官方公報上,宣布退出《伊斯坦堡公約》,歐盟呼籲土耳其應該要保障女性權益,更有上千名的婦女以及當地女權團體走上街頭,呼籲政府收回成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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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女權益保障法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麻煩不煩 #性犯罪 #積極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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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生必聽!滿滿的性騷擾 / 性侵害 必備知識與法律大補帖。聽完請務必分享給你身邊的人,這集太重要了!
大來賓:這次特別為【成人之美 十月彩虹特企】podcast 串連活動,邀訪到婦女新知基金會的董事 aka 德臻法律事務所的合夥律師 - 郭怡青律師
本集聊到:
1) 法律上所謂的「危險性行為」
2) 比通姦罪還可怕的HIV條例(甚至常被拿來當作情感報復的工具?)
3) 「煙嗨」超危險,一不小心變「販賣」
4) 酒後性侵之事實認定,與訪間流傳之「防止被吉」教戰手冊?
5) 什麼是「權勢性交」?
6) 「事後」越想越不對,為時已晚?
7) 誤認「不要」就是「要」,罰不了?
8) 什麼是「積極同意」?「性交同意書」又是啥?
9) Zoe 氣到在夜店直接砸酒瓶
10) 只要摸了隱私部位就算性侵?
11) 到底哪些行為算是「性騷擾」?
12) 律師與當事人的道德越界
13) 性教育從小不好好教,長大以後就是刑法來教!
最後,刑法不是解決問題的萬靈丹!然後,性教育真的很重要!
本集節目提到:
- 婦女新知
https://www.awakening.org.tw/support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4&flno=21
- 權勢性交(刑法2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
- 婦幼隊
https://wpd.police.gov.taipei/
Apple Podcast 評分留言:可以不斷留言,就會被刷到前面
五星破萬週更:立馬到 Apple Podcast 給我們五星評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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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本集節目與 kkbox共同策展,由超過26個podcast節目共同響應,歡慶彩虹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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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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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剪接混音 - 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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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01A1PM2YF3ACZ
台灣婦女權益保障法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高雄中山大學傳出宿舍浴室偷拍事件,讓校方緊急補強浴室隔板、在入口處加裝監示器。也因為這起事件是發生在「性別友善宿舍」,事件發生後還有些反對設立性別友善宿舍的人開始酸言酸語,還說「性別友善宿舍」根本就是「色狼養成所」。
不過不是只有性別友善宿舍才會發生偷拍事件,說是因為男女共用空間的問題不太對吧?!難道捷運上出現電車癡漢,是因為男女共乘的問題嗎?每個人本來就該學會管好自己不合理的衝動,而且不管是住在怎麼樣的宿舍,都應該學習尊重他人的隱私。
其實台大很早之前就已經有學生在推動「性別友善宿舍」了,一直到這幾年,才陸續有些學校開始試辦或興建性別友善宿舍。主要是因為這幾年就有許多跨性別的學生們出來控訴,說他們因為跨性別的身分,在宿舍住的很辛苦,也常有霸凌事件的發生。
相信我們觀念非常先進的觀眾朋友一定知道,除了生理性別之外,每個人也有自己的性別認同,但是在之前就有跨性別的女同學因為化妝、穿著女裝在男宿走廊被男生嘲笑,像是去年長庚一名跨性別女大生就站出來表示說,他在醫生評估下接受賀爾蒙治療、女性性徵開始發育,但在出示長庚醫院診斷證明後,長庚大學因為身分證上性別沒有更改,還是不被允許入住女宿。導致他因為住宿環境不友善,每天都深夜才敢進入男宿、清晨又必須趁大家還沒睡醒的時候趕快離開。
所以性別友善宿舍推動的主要原因就是要照顧跨性別的學生,讓學生們對於性別的想像不只有二分法、讓每一位學生都能享有平等的待遇。
所以性別友善宿舍的概念其實就是「混宿」,不要再分男生宿舍、女生宿舍,宿舍裡面可以有男有女,這樣若有性別認同跟生理性別不一樣的人,也不會覺得突兀或不舒服。在國外的大學也有非常多是混宿的,大家也都相處得很自然融洽。
過去台灣的宿舍都是男女分棟,性別友善宿舍因為剛起步,所以大部分都還沒一次到位而是慢慢推進。比如說先讓男宿女宿在同一棟、不同樓層;或是同一個樓層有男生女生,但同一間房間裡只有單一性別,就像這次的中山大學這樣。那中山大學也表示,教育部這幾年推動跨域創新學習,學生們課後討論的頻率與時間也大幅增加,推動「性別友善宿舍」或稱「無性別宿舍」不僅可以保障「多元性別」的權益,也可以避免男女分宿這樣的限制變成學習的阻礙。
不過雖然男女混宿可以減輕部分跨性別族群的壓力,但是輿論壓力啊、歧視的語言啊,還是不會因為宿舍的類型不一樣而消失,所以性平教育是很重要的!大家也更應該在生活中去學習怎麼與他人相處並且互相尊重。
不過還是有很多人聽到男生女生的宿舍在同一棟就非常害怕,還認為這樣會羊入虎口或是產更更多未婚懷孕;但大家可以想一想,這些大學生乾柴烈火,他們如果想怎麼樣,擋得住嗎?性觀念教好,懂得保護自己、尊重自己的身體,才是真的能治本;而且也不是說以後宿舍就要通通變成混宿,目前大部分性別友善宿舍還是都要經過申請,想住女宿還是可以選擇住在女宿,就像我們出國背包旅行,有男女同住的mix room,也有只有女生的房型;搭捷運有一般車廂,也有夜間婦女專用車廂。只是多了一種選擇,真的不用太緊張。
「性別友善宿舍」在台灣才剛起步,還有許多配套措施以及觀念需要加強與溝通,你覺得男生女生住宿應不應該分開呢?快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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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琪斐ㄉ寰宇漫遊》每週四晚間十點在 #寰宇新聞台 播出,沒跟上的也沒關係,歡迎訂閱我們的 YouTube 頻道 🔔#范琪斐ㄉ寰宇漫遊 🔔https://reurl.cc/ZvKM3 1030pm準時上傳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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