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種限縮死刑適用範圍為理由,是世界各國無論學界或實務界都常見的作法,倒不是台灣最高法院特有的創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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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高法院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晚九點至十一點TVBS文茜的世界周報:預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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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二期疫苗上路他國經驗:印度Covaxin疫苗。印度今年一月,推出二期解盲疫苗,全國施打疫苗率15%,三月疫情瘋狂肆虐,二期疫苗擋不住疫情。巴西自印度進口Covaxin疫苗,兩國皆成為全球排名第二、三死亡人數及確診最高的國家。巴西爆發民眾示威抗爭,指控波洛索夫總統收受回扣,買入二期疫苗。
COVAXIN今年六月完成三期人體29000多人參與的臨床實驗,被美國FDA駁回否決:1)數據不明確。2)無法証明疫苗有效保護力。
這是二期疫苗的悲劇:印度及巴西篇,值得台灣參考。
*台灣的AZ一千萬劑採購自泰國,目前到貨率0。透過COVAX體系買的AZ,來自印度。但歐盟宣布,不承認印度生產的AZ,稱Covidshield。
*NHK介紹Delta如何自今年三月,分九波,主要來自英國、美國旅客,將Delta帶入日本。
*韓國施打疫苗主要為AZ及BNT,約1800萬人次注射。6/29日韓國政府宣布新的施打AZ年齡及疾病限制。年齡從30歲提高至50歲。
比較台灣衛福部施打AZ年齡,疾病限制
歐盟施打AZ年齡及疾病限制
*專訪前台大公共衛生研究院副院長陳秀熙教授,為什麼台灣85歲以上老人,施打AZ,死亡人數如此之高?
*Delta病毒是否如日本,透過英美旅客,早已進入台灣?
*陳秀熙教授:疫苗接種率高的國家和疫苗接種率低的國家,面對Delta變種病毒疫情,完全不同。
*世界周報歐洲特派記者介紹法國如何謹慎的為老人疫苗施打。
*介紹加拿大、德國、法國施打順序CG
*一個國家的施打順序,正是該國人權文明的指標,專訪陳秀熙教授
*台灣最高法院2013年417號判決:依陽光法案,政府部門相關主管人員因其工作為公益性質,不受個資保護。台灣優先施打順序第二類中央政府官員,依法必須公布名單。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而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機關所持之資料或卷宗權利),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
此乃現代民主國家建立透明政府及公眾監督政府所必要之機制。
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亦被稱為是一種「陽光法案」。
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參照)。
*美國全球確診及死亡人數最高,為什麼去年12/20日,BNT-輝瑞疫苗申請緊急授權,美國不可能二期解盲即緊急授權?三期中緊急授權參與的二十二位科學家,有贊成,有反對,有棄權,有保留,有限制18歲以上才能使用。世界周報整理人類第一支COVID 19疫苗,EUA政府FDA堅持的程度,全程直播及意見。
輝瑞EUA檔案CG:
1)EUA授權日,
2)審查委員名單
3)是否全程直播
4)審查後意見
*台灣年底前需要多少國際認證疫苗?
陳秀熙教授:答案4500萬劑
*Delta病毒,多由年輕人攜帶,台灣必須購買BNT青少年疫苗。
*【比利時專家警告:Delta變異病毒正透過年輕人傳播】
比利時生物學家指出, Delta變異病毒正透過年輕人傳播,短短一周內確診比例上升,憂心隨暑假來臨大量未免疫者四處旅行,至7月底占病例比重可能會升至80%。生物統計學家莫倫伯格斯說,冠狀病毒中具高傳染力的Delta變異病毒正在比利時傳播,主要途徑是年輕人,這個族群目前還在等待接種疫苗。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630-1163040
*請問我們的政府,開始採購青少年疫苗了嗎?
台灣最高法院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笑笑帖:丘吉爾説文解字.疫情偷打篇》
*沒疫苗,有疫情,除了心情好,要常常笑笑,特製笑笑帖。
最近許多人的因繞過政府規定的施打疫苗順序,先打了一針。名字被公開,沒有了個資,還要在媒體面前寫懺悔書。
*丘吉爾為各位介紹什麼叫偷打?
1)公然偷打:
中央與地方官員把自己混入海關等防疫人員,以此為名,公然列入第二類施打對象。而且以個資為理由,不肯公佈名單。
立法院提案要求公開名單,執政黨也全面封殺。
這些人除了總統府、國安會、行政院各機關⋯⋯之外,近日也曝光了地方官員(台南市,我想只是其中之一,中央地方皆如此,不必針對)包括:台南市府12局處千名員工全列第二類。除了與民眾需要接觸之局處包括衞生局、環保局、市場處人員之外,凡客委會、工策會(顧問性質)、人事處、新聞處人員、主計處⋯⋯等全是第二類防疫人員,
他們施打的地點是慈濟基金會捐贈的善化處注射站。.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626/3Z55KEI7BZGMLKRJBB6MUIZKJI/
2)私下偷打:指民眾未依掌權者排列的順序,依特殊關係先打。
第一類叫:公然偷打。
第二類叫:私下偷打。
在刑法中取走他人物資、金錢之犯罪行為:
私下偷:叫小偷。
公然偷:叫搶刧。
罪高一大級。
*另外:
私下調情,衣衫不整,稱之相親相愛。
公然調情,衣衫不整,叫做妨礙風化。
*丘吉爾的法律考証:台灣最高法院2013年的判字第147號判決: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而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機關所持之資料或卷宗權利),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
此乃現代民主國家建立透明政府及公眾監督政府所必要之機制。
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亦被稱為是一種「陽光法案」。
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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