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等同謀殺>
就在立法院因酒駕事故不斷發生而正要修法提高酒駕刑罰之際,從事救人救命志業的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竟硬生生遭酒駕且逃逸的行為撞成腦死。老天無眼,筆者無語問天。但職司人間律法的台灣司法界跟立法者們,您們可以開開眼,看看其他國家在類似案例是如何竭其所能以重罰酒駕的嗎?
2010年8月11日,美國內布拉斯加州一間大學醫院住院醫師史密斯,載著兩子歡喜赴往開學第一天。沒想到,高速公路上迎面撞來喝到血液酒精濃度達0.3的酒駕之徒拉瓦。兩子受到輕傷,但33歲正值青壯的史密斯卻當場斷魂。當年即將完成多年影像科住院醫師訓練的史密斯,正錄取到世界聞名的德州安德森治癌中心深造的機會。一場酒駕就粉碎了一切可能。
美國司法對拉瓦的判刑,相信會跌破大部分台灣法律人的眼鏡。拉瓦被該州法官判以兩項罪名,酒醉駕車罪判五年,「開車殺人罪」(Motor Vehicle Homicide)判二十年,合計二十五年刑期。該案法官說:拉瓦的犯行,就好比某人「一醒來就持槍出門,往他見到的第一個人開槍」。意思就是:「開車殺人罪」是不法內涵很高的謀殺,不是輕罪。雖然依法拉瓦服刑八年即可假釋,但能重判二十五年向社會宣告酒駕之惡,可以期待刑罰對防治酒駕致死仍有嚇阻作用。這一點,台灣法界何以無法達成?
根據筆者統計近五年來台灣典型酒駕致死又逃逸的案件,其事實所犯法條多會被起訴台灣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185-3)」、「過失致死罪(276)」、「肇事逃逸罪(185-4)」等三罪名。看似洋洋灑灑,但用上「一行為從一重罪處斷」之「想像競合犯」後,其結果是只能處以最重之刑:「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院雖然最高可以判七年,但是實務上從來沒有判到七年的例子。即便是日前引起重怒廣受報導的林克穎案,也只被判以四年。其他未受關注但一樣害人家破人亡的酒駕,司法上至多就是只判兩年到兩年半,很多還可以緩刑,就這樣輕輕放過。
兩相對照,筆者不免要問:我們的社會究竟如何看待酒醉駕車?這是無可避免的社會文化所以全民就要繼續活在不安中?還是風險極高而不可容忍的特殊公共危險而應特別立法?美國各州除了阿拉斯加、蒙大拿、亞利桑納州之外,各州都有州法特別規範「開車謀殺罪」,對於因開車時有諸如酒駕或打簡訊等不法行為而過失致死者,雖未能以典型謀殺罪論,但此類嚴重輕率的過失行為,因為已經使車輛成為一種「致命的武器」(deadly weapon),所以應以「開車謀殺罪」論以重刑。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這不只是人民的呼喊,而且是有法理依據與外國法例可資參酌的經驗,至盼法界集思廣益。台灣社會承擔不起每個月因酒駕平均要損失20多條寶貴的生命。
台灣法律人 第 3 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人職業制度之改革
主講人:柯格鐘、王金壽、姜世明 與談人:謝煜偉、高金枝、吳從周、連孟琦、吳俊達
完整影音/試聽: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214
本場會議綜述完整刊登在《月旦裁判時報》第54期: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1772
【內容簡介】
上半場
主持人:蔡碧玉/司法官學院院長
講題一:法律人之職業養成制度: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考訓三合一-以德國為借鏡
報告人:柯格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講 綱》
一、前言:法律人與法治國
二、德國法律人的養成:集中而統一
三、台灣法律人的養成:分散而分歧
四、對於我國法律人職業養成的建議:代結論
與談人:謝煜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講題二:論法官、檢察官的評鑑制度
報告人:王金壽/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講 綱》
一、前言
二、現有評鑑制度
三、結論
與談人:高金枝/最高法院法官
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與談內容》
一、法官評鑑與退場作為新司改議題?
二、法官評鑑制度運作之現況如何?
下半場
主持人:張菊芳/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講題三:司改進行曲中不可缺席的篇章-談律師制度的改革
報告人:姜世明/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講 綱》
一、前言
二、律師在我國法治國建設道路上的功與過
三、改革道路的摸索
四、結語
與談人:連孟琦/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吳俊達/尚詰法律事務所律師
《與談內容》
一、執業環境現況之鳥瞰
二、執業改革道路之探索
三、結語:向自己提問
綜合座談
主持人:張菊芳/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與談人:姜世明/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金壽/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提問人:何賴傑理事長、林玉苹科長
【相關影音】
▶打造兼顧人民參與和被害權益的訴訟制度/何賴傑、柯格鐘、林裕順、林鈺雄、連孟琦: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198
▶刑事上訴制度國際學術研討會/三井 誠、許家源、王士帆、申東雲、金孟華、梁世興: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098
▶釋憲機制之改革/司法權之定位 /王張桐銳、盛子龍、林明昕: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209
▶人民參與審判/陳運財、林超駿、陳思帆、林臻嫺、廖先志、劉家榮、顧立雄: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208
【相關論著】
▶台灣法學新課題(十二)/何賴傑、王明德、顏玉明、林雍昇、吳光明: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495
▶國際人權法理論與實務/鄧衍森: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331
▶刑事再審與救濟無辜/朱石炎、吳燦、林鈺雄、林超駿、陳運財、陳重言等: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276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許育典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057
▶人權論-現代與近代的交會/許志雄: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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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人 第 3 期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留美律師網友,被撞台大女醫師學妹的北ㄧ女同學...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
『 兩相對照,筆者不免要問:我們的社會究竟如何看待酒醉駕車?
這是無可 避免的社會文化所以全民就要繼續活在不安中?
還是風險極高而不可容忍 的特殊公共危險而應特別立法?
美國各州除了阿拉斯加、蒙大拿、亞利桑 納州之外,各州都有州法特別規範「開車謀殺罪」,對於因開車時有諸如 酒駕或打簡訊等不法行為而過失致死者,雖未能以典型謀殺罪論,但此類 嚴重輕率的過失行為,因為已經使車輛成為一種「致命的武器」(deadly weapon),所以應以「開車謀殺罪」論以重刑。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
這不只是人民的呼喊,而且是有法理依據與外國法 例可資參酌的經驗,至盼法界集思廣益。台灣社會承擔不起每個月因酒駕 平均要損失20多條寶貴的生命。
楊佳陵 柏克萊加大法學博士候選人 律師』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
就在立法院因酒駕事故不斷發生而正要修法提高酒駕刑罰之際,從事救人救命志業的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竟硬生生遭酒駕且逃逸的行為撞成腦死。老天無眼,筆者無語問天。但職司人間律法的台灣司法界跟立法者們,您們可以開開眼,看看其他國家在類似案例是如何竭其所能以重罰酒駕的嗎?
2010年8月11日,美國內布拉斯加州一間大學醫院住院醫師史密斯,載著兩子歡喜赴往開學第一天。沒想到,高速公路上迎面撞來喝到血液酒精濃度達0.3的酒駕之徒拉瓦。兩子受到輕傷,但33歲正值青壯的史密斯卻當場斷魂。當年即將完成多年影像科住院醫師訓練的史密斯,正錄取到世界聞名的德州安德森治癌中心深造的機會。一場酒駕就粉碎了一切可能。
美國司法對拉瓦的判刑,相信會跌破大部分台灣法律人的眼鏡。拉瓦被該州法官判以兩項罪名,酒醉駕車罪判五年,「開車殺人罪」(Motor Vehicle Homicide)判二十年,合計二十五年刑期。該案法官說:拉瓦的犯行,就好比某人「一醒來就持槍出門,往他見到的第一個人開槍」。意思就是:「開車殺人罪」是不法內涵很高的謀殺,不是輕罪。雖然依法拉瓦服刑八年即可假釋,但能重判二十五年向社會宣告酒駕之惡,可以期待刑罰對防治酒駕致死仍有嚇阻作用。這一點,台灣法界何以無法達成?
根據筆者統計近五年來台灣典型酒駕致死又逃逸的案件,其事實所犯法條多會被起訴台灣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185-3)」、「過失致死罪(276)」、「肇事逃逸罪(185-4)」等三罪名。看似洋洋灑灑,但用上「一行為從一重罪處斷」之「想像競合犯」後,其結果是只能處以最重之刑:「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院雖然最高可以判七年,但是實務上從來沒有判到七年的例子。即便是日前引起重怒廣受報導的林克穎案,也只被判以四年。其他未受關注但一樣害人家破人亡的酒駕,司法上至多就是只判兩年到兩年半,很多還可以緩刑,就這樣輕輕放過。
兩相對照,筆者不免要問:我們的社會究竟如何看待酒醉駕車?這是無可避免的社會文化所以全民就要繼續活在不安中?還是風險極高而不可容忍的特殊公共危險而應特別立法?美國各州除了阿拉斯加、蒙大拿、亞利桑納州之外,各州都有州法特別規範「開車謀殺罪」,對於因開車時有諸如酒駕或打簡訊等不法行為而過失致死者,雖未能以典型謀殺罪論,但此類嚴重輕率的過失行為,因為已經使車輛成為一種「致命的武器」(deadly weapon),所以應以「開車謀殺罪」論以重刑。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這不只是人民的呼喊,而且是有法理依據與外國法例可資參酌的經驗,至盼法界集思廣益。台灣社會承擔不起每個月因酒駕平均要損失20多條寶貴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