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台灣 (感謝旅日友人 Lindell Lucy投書)
美國幾十年的“戰略模糊”政策已經成為美國自由民主捍衛者聲譽的尷尬和污點。許多政府官員以及好萊塢和商界都非常擔心激怒中國,以至於他們冒著把自己扭成椒鹽脆餅的風險,以避免說出普通人認為理所當然的事情:台灣是一個國家。
讓自己看起來很糟糕並沒有什麼“戰略性”——只要問問約翰塞納。代替“戰略模糊”,美國和其他民主國家應該採用“戰略完整性”,一種以符合共同道德原則的方式說話和行事的政策。
去年,美國通過了《台北法案》,其中規定美國應“支持台灣加強與印太地區和世界各國的官方外交關係……”。雖然意圖是好的,但法律卻帶有雙重標準。美國沒有道義上的權力告訴其他國家與台灣保持正式外交關係,只要它自己不這樣做。
幾個月後,喬拜登總統將主持一場“民主峰會。”其目的是將來自世界各地的民主領導人聚集在一起,“制定民主復興議程,並通過集體行動應對當今民主面臨的最大威脅。”議程上的首要項目之一應該作為多邊承認台灣的外交倡議,中國共產黨可以輕而易舉地報復立陶宛這樣一個單獨行動的小國,但它無法在不嚴重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下同時懲罰整個民主世界。
由於北京 2022 年冬季奧運會的臨近,民主國家將有額外的影響力來阻止中共的好戰。民主國家可以警告中共,如果以暴力威脅回應外交承認台灣,他們將立即宣佈人權組織長期以來一直倡導的抵制奧運會。如果中共威脅要斷交,民主國家就應該放手。
所有用來證明外交抵制北京奧運會的理由都可以用來證明對中國進行外交抵制。從道德上講,我們與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外交關係已經完全落後。
如果民主國家終止正式關係,他們仍然可以通過讓每個大使館更名為“北京經濟文化代表處”來維持與中國的非正式關係,就像目前與台灣的做法一樣。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在1979年與台灣斷交、與中國建立關係後通過的一部法律。該法規定,“美國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對台灣未來將由和平方式決定的期望;考慮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未來的任何努力……對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對美國構成嚴重關切。”
從表面上看,該法律表明美國有足夠的理由切斷與中國的關係。中國軍方每天都用戰機飛入台灣領空,以恐嚇台灣公民。明確的信息是,如果台灣人拒絕接受中共為他們的主權統治者,他們總有一天會為此付出生命的代價。這種行為是“和平”的對立面。它是心理暴力,是一種恐怖主義。
美國和其他民主國家與中國建交的基礎遭到嚴重侵蝕。這些關係是一種特權,而不是中共認為理所當然的權利。民主國家應該毫不猶豫地取消特權或將其授予一個應得的國家:台灣。
美國和其他民主國家與中國建交的基礎遭到嚴重侵蝕。這些關係是一種特權,而不是中共認為理所當然的權利。民主國家應該毫不猶豫地取消特權或將其授予一個應得的國家:台灣。
越來越多的美國政治人物公開表示支持外交承認台灣,包括前聯合國大使兼國家安全顧問約翰博爾頓、眾議員湯姆蒂凡尼、眾議員蘭斯古登和前總統的兒子小唐納德特朗普。 . 蒂芙尼在眾議院同時發起了一項要求外交承認台灣的決議。到目前為止,其他五名立法者已簽署成為共同提案國。
台灣不是中國的“內政”。這是一個涉及我們所有人,尤其是民主國家的國際問題。
我們必須掌握這個事實,停止讓中共宣傳機器控制話語。如果我們早上醒來看到新聞頭條和中國士兵入侵台灣的可怕畫面,中國政府會聲稱它是在正義地捍衛自己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外國無權干涉中國內政。
我們現在需要問自己:我們是否要吞下這種宣傳並以此為藉口什麼都不做?當他們的城市被燒毀,他們的親人死去時,我們會無視台灣人的求助嗎?
希望不會,但只要我們的政府繼續支持“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虛構,我們就會冒著這種結果的風險。讓中共錯誤地認為民主國家不會援助台灣是一個非常危險的錯誤,可能會導致中共的魯莽賭博,從而導致真正的入侵和戰爭。
現在是停止外交歧視、模棱兩可、自我審查、虛偽和謊言的時候了。民主台灣的2350萬公民理應受到尊重。
外交上承認台灣發出了迫切需要的信息,這也是正確的做法。我們不要等到為時已晚。
作者林德爾·露西(Lindell Lucy)是駐東京的美國活動家,他發起了一項在線請願活動,呼籲民主國家在外交上承認台灣。
新聞連結:https://bre.is/4ctTE6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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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育嬰(兒)制度要更超前
至民國109年底女性非勞動力(未參與勞動)的主要原因,為:料理家務,佔50.41。第二位為高齡、身心障礙,佔24.74%。
可見,排除身心因素,女性在人生高峰期,多要在家庭與工作間做選擇。這樣的現狀,無利於提升生育率,並有意識的逼迫女性在工作與育嬰間做出抉擇。
因此,育嬰(兒)制度與津貼有必要做更大幅度的檢討。
盤點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的制度搭配就業保險津貼有三大限制,以致整個制度不利於在女性同時間兼顧工作與育嬰。
第一、時間:申請時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也就是說,育嬰假要嘛一次請一個月以上,要嘛不要請,否則等同放棄津貼。好的制度應該是以小時為單位,允許女性每天請幾個小時,上午得以把孩子送到保母、托嬰中心或其他照顧者處。下午提早下班把孩子接回來,如此若該家庭無論是由女性、或男性擔任照顧者,都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嬰。
第二、時期: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限於孩子滿三歲之前,也就是說在孩子自保母、托嬰中心轉換至幼兒園前,這也是不足的。要將之往前後延伸至滿八歲,亦即孩子國小二年級之前,才能夠滿足育嬰、兼具育兒的需求。換言之,在國小二年級之前,讓父母有足夠的、正當的理由隨時脫離職場幾個小時,或一、兩天,處理孩子在外所發生的突發狀況,接下來隨著孩子年紀增長,狀況穩定而逐漸脫離這樣的需求。
第三、資格:津貼以一個孩子為單位,限制父、或母只能有一個人去請領,不能同時請領。禁止父母共享津貼,亦即逼迫父母擇一人未孩子放棄工作,另一人負擔全部的生計壓力。
因此,民間團體與本院委員同事們共同倡議針對該三的部分作法律修正。
今天要審議的法律案僅就第三點「資格」的問題做改革,而尚未涉及到第一、二點時間、時期的問題。
在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的當下,讓整個制度更自由改革,迫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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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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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7 為什麼制度改了,問題依然存在?
08:15 體育改革的根本問題
10:03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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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脂抹粉的中国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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