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規解惑,小明為什麼沒有身分證?
【直接跳結論】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的前婚子女,確實取得台灣身分證比較困難,必須先排隊申請「長期居留」(一年372名額),而且進入排隊名單的前提還蠻嚴格的,然後「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才能申請「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與台灣人所生子女,而且在台灣出生,原本就要做出生登記,除非父母刻意選擇不辦理出生登記,不取得台灣身分。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與台灣人所生子女,在中國出生,小明在十二歲以前,可以很容易地申請在台灣「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名額不限,無須排隊,無等待期,不用坐移民監。除非,父母有意選擇不讓子女取得台灣身分。十二歲以後、20歲以前,小明可先申請「長期居留」,名額不限,無須排隊,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即可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
移民法規解惑,小明為什麼沒有身分證?
要解這題,不能只抬出國籍法原則啦,真正的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戶籍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純粹整理法規,分析現行制度,無意參與「目前」論戰,對論證過程沒有興趣的可以直接跳到最後【結論】)
中國人A與台灣人B結婚,小明是A的親生小孩
小明如何取得台灣身分證?
1. 小明是A與前配偶所生子女
2. 小明是A與台灣人B所生子女
2.1小明在中國出生
2.1.1小明未滿12歲
2.1.2小明已滿12歲
2.2小明在台灣出生
2.2.1小明未滿12歲
2.2.2小明已滿12歲
【2.2小明為台灣人B之子女,且在台灣出生】
→12歲以前,依戶籍法第六條父母或小明自己,應辦理出生登記(取得身分證),名額不限,無須排隊。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
→12歲以後,小明可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名額不限,無須排隊。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2.1小明為台灣人B之子女,且在中國出生】
→12歲以前,小明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名額不限,無須排隊,無等待期,不用坐移民監。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七十歲以上每年名額六十人,十二歲以下名額不限)
→12歲以後、20歲以前,小明可先申請「長期居留」,名額不限,無須排隊,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即可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名額:不限。」
「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名額:不限。」
【1小明是中國人A與前配偶所生子女】
小明必須先排隊申請「長期居留」(每年名額三類共372人),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即可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每年名額三百。
(2) 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每年名額六十。
(3) 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下→每年名額十二。
「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名額:不限。」
【結論】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的前婚子女,確實取得台灣身分證比較困難,必須先排隊申請「長期居留」(一年372名額),而且進入排隊名單的前提還蠻嚴格的,然後「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才能申請「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與台灣人所生子女,而且在台灣出生,原本就要做出生登記,除非父母刻意選擇不辦理出生登記,不取得台灣身分。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與台灣人所生子女,在中國出生,小明在十二歲以前,可以很容易地申請在台灣「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名額不限,無須排隊,無等待期,不用坐移民監。除非,父母有意選擇不讓子女取得台灣身分。十二歲以後、20歲以前,小明可先申請「長期居留」,名額不限,無須排隊,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即可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
台灣 依親居留 條件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很多朋友來問我對未來修法的看法(尤其許多跨國伴侶更加焦慮)
我先重貼一次去年(2017) 伴侶盟在舉辦過四場論壇後,整理提交給行政院、相關部會以及所有立法委員參考的七大修法建議(包括跨國配偶部份),請大家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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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在2017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夕,提交婚姻平權修法建議給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相關部會、以及所有立法委員參考,建議內容包括收養、親子關係、人工生殖、跨國伴侶等四大議題、七項建議,敦請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未來婚姻平權修法中,能完整與適當的涵蓋同性伴侶相關權益。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後,為促進公私部門的對話、完善婚姻平權修法,伴侶盟、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及法操司想傳媒於9月7日至10月21日間共同主辦「婚姻平權面對面──如何修法才符合釋字748?」四場論壇,分別邀請法學者、律師、兒童心理學家、民間團體加入與談,政府相關部會均有派員出席,會中達成七項重要結論與共識。
一、應開放同志配偶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
7月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曾討論同性婚姻收養子女議題,根據媒體報導,與會者對於是否開放共同收養有疑慮而卡關,也傳出反同陣營僅同意繼親收養。對此,長期研究發展心理學的台灣大學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特別強調,目前國內外相關心理學研究指出,家庭結構並非影響小孩身心發展的重要因素,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關係、照顧者彼此之間的關係、以及家庭資源才是影響孩子發展的因素。趙儀珊批評,現在大家都在談兒童最佳利益,但感覺上某些人談的都是家長的傳統價值觀。
二、同性配偶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應適用婚生推定或視為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才能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提出新的草案版本(1063-1條 簡稱「法定雙親制」),以供各界參考,依該條規定同性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其雙親為分娩方與非分娩之他方;若子女受胎不是經由配偶雙方同意,孩子出生後兩年或非分娩方知悉後兩年可提起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三、人工生殖法需要配套修正,開放單身女性與女同志配偶近用人工生殖技術。
過去同性伴侶要求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總是必須向社會「證明」何以同志有資格使用,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雷文玫副教授特別指出,釋字748後舉證責任已經反轉,若國家限制同性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必須要提出合憲性的理由。而與會人士均認為,目前並無任何合憲性理由可以限制同性配偶近用人工生殖技術。
除此之外,世新大學性別所陳宜倩教授特別指出,婦女團體多年來持續倡議人工生殖法不應以婚姻做為限制條件,雖然這一波討論是在婚姻平權的架構下,但仍建議人工生殖若要修法,應考慮開放給單身女性,與會者均同意。
雷文玫副教授提供人工生殖法三點具體修正建議,除了配合同性婚姻修訂原本的夫妻用語外,不孕定義應加入社會性不孕,並明訂親子關係,讓同性配偶都能成為孩子的雙親。
四、針對代孕制度,與會者則多傾向支持朝開放的方向進行實質政策討論。
是否開放代孕制度在台灣已經討論超過二十年,面對正反雙方的爭議,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建議有疑慮者宜跳脫個人直觀的經驗或意識形態,看見女人經驗的異質性,或許才能打開對話空間。
與會者也多同意若朝開放代孕的方向討論,應以「代孕者為中心」(及「兒童最佳利益」)設計制度內涵,可降低女性遭受物化與剝削的疑慮。此外,這一波討論中加入了男同志主體經驗,這些經驗應有助於打開過去討論的僵局,讓參與者更能具體討論代孕制度的設計與內涵。
五、釋字748後、立法院修法前,我國國民與合法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同性伴侶在該國合法結婚,其婚姻應屬有效。建議行政機關在立法院未修法前可先修正行政程序。
目前第一線戶政人員礙於上級主管機關見解而拒絕為已經在國外合法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辦理婚姻登記,但與會者均認為這並不影響此種具有涉外因素之跨國同性婚姻效力,若外籍同性配偶欲申請居留,移民署代表當天提出可能的解套建議,兩人可在國外取得合法結婚證書後,經過外館驗證,回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再憑此註記文件申請來台居留。
伴侶盟表示樂見其成,但事實上,伴侶盟已經接獲一對台灣與南非籍同性配偶欲回台辦理結婚登記被拒的申訴,目前也已義務協助當事人進行訴願。希望政府能加快腳步,盡速還給當事人基本結婚權。
六、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之規定,本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同性伴侶若要結婚,婚姻有可能無法成立。建議應配套修法或透過解釋,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結婚權。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通說見解認為若一方國家未開放同性婚姻,則兩人的婚姻無法成立。伴侶盟潘天慶律師認為,若能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主張外國不給予同性伴侶合法婚姻權,因不符合我國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利,而有背於善良風俗不予適用,或可解套。
七、藉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機會,重新審視境外面談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建議取消境外面談,改採其他手段進行國家安全的管控。若同性婚姻法制化前無法改變境外面談規則,則應建立或修改相關行政規則,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結婚權。
長期研究與倡議跨國婚姻議題的政治大學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和南洋台灣姐妹會議題倡議委員會梁組盈委員,特別指出「境外面談」將造成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障礙。當初以國家安全、防止人口販運為由建起的境外面談,規定特定的21國國民,包含蒙古、越南、泰國、緬甸、印尼、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印度、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巴基斯坦、塞內加爾、奈及利亞、迦納、喀麥隆、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哈薩克等,若要與台灣人來台結婚、依親居留,必須先在境外取得婚姻證明文件,再以此申請面談。而目前這21國無一承認同性婚姻,意謂著同性伴侶將被此行政程序限制結婚自由,出現法律允許但卻無法結婚的困境。當日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如此顯然違反大法官釋字748號的意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相關制度,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婚姻權能落實。
四場論壇紀錄均已公佈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官方網站: https://tapcpr.org/hot-news/event/marriage-equality-forum-748/2017/11/28/forumnotes
原始新聞稿 https://tapcpr.org/hot-news/press-release/2017/12/07/2017forum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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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依親居留 條件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淑華與多位委員共同召開「農漁會修法一小步、新住民權益大進步」記者會。
先前在衛環委員會已針對台灣移工權益問題提出質詢,請勞動部盡快研擬保障移工之相關措施。自蔡政府執政後,大力推動「新南向」政策之際,而實際上不僅移工在台之生活、工作條件卻未受到妥善照輔;已嫁來台灣的新住民目前還有近30萬名尚未拿到身分證,致使工作權益受到多方阻礙。本次要求修法目的是為了給予在台外配的工作權益保障,外籍配偶在獲得依親居留證後,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6條之規定是可以在台灣工作的,並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定。然依照現行規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配,無法加入農、漁會成為會員,享有相關保障如團體保險、慰問金、災損補助等,對於外籍勞工及配偶的保障尚不週全。以南投縣為例,因人口老化嚴重,缺乏採茶工,採茶人力多為落在50歲至70多歲間婦女,許多地方都十分需要靠外籍配偶的協助。而台灣目前未設籍的新住民約有30萬人,若是讓這些外籍配偶能夠投入台灣農漁業,將可大幅改善台灣缺工的問題,當然我們也應該給予適當的福利與保障。
台灣 依親居留 條件 在 如為外籍配偶自領有外僑居留證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問題4:外籍人士持用中華民國居留簽證入境以後,要辦理什麼手續才能在台灣居住? 答案: 外籍人士持居留簽證入境 ... 問題21:已滿20歲,是否可以在台「依親」居留?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