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司法事務官函授 在 韋宗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家好我是ZECO
抱歉今天有不好的事情要告訴大家
簡單先說結論
ZECO提告友善之地和王士豪之刑案,還是得到不起訴的結果
雖然很難過但ZECO會繼續打後續官司和民事
因為這不只是一個個案,也是台灣很多文創人都可能碰到的問題
本案件我過去曾發過聲明概要,有興趣可以看這裡
https://www.facebook.com/girlarms/posts/913767762098825
之前官司期間有很多事情都不好拿出來說
但今天既然王士豪與友善之地以不起訴趁機發文,還復活了關閉已久的個人FB(笑)
我就來整理一下本案目前狀況,跟大家報告一下
這幾年來資料非常多,今天先說明一部分
在選擇結束與王士豪的經紀合作後,王一邊對外宣稱遠離爭端,表面擺出超然態度,
卻在結束合作後立刻來信警告我少女兵器與鋼鐵少女皆為他所有
我的作品不但不是我的,而且不得從事相關工作2年!?
如此啼笑皆非且充滿惡意的通知真的讓我不知該如何反應
少女兵器是我發表於2006年7月的插畫作品,友善之地成立於2007年7月
王士豪是在之後才邀請我合作,希望擔任我的經紀人
少女兵器創作完全早於我們合作之前,在這個顯而易見的事實下,這個和我合作多年的人竟然可以說出這種話!
而且王士豪在檯面下多次對我和我的合作對象發出恐嚇性的律師函,其中不乏國家研究單位如中研院,
甚至騷擾數個日本展覽或出版單位,像京都國際漫畫博物館都收到我在牆上留下的簽名必須塗抹掉的通知!?
這種誇張且丟臉丟到國外去的騷擾多次發生,或許是想製造寒蟬效應吧?
幸好這些單位大多沒有配合他,像是當笑話通知我有這種事而已
但我還是為造成他人困擾而難過,真的很對不起大家
想想很無奈,我直到結束合作才真的認識王士豪
最初把我的創作委由這個人經紀是因為我不熟悉商務與法律,希望這個人能保護我與我的作品,
但現在這個人不但在酬勞的部分涉及詐欺侵占,還在檯面下騷擾
訴訟提起之後已經經過了很長一段時間了,目前民事的部分還在進行中,
刑事的部分因為認定方式非常嚴格,遭遇了不少困難…
經我查證過去的合作中,發現王士豪不只一次有隱匿款項涉嫌業務侵佔的行為,和印刷廠查證時就發現了印書短報數量的情況,如印了4000本,卻告訴我只印了3000本
雖只是過往不會在意的小事情,但都讓我再次看清這個人
讓我在取證時卻碰到最多的困難,就是王士豪在與合作對象之間的合約中,都有安排了不讓作者知道合約內容的保密條款,而讓合作對象無法提供證據。
在取證上有困難的情形下,我仍然提出約五年期間的信件佐證,信中王士豪對內、對外皆表明是代理我去洽談業務。
像是少女兵器大戰,是日方直接找我表明希望代理,我後來才將資料轉給王請王代為處理授權;
鋼鐵少女更是因為CCC在日本的展出,受到日本編輯的青睞才找我進行連載,
第一次偵查程序中,檢察官也在這些證據下基本認定我和王是委任關係。
但王士豪現在卻都否認,說這些作品是他發包給我ZECO的[包案],想強調作品不是我的,並想奪走少女兵器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甚至著作人格權。
王士豪這樣惡劣的行為並非個案
在另一個案子裡我也由委任律師口中得知,王士豪請律師和涉及該案助手到公司,要求那些助手按照指示,在該案的偵查庭中統一陳述的口徑,
藉由讓助手可能犯下偽證罪的行為保全自己,所幸這樣的作法,被開庭的檢察事務官察覺,進而詢問助手們為何陳述都幾乎一致,才有助手坦承有經過上述的事先討論,而這些參與該次偵查庭的人員,都可以佐證,且相信都有留下紀錄。
最誇張的是,王士豪在我與他的刑事案件中,針對我主張他將遊戲改編案件的授權金35萬美元為隱匿的行為,王竟然在偵查庭上提出假造的總金額10萬美金,且沒有正式簽署的[假契約書],試圖混淆視聽,甚至更藉此控告我毀謗&誣告,
但在我方提出授權金金額為35萬美金的[真實契約書]後,在檢察事務官質問下,王才又改稱是因為案子沒執行完,僅收到10萬美金,且被迫承認他先前所提出的10萬元美金契約書不是正式的契約書。
想當然,王士豪以這樣誇張的謊言來對我提起告訴,最終誣告&毀謗自然也是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判決書完整版
https://drive.google.com/…/19TTL8oRVj5GhiseioCN8hf84TEtLR1Q…
這是我提告王士豪隱匿授權金額案件,首次偵查程序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裡面詳述了我方的主張:
王士豪在鋼鐵少女的案子中,與大陸廠商簽下了35萬美金(約1050萬台幣)的合約,但卻轉頭告訴我只簽了10萬美金(約300萬台幣),而且我得知實收的款項遠不只於此。
此外,王還找了一堆理由減少分成,最終我僅拿到32萬…台幣!
在我與王的合作期間內,王對於合約內容一直都是能瞞就瞞,我曾多次提出檢視合約的要求,然皆被拒絕,
事實上也是結束合作後我才從其他管道拿到真正合約。
回到業務侵占案件,王士豪向檢察官抗辯說,關於上述鋼鐵少女的案件僅收到10萬美金,並且一度拿出假冒的契約書試圖誤導偵查,然而,雖然王的辯詞與行為如此誇張且漏洞百出,但因為大部分款項是從海外所匯入,檢察官並無有效的查證管道,這讓我也在舉證上面臨困難。
就算是我也向地檢署提出了王自己所擬定,試圖與我和解的協議書,上面寫明王承諾要從海外解凍10萬美金等字句,仍不被採信,最終證據不足遭認定不起訴。
常言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本案讓我再次體會法律往往無法站在公理的一方,而是知法弄法的人得益。
而第一次不起訴處分後,因為案件本身仍有諸多瑕疵,我方提起再議很快就成功了,並發回繼續偵查,
但接下來卻出現了轉折,接手偵查的檢察官就本案只開過一次庭,隔了超過半年沒有開庭的情況下,在今年初做出不起訴處分,
我方雖然提出五年的信件以及其他王明確表示他是我代理人的證據,但是檢察官卻只聽信了王所謂「其非法律人故用詞不精確」等開脫之詞,無視了王的行為就是執行在委任的作為,與其他諸多書信、對外的契約,甚至是稅務資料等證據,而作出不起訴的判斷。
也因為前後兩任檢察官作出差異非常大的結論,我也深感無奈,不知是不是已經耗費太多時間,
1050萬只給原作者32萬的誇張案件竟然如此被不起訴結案。
和解協議書
https://drive.google.com/…/1gk6IpiQwW_falRoaQI0p___3s…/view…
這一份是在事情經由媒體曝光後,王士豪曾經試圖與我和解,由王士豪自己提出的和解協議書
裡面明確記載還有十萬美金要解凍,以及還有多少款項還沒支付
這些都是出自他手,但檢察官也不予採用,奈何…
我當年很專心在創作,有一些未付款項自己都沒想到的呢…
這些款項當然王至今也都沒有支付
目前案件因為第二任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我方提出交付審判,繼續進行司法程序當中,
和律師討論後,也將重新針對王隱匿款項的行為,另再告訴,同時另一件民事官司也還在進行中,
雖然我也知道這又是曠日廢時的司法程序,作品已經被拖過了發展的黃金期,王在事情爆發後也也早已舉家避居海外,我最後可能爭不到甚麼賠償,
但之前有讀者告訴我他從小看少女兵器到大,讓我覺得繼續爭取作品權利是必要的,我只希望為了作品和一點點公理繼續堅持下去
還好我仍然能繼續創作,感謝日本編輯一直相挺
雖然我對法律完全不行被騙的團團轉,但在律師的協助下我依然會繼續進行法律程序
謝謝一路上幫助ZECO的朋友,還有熱情的讀者們,真的非常感謝你們給我堅持下去的動力,
還有因為這個案子幫我講話,而被王告的讀者們,給你們添麻煩了。
在此感謝關注的大家,接下來我還會繼續努力的。
司法事務官函授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極憲解析】執行死刑怎麼回事?-10個QA說明台灣槍斃程序
(方才網站因為流量過載暫時無法使用,因此另外上傳照片方便閱讀,目前網站已經恢復正常,造成不便尚祈見諒)
在昨天我們清楚知道台灣的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但是你知道在台灣,死刑是如何執刑的嗎?死刑執行的程序又是怎麼規範的嗎?10個QA讓你了解。
#鄭捷 #死刑 #正當法律程序 #羅瑩雪 #法務部
文/蔡晴羽律師
Q1:判決死刑,怎麼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只有第462條規定死刑應該在「監獄內」執行。
死刑具體如何執行,法律依據在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1項,死刑採用「藥劑注射或槍斃」。但是我國實務基本上就是用「槍斃」的方式。
同法條授權法務部可以訂定執行規則,因此法務部另訂有「執行死刑規則」。
因此,針對槍斃的方式,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又更具體,執行槍斃時,應令受刑人背向行刑人,其射擊部位定為心部,行刑人應於受刑人背後偏左定其目標。但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時,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而執行死刑規則第4條則規範,行刑人應選「技術精熟者」任之,執行時「得」先用麻醉劑;也就是要不要用麻醉劑,是國家權力可以決定。
Q2:什麼時候死刑犯會知道自己要被槍斃?誰會知道?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91條規定,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也就是死刑犯本人也必須到「行刑當天」才會知道自己將被執行,在此之前就只有等待。
再搭配執行死刑規則第7條規定,行刑應嚴守秘密,非經檢察官或典獄長許可,不得入行刑場內。實務操作的結果,就是除了媒體可能會預先得知將執行死刑外,無論是死者親屬或是已經選任辯護人大概就沒有辦法知道受刑人將被執行死刑。
至於受刑人如果有遺囑,依執行死刑規則第8條,由在場書記官,在執行後三天內送達。
Q3:哪天槍斃都可以嗎?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如果遇到國定例假日、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內、或「其他認為必要時」,不執行死刑。但什麼情況屬於「其他認為必要」時,就是留給國家權力有解釋的空間。
Q4:判決定讞後立刻就可以槍斃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所以,如果單純依法律規定,案件確定後應該案卷要先移交法務部,法務部令准後,於三日內執行之。
關鍵就在於法務部如何決定令准?對此,法律既然也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參考法務部自己依照職權所訂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Q5:「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又是什麼?
這並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只是法務部自己制定給自己用的行政規則。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全文其實只有4點,而第1點揭示的立法目的是:「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
第2點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以下事項:
1、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
2、 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3、 審核確認無赦免法之事由
4、 審核確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
本條也明文指出具備下列「任一種」情況下,最高法院檢察署都「不可以」陳報該死刑案件給法務部:
第一種,被告或他的辯護人收受判決書還沒有超過10天;或
第二種,被告等人對於這個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程序還在進行中的情形。
第3點規定,「法務部」在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所陳報之死刑案件後,必須「第二度」審酌上面事項,再來決定是不是要核准死刑執行。
第4點則是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就應該立刻以法務部函將決定送到最高法院檢察署,再轉送給相關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在3天內依法執行死刑。此時如果「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的確有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情況的話,可以在3天已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然認為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話,執行檢察官應該立即依法執行死刑。因此,執行檢察官理應「第三度」審酌有沒有非常救濟的機會,再執行死刑。
簡單來說,死刑判決定讞後,「理論上」要經過「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這些人通通都審查「同意」槍斃,就會執行。
Q6:再審、非常上訴又是什麼?
法院判決確定後,只是「通常審理程序」終結,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受判決人理應都還可以循「非常救濟」管道尋求救濟,所謂的非常救濟管道,就是指「再審」或「非常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為受判決人利益,可由「被告及所選任辯護人」、「管轄法院之檢察官」、「被告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聲請再審。
再審之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六種事由。包括:1、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2、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3、被證明其被誣告;4、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5、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6、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影響原判決,只要符合上述任一種情況,都可聲請再審,經由法院判斷是否需要開啟再審重新審判。
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如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442規定「檢察官」發現有違背法令,也可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Q7:赦免又是什麼?
依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我國的「赦免法」全文只有8條,唯一規範如何決定是否赦免程序是第6條,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也就是「總統」依法理應可以決定是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是否為赦免之研議,再來決定要不要赦免。
Q8: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或婦女懷胎生產前,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也就是法務部)命令停止執行。
Q9:為什麼鄭捷被槍斃,程序上有爭議?
我們先觀察鄭捷被槍斃整個時序如下:
103.05.21 案發
103.07.21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公布起訴書全文
104.03.06 台灣地方法院宣判
104.10.30 台灣高等法院宣判
105.01.27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前準備開庭
105.04.07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
105.04.22 最高法院宣判並發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
105.04.26 最高法院發新聞稿說明已將全案卷證檢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同時副知法務部檢察司;當日聯合報19:58即時報導:「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已收到鄭捷判決卷證,若檢察官未發現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將在三到五天內呈報法務部」
105.05.10 當日晚間20:47執行死刑槍決;同日蘋果21:29即時新聞:「簽署死刑槍決是法務部職權,馬總統事前並不知道是今晚執行槍決」
由這個時間表來看,可以發現這次執行槍決的程序有幾個爭議:
1. 最高法院檢察署有沒有等被告或他的辯護人收到判決10天之後才將案件送給法務部?
根據了解,鄭捷的辯護人應該是在4月26日以後才收到判決書,也就是4月26日最高法院檢察署拿到全案案卷之時,應起算至少10天才可以將案件陳報給法務部(請參考Q5),然後法務部才能再決定要不要核准死刑執行。但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卻說「可能三到五日內」就會把鄭捷的案件陳報給法務部,就有爭議。
2. 在十一個上班日當中,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有沒有確實審核案件是否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至少應「三度」審核確認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但前後只花15天(從4月26日起算至5月10日),如果扣除四天行政機關例假,只有11天,另外還不論移送卷證的交通時間,這是否已經足以「三度」確實審核確認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也存有爭議。更何況,據鄭捷委任辯護人所發聲明已指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同意扶助鄭捷進行非常救濟程序,因此在這個案子裡有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很明顯並不是沒有討論餘地的。
3. 依規定是不是應該讓總統看過或知道這個案子確定沒有特赦的理由呢?
另外,審核事由既然也包括特赦,現行法制特赦只能由總統發動,那麼有沒有特赦的事由至少也應該經過總統。但從新聞報導來看,總統貌似也不知情,因此這裡可能也有爭議。
Q10:槍斃程序上有爭議,又如何?
我們在這邊先不討論為什麼不是用法律,而是由負責槍斃的機關自己訂定規則來處理怎樣用國家權力槍斃一個人。但如果為了槍斃某個人,可以無視程序規定,可以無視刑事訴訟制度,可以差別待遇,那麼國家執行槍斃,所要捍衛的那種法治秩序是不是值得追求的,自然會令人存疑。
暫不論死刑存廢的爭議,本案在外界眼中,或許是罪證確鑿;但當每個案件都可能有冤的情況下,這種草率的做法,就可能會枉送一條人命。正當法律程序,就是為了從制度上避免一切可能因為人性所產生的錯誤。
為了避免錯誤,每次的處理都應該照著制度去走,才能真正證明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
尤其,在舉槍奪走一個人生命的那一刻,不是更該如此?
*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
鄭捷律師團聲明:
http://ppt.cc/toMAE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鄭捷死刑執行之新聞稿
http://www.taedp.org.tw/story/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