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司法院判決主文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民主文化根基深厚,相信清流終將激揚,濁流必被沖潰,濫權者必將自取其辱。正如檢察官發起「捍衛司法尊嚴大連署」活動,譴責監察院干涉司法獨立聲明中所說的,檢察官必須以實際行動反制監察院濫權,以免司法受「惡意政治勢力」壓迫。確實,「惡意政治勢力」正是民主的大敵,任何有骨氣、有堅持的官民都應起而抵禦,奮勇抗爭。>
民進黨執政5年,不斷收編獨立機關,閹割、壓縮公務人員與民間人士的獨立人格,要求官民臣服於民進黨腳下,作其鷹犬,幾乎已經征服所有版圖。在這個獨立意志淪為稀缺資產的當頭,喜見3個司法案件展現獨立意志,與執政當局意旨不同,益顯難能可貴。
第一個案件是彰化縣一名黃姓退休員警,前年11月在員林市欲對蔡英文總統車隊鳴笛抗議,遭警方團團包圍發生推擠,警方以員警遭推倒受傷為由,控黃男妨害公務與傷害罪;彰化地院刑庭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簡璽容、法官黃玉齡與黃士瑋以長達29頁篇幅敘明無罪判決理由,更在判決書中痛批:「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第二個案件是所謂「王立強共諜案」以及衍生出來的港人向心夫婦被羈押案。兩年多前總統選舉展開前夕,爆發了澳洲華人王立強共諜案,民進黨見獵心喜,大張旗鼓法辦,被王立強指為共諜的香港中國創新主席向心夫婦,立即遭蔡政府以共諜罪攔下並限制出境。國安單位上窮碧落下黃泉查了500多天,因毫無所獲,檢察官未屈從民進黨政府的意志,硬以共諜罪起訴,而是以洗錢罪起訴。
第三個案件更難得。前立法委員段宜康2014年選舉無端指控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侵吞曲棍球協會公款,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查無實證,起訴內容無涉於此,林滄敏反告段宜康惡意詆毀名譽,法院判決段姓立委須登報道歉,但他挾怨報復,運作監察院親綠委員通過對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再送司法院審理,職務法庭先前已做成不懲戒處分,監察院提起再審,但上周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明顯錯誤情形,駁回再審之訴,本案自此定讞。
司法獨立於政治之外,本來就是天經地義,根本是法治的下限、民主的基石,可是一心一意要在全面執政地基上,遂行威權統治的民進黨政府,卻棄之如敝帚,踐踏摧殘毫不保留。部分法官判決與檢察官起訴,迭以執政者意志是從,部分監察委員亦復如此;政務官乃至常任文官多視專業如草芥,凡事以執政黨的政見與利益為依歸;從中央選委會、通訊傳播委員會到其他獨立機關,獨立精神與地位淪喪,自甘淪為民進黨的附從機關。
更糟糕的是,多數媒體、公民團體與民間人士,獨立自主精神越來越奉欠,血管中的綠色血液越來越濃,改姓為「黨」者越來越多,他們為圖利而易姓,短視與輕率行徑有如那幫為吃免費鮭魚而改名者。
中時社論》司法是抗拒綠色威權最後希望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10414005346-262101
司法院判決主文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善用網際網路 改善公示送達
一般來說,法院要寄通知給當事人時,都會用掛號的方式,但如果沒有正確的地址,或當事人一直待在外國,而久久無法把通知寄給當事人時,就會考慮以「公示送達」的方式,將通知單張貼在法院公布欄並登報,當作是已經通知過當事人了。
2018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後,民事案件的「公示送達」都要在法院的網站上公告,此外,司法院的網站也設有公告專區,可以讓民眾查詢。不過,目前各個法院上傳到司法院專區的「公示送達」,並沒有統一規格,有的法院有上傳判決主文,有的卻只上傳主旨;此外,刑事案件的「公示送達」因為沒有法律約束,所以並沒有強制上網。我希望司法院可以針對這些問題,研擬解決的方法,好善用網路來改善公示送達的問題。
我也發現,專區上的「國外公示送達」,內文全都是中文,對於不是本國籍的當事人,能不能看懂這個通知,也是很大的疑問?畢竟,通知的對象是外國人的話,還是應該要附上他的母國語言,才能盡到通知的結果。這點,我也要求司法院應該要盡快研議出解決的方法,並回覆我結果。
完整質詢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6512/1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