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萌萌的惡劣公投案,我們可以做什麼?」
拜託大家分享出去
1. 苗博雅 MiaoPoya 提出了「反制公投」,這是現在我們可以做的第一步,以公投反制公投,因為現在的公投情況對婚姻平權極度不利,文字內容的偏頗,讓人投錯的機會大增,「以公投反制公投」成為另一個抵制可能。
請大家到以下連結做連署: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6DRbEIPSPfFOwFfJCQDNPq2CdvFERXGiVvwsahNHbg00biw/viewform
2. 立委段宜康 多次提出,現在最可行的另一方法就是盡快立法通過婚姻平權案,通過了就有法可源,公投案就會存在灰色地帶,要再修改立法內容相對不容易,但立委是現實的,他們看重的是地方選票,如果地方的聲音夠強夠多,他們才會考慮提案, 請各位台灣公民Google「你的選區+立委+電話」,就可以找到你的選區立委,打去你所屬地方的立委辦公室,表示你是這個選區的選民,要請代議士表明你的議事立場,表明「我支持婚姻平權案,請代表我所屬選區的民意代表提案立法,另外對於反對婚姻平權的公投案有違憲之疑,請立委了解中選會是否有瀆職之疑。」
他們很可能不會鳥你,但1個人他不鳥,100個人不鳥,10000個人打他不可能不鳥,因為這就是10000張票,他們壓力下必定會做事。
3. 中選會是核准公投案的機關,雖然有看到網路有人說向他們申訴或是指責他們沒有用,但我覺得不管任何方法都值得一試,不竟他們有權限通過,就有權限處理;這3個公投案最大的疑慮就是有「違憲」的可能,大家可以到中選會的網站提出意見(https://www.cec.gov.tw/central/emailSend)。
我昨天有寄信到上述信箱提出疑問,我並非法律專業,僅以個人對公民憲政的理解作出提問,但我認為重點要讓中選會知道社會上有很多很多人關注這件事,至少讓他們知道「不能亂來」,以下是我寄出的提問內容,大家也可以提出你們的疑問向中選會提出意見。
「中選會你好:
本人想了解一下貴會的權限上限事宜,以我了解,貴會受行政院督導,雖貴會為「獨立機閞」,但仍定義為二級「行政機關」,「行政」權限在中華民國的五權分立中掌「行政」事宜,而以我對公民憲政的淺薄理解,國家的權力執行最少分為「行政」、「司法」、「立法」,而憲法解釋屬「司法」範疇,法令修立屬「立法」範疇,以我了解中選會主理「公投」事宜,但權限限於「憲法以下」。
本人有以下疑問:
1. 中選會是否有權限通過「公投修憲案」?
2. 中選會是否有權限通過「公投推翻釋憲案」?
3. 中選會權限是否凌駕於司法院之上?
4. 中選會權限是否凌駕於立法院之上?
這一情況下,貴會通過「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以及「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公投案,並根據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將遇到以下問題,煩請釋疑:
1. 釋字第 748 號內文表示「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中選會是否擁有立法的權力?因釋字第 748 號已表明該民法違憲,需立法「保障人民平等權」,此法尚在等待立法階段,提出公投是否有法可源?
2. 若上述公投案通過後,立法階段超出司法院定下的2年期限(現剩1年),法規應當自動適用原有民法於同性二人,那由中選會通過的公投案,是否具有推翻司法院命令的權力?
3. 現有的相關民法條文,由司法院宣告違憲,而憲法此內容第7條及第22條應屬保障人權範疇,在具人權爭取的民法內容,中選會是否有權通過公投案?因此一條文的更動,將牽涉到憲法及憲法精神,而有關憲法公投應由立法院提出。
4. 是否把憲法內容作出文字遊戲的修改,即可交付中選會通過公投?
5. 公投的內容是否可以違反「憲法」、「釋憲」以及「憲法精神」等內容?
6. 若公投案通過,立法內容有違釋憲內容,責任誰屬?
7.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此一公投案在文字敘述上已明確違背釋字第 748 號內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當中內文提及「人民平等權」應屬「人權範疇」,為何中選會通過一明確違背釋憲內容以及牽涉到人權的公投?
8. 若上述「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通過,是否已將同性二人之婚姻權排除在民法以外?而民法的目的是「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此一公投案已有違背「民法目的」以及「憲法精神」之重大可能。
煩請回覆以上共12個提問,感謝。」
這一切都好像回到2年前,一切都還沒發生的原點,那時候我們的力量做出了很多改變,立法雖被擋下,但我們促成了釋憲,我們上街讓社會看得見我們,我們開始扭轉社會對同志的不同看法,社會上生出更多的同志題材,這都是我們大家一點一滴的成果,我相信這次我們一樣可以帶來更多的改變。
我們不能踐踏過去用生命開路的人,玫瑰少年、北一女生、畢教授,還有千千萬萬個逝去的故事,我們有義務去守護這一切,不管你是不是同志,都有權力成為一個讓更多人幸福生活的人。
司法院申訴信箱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年必考!
最高行104.8.2(一)「主管調非主管職」,不是處分,不能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最高行104.8.2(二)「丙等考績」,是處分,可以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後記:
1..行政法考題遇到重要的決議,絕大多數當年就會考,而且不會只考一次,甚至出現過一個決議公布後,一年內考國考出現五次的情況。(對,就是「遲到的行政處分」那題)。
2.這兩個決議重不重要?說不重要的人,一定沒讀過「特別權力關係」的介紹。
3.拜託,如果是有在準備考試,有在上課的考生,都會知道,這是萬年考古題了,如果今年考出來,不是什麼獨家猜中考題的問題,而是在比考生有沒有寫到最新實務見解的問題。
以下提供跟「主管職調非主管職」「丙等考績」有關的考古題參考,未來出題的樣子,萬變不離其中,趕緊抓下來練習吧:
◎丙原任A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經法務部調任為B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試問:法務部所為之調任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25分)
【101檢事官第三題***】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公務人員某甲於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之行為,甲如有不服,救濟之程序為何?(25分)【102薦升廉政第四題**】
◎公務員某甲原任教育部A司司長職務,內閣改組後,新任教育部長拔除某甲司長職位,改調非主管,惟官等職等不變。某甲不服,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程序請求救濟未果後,可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類此主管調為同一機關內部非主管職務,當事人最後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的問題,目前學說與實務,均呈兩極化不同觀點。請詳述爭點所在,並說明你的看法。
【102輔大法研第四題****】
◎某甲為男性,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為某鄉公所之業務主任。因辦事態度不佳,遭當地民眾寫信到鄉長信箱檢舉,經政風室調查無誤後,鄉長決定予以降調,改任鄉公所辦事員。試問:
(一)甲若不服,該如何提起救濟?(15分)
(二)若甲改任鄉公所辦事員後深自反省,痛改前非,希望能儘快恢復原職,但因該鄉公所慣行依性別分開造冊評比的制度,加上該鄉公所女性公務人員較少,致使評比獲得較高分的他無法晉升,反而低分的女性同事晉升了,試問,甲可否以及如何提起救濟?(10分) 【102高考二級第三題****】
◎考試院日前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99年4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將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修正為優、甲、乙、丙及丁五個等次。其中就丙等而言,草案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下列規定:四、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同條第3項復規定,因第6條之2第11款(即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而受降級改敘、減俸、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得就其考績丙等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今假設立法院針對「非」因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之事由而受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就「各次之丙等決定」應尋求如何之權利救濟途徑,亦希望能有明文之規範,以昭明確。請嘗試就此部分擬具相關條文,並從法制規定、大法官解釋、行政爭訟實務及學說見解等面向,提出對應之立法理由,以供立法院卓參。
【100政大法研第一題****】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考試院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修法草案規定,關於年終考績,公務人員第1次考績考列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2次考績考列丙等降1級改敘,第3次考績考列丙等則辦理責遣或強制退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早期被界定為「特別權力關係」,其與人民與國家之問的「一般權力關係」,差異何在?歷經司法院大法官的相關解釋之後,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否仍為「特別權力關係」?
(二)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區分復審以及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其理論基礎何在?
(三)假使所述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修法通過,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被考列丙等,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該公務人員究應循復審,抑或依循申訴、再申訴之管道尋求救濟?其第1次、第2次、第3次被考列丙等,救濟途徑是否有別?【99北大法研第三題****】
◎甲為薦任九職等科長,主管法制業務,因與機關首長處理個案意見不一致,甲得為如何之處理?設甲未經首長同意擅自對新聞媒體發表其個人看法,機關首長可否將甲調任薦任八職等專員?此項調任行為有何可能之救濟?試說明之。【91年原住民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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