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原文可參 https://reurl.cc/q8ADeD )
馬世芳的遭遇是對所有創作者最大的傷害,我也立刻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初步理解,原民基金會侵害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而且處理過程中,態度相當傲慢。
以原民台11月20日公告的「110年度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製播暨主持-大眾娛樂類-年代音樂節目」勞務採購案為例( https://reurl.cc/r8G8lN ),關鍵點是契約中這一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讓每集2小時節目,原民台只要花4300元製播費就 #買斷創作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還逼創作者 #放棄行使自始就有的著作人格權,更別說這4300元除了給主持費之外,還要包含製作費跟來賓車馬費!
馬世芳文章一刊出,原民基金會以非常快速的方式回應新聞「依法處理智財問題」,還發聲明稿說是「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 https://reurl.cc/A8m1xj )。
但經過我辦公室緊急查證,原民基金會的這些採購案,根本就沒有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哪來的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
就算是真的以政府採購法程序來辦理,原民基金會不管是在採購案的處理、和馬世芳的討論過程以及最後發的公開聲明,不只不尊重合作的創作人,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有問題。
原民基金會就像是拿著國家的經費,惡霸的欺壓創作人。
❌原民基金會說以前跟馬世芳約定「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是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但事實上,工程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要求機關一定要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且曾在106年11月做過一次大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範本裡面有至少10種以上權利處理的選擇,以廠商為著作人或雙方共同享有權利,根本就不是特例!
✅還不只如此,工程會為了更加完善的處理媒體服務的權利問題,在今年1月另外公告了「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還有!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使藝術價值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文化部於去年(108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
依據該辦法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所以在國家保護藝文工作者的宗旨下,是以「乙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原民基金會到底為何如此傲慢?令人難以理解。
原民基金會不只使用舊的採購範本,還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政府採購法,營造出我們國家的政府採購案都預設要欺壓創作者。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工程會不只修改一般勞務契約範本,還新增媒體採購範本;文化部也跟工程會合作,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政府針對創作和藝文,不僅沒有預設權利全歸政府所有,而是可以由雙方共享,甚至已經走到機關僅擁有利用權為原則了!原民基金會為何要違反政府原則?!
❌原民基金會說將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
✅但依據採購法,招標公告所附的契約書已經載明權利處理方式,是不能再在評選會議中改變的。
因為這會影響投標者所規劃的節目企劃、邀請來賓、經費編列等內容,怎麼可以投標後再來討論權利處理,這樣完全沒有符合公開公平的方式!
原民基金會98年成立,是政府出資50%以上成立的基金會,由原民會監督管理,宗旨是「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每年都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110年總計政府投入8.38億(含捐助4.66億元捐助、以及增撥基金3.72億)。
拿著國家這麼多經費要傳承原民文化的基金會,竟然連尊重創作人這麼基本的原則都做不到!?
當然,契約雙方可以有各種約定,但是拿著國家資源成立營運的原民基金會、原民電台,更需要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保護文化及創作能量。
我到今天都不明白,到底原民基金會高層為何堅持要拿到節目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還要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民基金會非常重要,是傳承原民文化的重要平台。所以,確實保障創作者權利是關鍵,我會努力溝通,希望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修正採購標案契約,保障創作者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也期待,文化部能夠負起保護創作者的責任,給與創作者更多的支持與知能。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合作經營契約書 在 廖國棟Sufin.Siluk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7/13我很高興到鳳信部落,見證部落與台糖公司簽訂「台糖公司與部落示範共同合作使用土地」意願書。
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一直是我從政以來最重要的努力目標,歷經多年的努力,十幾次的協調會議,終於有突破性的進展,台糖公司同意以示範方式優先釋出117公頃之花東原住民族土地給鄰近部落的阿美族人做林下經濟使用。
今年6月4日我協助促成台糖公司業與台東加路蘭部落簽署土地使用契約書,首開台糖土地與部落共同經營的第一步。今日台糖公司再釋出20公頃土地供當地族人優先使用,我希望未來各公產管理機關可以本著原住民轉型正義的初衷,逐步地將土地的使用權優先給在地部落;至於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我已經提出相關法案,將來積極協調同黨立委排案審查。我也呼籲執政黨儘速提出相關對案,讓我們朝野攜手,共同努地將傳統土地早日歸還給部落族人。
追求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是我長久以來的目標,目前已擬有《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法》《原住民保留地回復權利條例》等土地法案等待立院審查,在實務上也將積極的與有關機關與單位溝通協調,加強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合作關係,使部落逐步實現原住民族土地正義,在尊重、平等的基礎上建立良好的夥伴關係,致力推動部落永續發展。
#行棟辦公室
#原住民
#部落
#花蓮
#台糖公司
#轉型正義
合作經營契約書 在 徐榛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林榮新光站啟用! 榛蔚與鄭天財委員一同爭取增加停靠列車 盼便利交通帶動地方發展】
🎉明(7/10)日,台鐵林榮新光站將落成啟用🎉
是「全台第一個由民間捐資興建的車站」,也是台鐵「花東線唯一地下化車站」,更是「最最時尚」的觀光車站。
自民國71年花東改線撤站後已過了36年,因為軌道交通需求,地方不斷希望爭取復站,在當地開墾及經營超過40年的新光兆豐農場支援之下,終於在99年提案爭取復站,101年3月8日和臺鐵簽訂復站捐贈契約書,耗資3.35億元。
📍今年3月6日,為解決無觀光列車及普悠瑪列車停靠,與車站周邊缺乏綠美化和整理規劃的問題,榛蔚和鄭天財Sra.Kacaw委員邀集相關單位協調。
✔️獲鹿潔身局長承諾,8月台鐵改點後將增加停靠往返各一列普悠瑪(南下412車次及北上431車次)、及往返各2列環島觀光列車(車次1號跟車次2號),讓為「林榮新光站」更符合觀光車站定位,及帶動花蓮觀光與地方經濟的復甦發展。
💕榛蔚相當感謝歷任政府官員及台鐵的協助,讓全台唯一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的林榮新光車站能順利復站,除了便利鳳林地區民眾的交通,期盼更能帶動花蓮觀光及地方經濟產業的發展。
合作經營契約書 在 我跟朋友合夥開店將要簽訂合夥契約書這範本是否可行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記帳薄及所有的合作記錄都應放在本協議書第二條中所提到的企業地址內,以利各合夥人隨時翻閱所有與合夥企業有關的薄冊和記載。 凡需臨時添購物品總費用超出約定金額新台幣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