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劉姓女子去年8月25日在市區一家飲料店買飲料,因消費糾紛報警,但警方到場時,她卻情緒激動,罵警員「王八蛋」,還用腳踢警員下體;劉女稱長期服用憂鬱症藥物,並經醫師精神鑑定,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務罪判劉女應合併執行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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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 99 元的牛肉麵有多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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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的某天,我們的男主角 A 君在台北市士林區的某間 7-11 ,突然很想吃牛肉麵,於是趁著店員不注意,拿了一碗價值 99 元的紅燒牛肉麵藏在衣服裡面準備走出去。
此時,店長剛好在看監視器,發現身材瘦高的 A 君,肚子卻鼓鼓的,倒轉 VCR 之後果然看到他偷牛肉麵這段。於是店長跟著店員衝出門分頭追人,最後在中正路和文林路口找到 A 君,手上還拿著牛肉麵準備過馬路。
店長當場要求 A 君一起回到 7-11,但 A 君卻說,他可以當場付錢,但拒絕一起回去超市。雙方一言不合拉扯,A 君發現無法掙脫,於是出拳打了店長。
此時,警察也趕到現場,當場逮捕 A 君並查扣牛肉麵。A 君辯稱,他只是忘了付錢,沒有要偷牛肉麵。但檢察官看了監視器畫面以後認為,如果真的願意付錢就不會把牛肉麵藏在衣服裡面,因此以竊盜罪起訴 A 君,後面與店員拉扯的部分,也以傷害罪起訴。
2020 年 5 月,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 A 君犯竊盜罪及傷害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4 個月,可以易科罰金。而那碗牛肉麵,因為警察逮捕被告的時候已經還給店家了,所以法院就沒有沒收牛肉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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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執行 易 科罰金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第91-1條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所為之強制治療,其期間並未規定最長多久,只規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這個立法早為學者批評屬於「絕對不定期處遇」,且實務率由精神科醫師或社工評估再犯危險性有無顯著降低,但誰敢擔保再犯危險性降低,如此一來,形同無期限地拘束被告之人身自由,而有抵觸罪刑法定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之虞。
遺憾的是,不論學者如何疾呼,立法者總是慢了半拍,每每要等到有人因為這樣的法律受到不利益,才會透過釋憲由大法官去宣告違憲並限期修法才能獲得正視(之前釋字662號也是這樣,只是那是針對各罪宣告刑都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如果量定執行刑超過六個月,可否易科罰金的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蠻重要的,但過去只有在法研所考過,現在有了相關的新聞報導,相信免不了命題老師對這個議題的關注。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85892?fbclid=IwAR2Bre-_ZH01JVbYOjB9fnko32r8Wj57Wd7h7Rxeu240bvNnPPxLa6b42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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