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道理不如舉實例。一般人會認為法律最枯燥,我們就以「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說明:一般的法律簡報,是像下頭這樣的,條列、文字、照念、枯燥,所以大家一定睡著。
【連結文章內有簡報示範】
但法律其實很有趣的,他反應了一個時代的想法,以及一群人的共識與權力結構。
所以,我們先介紹現有的條文:被判侵權,是因為侵犯了人家的「著作財產權」,而侵犯了多少,則是根據「營利與否」、「所佔比例」與對創作者利益的「潛在影響」三個面向決定。
法律處理的是人的事情,最有趣,絕對不會枯燥的!
大人跟小孩一樣,有了動機、有了興趣,什麼都不難。但硬要人記起許多與自己無關的知識細節,是不可能的。您還記得承德路的「承德」,是哪個省的省會?產什麼?有哪些著名古蹟嗎?
🚩 2020 / 7 / 4(六)簡報架構與視覺設計工作坊
✓ 困難主題示範
✓ 只要會幾招就能脫胎換骨
✓ 專業簡報的決勝重點
✓ 互動實作時間:改造你的簡報
✓ 一次設計就能多次使用
✓ 務實思考上台規劃
把握先機,簡報初學者也絕對適合!
立即報名 ☛ https://savd2013.innovarad.tw/event
✨ 用最基本的軟體,快速做出高質感簡報。
我們該讓人記得的,不是華麗的畫面與設計,而是「這個專業人士的能力與思考」,立體的概念、立體的人!讓專業透過好簡報,做最大程度的發揮。
身為專業人士的我們,最重要的,當然就是要把時間用在正確的地方。這些地方,可能是專業上精進、可能是陪伴家人,但絕不會是用盡所有力氣與時間,只為了做出一份簡報。
👨🏫 資深講者陣容
【#陳偉挺醫師】簡報設計風格,走極簡路線,元素不多,但不管在擺放、平衡、深度、意涵上,都非常精準,整體感極佳,非常適合忙碌的專業人士應用學習。
【#蔡依橙醫師】學熱忱與技巧屢獲肯定,網路人稱「蔡校長」。於台中榮總服務期間,由全院實習與住院醫師票選為「教學績優主治醫師」,教學能力深獲國內外專業人士肯定。
👤 課後學員回饋
很感謝今年一開頭,就能在新思惟上到很高品質的課程。其實前幾年就想要報名這個課程,但常常礙於醫院工作的安排,或者報名手腳不夠快,這次得償所願,也把自己這幾年摸索的一些東西,更有系統地統整一番。(國軍桃園總醫院 感染科 邱至謙 醫師)
「老師建議的方式,都有一步步示範教學,老師把功夫交給我了,剩下的練功就是自己的事,因為我不是如在座大多學員是醫學背景,而是法律背景,助教還特地主動過來詢問並指導我,真的感謝助教老師的貼心。」(忠正法律事務所 黃偉琳 律師)
「《簡報架構與視覺設計工作坊》是值得推薦的課程,蔡校長、陳醫師帶給的啟發,會改變了個人未來簡報的模式,助教們的專業也值得鼓勵,課程中、課程外的提問,都能馬上回應學員,果然也是武林中高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 陳雅雪 副組長)
開課至今已獲得廣大迴響,口碑滿點,協助眾多校友用最精簡的時間,製作出高穿透力的簡報,讓自己的專業被看見!
🚩 2020 / 7 / 4(六)簡報架構與視覺設計工作坊
立即報名 ☛ https://savd2013.innovarad.tw/event
合理使用與著作財產權無關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之前我談過,但重複再說以普及專利權知識。
我覺得好笑的是,一群堅持「中國強迫技術移轉」的人究竟有多少是像我這樣真正從事專利、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等技術移轉談判的人出身?
到底懂不懂這些權利是屬地主義,是國家特權。
而這種無體財產權的授權是一種「承諾不會告你」的主張,除了營業秘密,哪來啥「強迫移轉」的狀況?
拿專利權為例,假設A國a廠有一發明在A國取得專利,想到中國設廠或外包生產,該發明同樣必須先在中國取得專利權,才有「技術移轉契約」可以簽;如果該發明從未在中國取得,中國廠商大可以直接閱讀A國專利書內容並直接生產販賣,不存在侵權現象,因為這個權利在中國自始不存在!不存在的權利何來「強迫移轉」之有?
再強調一次,專利權是一國給予私人的特許壟斷權,不是你在美國有專利權全世界他國政府都要免經申請自動承認。
除非產品要賣到A國境內。但那也是A國的法律糾紛,與中國制度如何無關。
反之,如果a廠同一發明也在中國取得一專利欲委託某外包商製造,a廠如不授權該外包商,試問該外包商要怎樣製造?欲委託代理商在中國販賣含有發明專利的商品,不授權要怎麼賣?這叫強制授權?不見得要明文授權,但如果a廠委託甲代理商販賣該發明商品,卻又跑去告甲侵害專利權,這本身根本矛盾到可笑,法律上也很難成立專利侵權(應該會被認為有implied license contract)。
要記住,專利權的本質就只是:「排除未經同意之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有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作了上述這些事,專利權人可依循法律途徑禁止之,就這樣而已。
另一方面,台灣專利權法有「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兩種行為都不構成專利侵害,試問這也算「強制授權」嗎?
再進一步談,如果聲稱的「強制技術轉讓」是指a廠在中國的專利權被中國政府強制一定要移轉權利給他人,這種新聞抱歉我沒見過。如果為真,那世界上也不會有這麼多外國廠商浪費時間金錢去中國申請專利了。
總而言之,我這種專門從事技術移轉授權的人,真的難以想像「強迫技術移轉」法律邏輯上要怎麼存在。
(那種專利法上很極端的「強迫授權」,如中華民國專利權法針對(1)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法第87條第1項) (2)增進公共之利益(專利法第87條第2項第1款)(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為限) (3)促進專利技術的利用(專利法第87條第2項第2款)(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為限) (4) 防止專利權之濫用,如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專利法第87條第2項第3款)。
相當少見,而且同時也存在於美國制度中,並非中國獨有。專利權人一樣可以拿到權利金或授權費。此外強迫授權並非強制移轉專利權,我就不放進來談)
合理使用與著作財產權無關 在 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休假4天遇見6個『抄襲』的個案】
(今天邊處理,這篇舊文也順便再拉出來給各位參考。)
「抄襲」是一頂被扣爛的巨大帽子!
「裁判,我抗議,他學我,我做什麼他就做什麼。」「比賽就是這樣,不就是你做什麼,他做什麼。」
這食神裡的台詞大家應該不陌生,其實套用在很多地方都適用。
智慧財產權類型的案子接多了,這種感觸更是多。很多案例在深入了解後,會發現大概就是台詞所述的那麼一回事。
舉個自己的例子,幾年前和幾個大叔好朋友共同投了錢,想用startup的形式啟動一個有關停車場管理的案子,這個案子因為一些原因最後夭折了,當時縱然覺得可惜,但也無可奈何。
近兩年,市場上陸續出現幾個停車場管理的系統及APP,一看內容,不就是我們當時想做的內容嗎?
假設狀況:我跳出來在FB上大聲疾呼:「那是我們之前早就想到的,這些系統、管理模式、APP根本就是【抄襲】我們的」。這樣具有合理性嗎?
平行創作/研發/ 設計
首先,「抄襲」本身究竟是如何對應出來的?這些後來的團隊曾經參與過我們的開發會議?聽過我們的討論?如果都沒有,那麼「抄襲」的可能性應該就不成立。
一個好東西被研發出來,通常是因為要去解決問題、或改善情況,如果各方看到一個待解決的問題點,那麼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的確有可能非常相近,當然更不能排除兩個完全無關的雙方,會提出一個完全相同的解決方案,即便可能性偏低,但無法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這就是「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再舉一個例子,我曾經任職於某一家以提出「排除熱源解決方案」(CPU散熱裝置)為營業主軸的公司,公司裡有好幾組研發團隊,各組在針對同一各案提出解決方案時,常有內容重疊的情況,我當時負責IP管理,經過深入探討得知,在這個領域裡,面對的問題相同、技術手段應用的原理相同、要滿足的限制條件相同,更重要的是這群研發人員之間,即便是不同組別,大多都有學長、學弟或至少是校友的關係,那這裡就會對應到另一件事,他們當初在校時所受的教育模式大致相同、甚至有很多人可能都是同一個指導教授(師父),看出問題關鍵了嗎?所以別說在同一家公司,即便是分散到不同家公司,這些客觀因素依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相同的方案被提出。
所以,即便有「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的發生,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被「抄襲」就是很冤枉?
那首先要先確認這個「抄襲」是否真能因特別的對應關係而存在?扣除前面提到的「平行創作/研發/設計」之可能性,其他例如:曾經有合作關係、具體接觸;又或者其實是成果在公開的情況下,被無關的第三人「抄襲」?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當所謂的「抄襲」真的發生了,那接下來就得好好檢視一下,這個被「抄襲」的成果本身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權利定位。
如果沒有,那就算青天再世,恐怕也無法為你主張一絲半毫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
一、 專利權
1. 與創作、研發、設計相關;
2. 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為「外觀設計」結果,例如一個檯燈的外觀設計;
3. 新型專利:包含結構組成的技術手段,例如利用觸踫啟動電路開關產生作動的觸控式檯燈;(相同的條件也符合「發明專利」的申請要件)
4. 發明專利:其他一切符合自然法則、包括定形結構、不定形要件、可產生特定功效、達成特定目的技術手段,均符合申請「發明專利」的要件,例如「一種可以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其組成的成份、或製作的流程、或製作後的劑型,均獨立符合申請專利的要件;
5. 取得專利權:
(1) 提出申請的專利內容必須充份揭露技術手段(例如由哪些結構組成、結構間的關聯性、運作過程等等),再者必須明確定義所欲取得的「專利範圍」(保護範圍)。
(2) 前述的「專利範圍」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能符合核准的要件,包含: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方能取得專利權。
(3) 專利權:取得專利權後,有一定的保護期間,例如:取得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其有效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也就是如果審查過程已耗費了三年,那麼,其有效的專利期間只剩十七年,因為其專利有效期間是從專利核准公告日起算;也就是專利權真正能開始主權利的起算日,是從核准公告日當天才開始,並非一提出申請就有權利。
6. 專利侵權:
(1) 你取得一個「觸控式檯燈」的專利權,別人做了一個產品;用別人做的產品對比於你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假設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明確定義這個「觸控式檯燈」的組成要件為「A、B、C」,而在別人的檯燈產品上可以全找到「A、B、C」(「全要件原則」),那基本上可判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2) 「人家改一下就不會侵權了,專利權根本保護不了我的成果?」
產品與專利權之間縱然有些許差異,但針對此差異,尚有進一步作是否符合「均等」的判斷,也就是被比對的產品可能與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所示略有差異,但這個差異如果符合「可同等置換」的情況,還是會被判斷為侵權。
7. 所以,你有為你的「創作、研發、設計」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二、 商標權
1. 與「品牌」行銷相關;
2. 保護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品牌),所謂「識別性」是指「可以讓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個「來源」指的不是「產地」,而是「提供者」;例如兩家相鄰的便利商店,當消費者站在兩家店門口時,可以透過其「商標」而輕鬆、快速的分辨左邊是「全家」、右邊是「7-11」,所以兩個「商標」相互比較,分別都具有明顯的「識別性」,而這兩個商標分別提出註冊申請,雖然都在同一個業別(商店零售),但可以分別取得註冊;所以,在商標法的規範裡,是不允許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分別取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商標註冊,因為那樣的結果會造成消費者搞不清楚誰是誰(混淆誤認)。
3. 取得商標註冊:
(1) 將商標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如果符合「識別性」要件,則可以完成註冊;
(2) 商標申請採分類制,相同商標可依實際使用在多個類別提出申請及註冊,例如同一個商標(品牌),既使用於衣服(產品)、也使用於腳踏車(產品),如此,在提出申請時,要分別就衣服的類別、以及腳踏車的類別提出申請,一類一案,跨了兩個類別,申請時就是兩案;
(3) 商標組成元素:一般商標的組成元素有文字、圖形、顏色之其中一種、或其組合,依商標法的規定,受保護的商標態樣,是當初提出申請時的態樣,所以如果商標組成元素多元,例如是由文字跟圖形組成,那麼在申請時就要考慮是採「元素分開、各別申請」或是「元素合併申請」,通常,會依據未來使用的可能性去作決定。
(4) 商標權有效期限(期間)
商標權有效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十年屆滿,期滿前可提出辦理「延展」,「延展」核准後,再十年,延展次數不限。
4. 所以,你有為你的「品牌」提出商標申請及完成註冊以取得「商標權」了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三、 著作權
1. 著作權保護標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例如我今天把這篇文章寫完,打上句點的那一刻,無論我有沒有公開,這篇文章即受著作權保護了。
3. 關於完成的「創作」(著作)
(1) 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關於「人」),包括:「公開表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作」。
「公開表示」(決定要不要公開);
「姓名表示」(落款、姓名標示、不限真名);
「禁止不當改作」(禁止他人未經同意將原創作做了有悖於原創作人本意的改變,例如我寫了一首表達「快樂」的歌,他人將其改作成充滿怨恨的歪歌)的權利。
(2) 著作人享有享有著作財產權(關於「物」),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4. 終於有一個不用經過申請、審查,就可以取得的「權利」,別高興的太早…
5. 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假設我出版了一本「摺紙飛機教學」的書,那麼,受著作權保護的是「這本書」,如果有一個讀者買了這本書回去,按照內容「摺出紙飛機」,是否會構成「抄襲」?「侵害著作權」?答案是NO。
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例如讀者把書買回去後,複印了十本,拿到夜市去販售,就會構成侵害此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6. 還有還有,如果你是著作權人,當發現著作權受侵害時,有沒有提出侵權主張仍是關鍵,如果都只是上FB罵一罵,那就真的一切憑良心了,別人的良心。
小結
當所謂的「抄襲」發生時,先要確認幾件事:
1. 被抄襲的「標的」在法律上究竟具備何種權利?有權利,才有維權主張的基礎。
2. 維權提出與否的決定?
評估可行性,包括期待效果、目的、成本、時間。
3. 「專利權」、「商標權」均須經過申請、審查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則是在創作完成後即享有。
4. 別事事都直接扣上「抄襲」,「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發生的機率雖小,但無法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在喊出「抄襲」前,先做完整的評估。
5.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並無「抄襲」二字;要證明他人「侵權」,要分別從各個權利基礎上去作實質比對及分析,否則「抄襲」喊的漫天響,最終會只是夢一場。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看完了才按讚是一種鼓勵,接著分享是一種肯定。
20180830半夜不睡一動筆竟寫了三千六百個字的詹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