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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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國民黨弄不死柯文哲,今年我們來看看有沒有人弄得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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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陽光法案下,每個政務官的財產均可受公評,但可受公評,不代表可供汙衊。不經查證、沒有證據的胡亂指控,就是汙衊,理當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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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夫人母湯政治迫害名嘴唷
我是柯市長太太,台北市立聯醫的陳佩琪醫師。今天業已委託宏光展律師事務所的林智群律師對三立電視公司、陳斐娟女士、曾勁元律師三人寄出存證信函,針對三立電視台在5月25日晚上播出之「54新觀點」節目中,主持人和來賓誣指我和先生在當選後的第一次監察院申報財產中之2267萬存款為財產來源不明一事,提出反駁,並限期他們一星期內道歉,並捐贈公益團體一定金額之公益金, 否則將上法院對他們提出民事告訴並求償。
我和先生在2014年九月曾寫了一份財產申報書, 並於2014年9月21日向信義行政中心登記參選時一併繳交,內容記載夫妻現金加存款約450萬元, 基金當時市值約840萬元,負債1381萬元(一千萬是100年初向公婆借來付房貸的, 另外381萬則是銀行房貸)。
先生2014年底當選市長後, 於2015年3月24日第一次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內容記載夫妻擁有2267萬存款,結果被三立54新觀點的主持人和來賓在節目中誣指為財產來源不明。上星期五特別向信義行政中心申請了當的財產申報影本(當時因繳交匆忙,未曾拷貝留底,至於2015年三月向監察院申報的財產申報書,則是上網就可查到),詳細比對後,請林智群律師詳載在存證信函中。
財產來源說明如下:450萬(承襲上次申報之存款)+1138.6萬(選舉補助款在2015年3月中尚未處分的餘額,2561萬的選舉補助款之使用明細,詳細解釋在最後的備註欄中)+120萬(兩次申報期間處分股票所得)+300萬(兩次申報期間處分部分基金本利所得)+200萬(中選會返還之選舉保證金)+184萬(三采出版社稿費)+350萬(兩次申報期間夫妻薪水、年終和演講收入),加總這段時間的收入約為2742.6萬元,扣除返還銀行的房貸381萬元,剩餘2361.6萬元,再扣除這段期間相關的生活支出約93萬餘元,故向監察院申報存款為2267萬元,當時尚有向公婆借貸之1000萬房貸尚未返還,此筆負債亦詳列在2015年3月24日的監察院財產申報書中。
監察院財產申報均是使用類似報稅電子檔的標準格式,只要求申報人列出存摺的存款總數,並未設立欄位要你列出所得明細(只有基金要列單位數和幣別和當時淨值)或詳列選舉補助款用途,先生當選以來的三次財產申報均是由我書寫。2015年3月是我第一次執筆申報,也儘可能將補助款用途和財產來源載入備註欄中。既然我們財產來源和選舉補助款之去處如此受民嘴之質疑,故本人也請律師函示監察院提供標準申報法,並一併提供其他政治人物的示範申報版本,以供我下次參考(或許可能沒下次了)。
54新觀點在5月25日播出這集汙衊我們財產來源不明之「前」、「後」時間, 並無任何人或任何單位嘗試和我或先生聯絡。直到5月27日中午我在三立新聞台和陳斐娟女士的FB貼文抗議後,下午才有許多不明電話打到我手機上, 因當天下午在醫院有課,均無接聽,到了當天晚上11時43分才接獲陳斐娟女士發簡訊到我手機上,內容說她誠摯地邀請我上她的節目說清楚,她說她會給我充分時間講明白。三立電視台也隨後發聲明說:節目對柯市長夫婦的財產來源不明之指控,均是可受公評的討論。是的,在陽光法案下,每個政務官的財產均可受公評,但可受公評,不代表可供汙衊。不經查證、沒有證據的胡亂指控,就是汙衊,理當受法律制裁!
以前聽某黨的某個政治人物說:「法院是他們XX黨開的」,現在竟有政論節目對我說現在法院是他們開的,節目主人和來賓在毫無證據且懶得求證之下,潑了我們一身髒水,直到看到當事人抗議後,才傳簡訊要我上他們的節目對他們的觀眾說清楚、講明白?曾幾何時,台灣的「法院」竟變成電視台的政論節目開的?
我是具有公民權的成年人,雖是有婚姻關係存在,但提告是本人的權力,無須徵得先生同意。
備註:
1. 2014年勝選後拿到2561萬9490元的選舉補助款,2015年3月申報財產前已捐出1036萬,2014年底選舉專戶關閉後支付帳戶不足之費用約387萬元,2015年第一次申報後持續捐款540萬元,支付2014年選舉專戶開立前之選舉相關費用約800萬元,2017年因收受未成年捐款,遭監察院罰款62萬元。(以上均有受贈機關之收據或受款人名單和匯款憑證)
2. 選舉相關支出及陸續捐款金額已超出選舉補助款約265萬元,因監察院財產申報的備註欄是為說明選舉補助款之使用流向,故第三次監察院財產申報(2017年12月底)時,將選前支出調整為600萬元,以符合選舉補助款收入之總額,不足餘額部分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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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柯市長太太,台北市立聯醫的陳佩琪醫師。今天業已委託宏光展律師事務所的林智群律師對三立電視公司、陳斐娟女士、曾勁元律師三人寄出存證信函,針對三立電視台在5月25日晚上播出之「54新觀點」節目中,主持人和來賓誣指我和先生在當選後的第一次監察院申報財產中之2267萬存款為財產來源不明一事,提出反駁,並限期他們一星期內道歉,並捐贈公益團體一定金額之公益金, 否則將上法院對他們提出民事告訴並求償。
我和先生在2014年九月曾寫了一份財產申報書, 並於2014年9月21日向信義行政中心登記參選時一併繳交,內容記載夫妻現金加存款約450萬元, 基金當時市值約840萬元,負債1381萬元(一千萬是100年初向公婆借來付房貸的, 另外381萬則是銀行房貸)。
先生2014年底當選市長後, 於2015年3月24日第一次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內容記載夫妻擁有2267萬存款,結果被三立54新觀點的主持人和來賓在節目中誣指為財產來源不明。上星期五特別向信義行政中心申請了當的財產申報影本(當時因繳交匆忙,未曾拷貝留底,至於2015年三月向監察院申報的財產申報書,則是上網就可查到),詳細比對後,請林智群律師詳載在存證信函中。
財產來源說明如下:450萬(承襲上次申報之存款)+1138.6萬(選舉補助款在2015年3月中尚未處分的餘額,2561萬的選舉補助款之使用明細,詳細解釋在最後的備註欄中)+120萬(兩次申報期間處分股票所得)+300萬(兩次申報期間處分部分基金本利所得)+200萬(中選會返還之選舉保證金)+184萬(三采出版社稿費)+350萬(兩次申報期間夫妻薪水、年終和演講收入),加總這段時間的收入約為2742.6萬元,扣除返還銀行的房貸381萬元,剩餘2361.6萬元,再扣除這段期間相關的生活支出約93萬餘元,故向監察院申報存款為2267萬元,當時尚有向公婆借貸之1000萬房貸尚未返還,此筆負債亦詳列在2015年3月24日的監察院財產申報書中。
監察院財產申報均是使用類似報稅電子檔的標準格式,只要求申報人列出存摺的存款總數,並未設立欄位要你列出所得明細(只有基金要列單位數和幣別和當時淨值)或詳列選舉補助款用途,先生當選以來的三次財產申報均是由我書寫。2015年3月是我第一次執筆申報,也儘可能將補助款用途和財產來源載入備註欄中。既然我們財產來源和選舉補助款之去處如此受民嘴之質疑,故本人也請律師函示監察院提供標準申報法,並一併提供其他政治人物的示範申報版本,以供我下次參考(或許可能沒下次了)。
54新觀點在5月25日播出這集汙衊我們財產來源不明之「前」、「後」時間, 並無任何人或任何單位嘗試和我或先生聯絡。直到5月27日中午我在三立新聞台和陳斐娟女士的FB貼文抗議後,下午才有許多不明電話打到我手機上, 因當天下午在醫院有課,均無接聽,到了當天晚上11時43分才接獲陳斐娟女士發簡訊到我手機上,內容說她誠摯地邀請我上她的節目說清楚,她說她會給我充分時間講明白。三立電視台也隨後發聲明說:節目對柯市長夫婦的財產來源不明之指控,均是可受公評的討論。是的,在陽光法案下,每個政務官的財產均可受公評,但可受公評,不代表可供汙衊。不經查證、沒有證據的胡亂指控,就是汙衊,理當受法律制裁!
以前聽某黨的某個政治人物說:「法院是他們XX黨開的」,現在竟有政論節目對我說現在法院是他們開的,節目主人和來賓在毫無證據且懶得求證之下,潑了我們一身髒水,直到看到當事人抗議後,才傳簡訊要我上他們的節目對他們的觀眾說清楚、講明白?曾幾何時,台灣的「法院」竟變成電視台的政論節目開的?
我是具有公民權的成年人,雖是有婚姻關係存在,但提告是本人的權力,無須徵得先生同意。
備註:
1. 2014年勝選後拿到2561萬9490元的選舉補助款,2015年3月申報財產前已捐出1036萬,2014年底選舉專戶關閉後支付帳戶不足之費用約387萬元,2015年第一次申報後持續捐款540萬元,支付2014年選舉專戶開立前之選舉相關費用約800萬元,2017年因收受未成年捐款,遭監察院罰款62萬元。(以上均有受贈機關之收據或受款人名單和匯款憑證)
2. 選舉相關支出及陸續捐款金額已超出選舉補助款約265萬元,因監察院財產申報的備註欄是為說明選舉補助款之使用流向,故第三次監察院財產申報(2017年12月底)時,將選前支出調整為600萬元,以符合選舉補助款收入之總額,不足餘額部分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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