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罵一直爽?律師教你如何安全發洩🤬
📢榮幸應「中天電視你的豪朋友」邀約受訪📢
網路世代,不管是臉書、IG、line、PTT,我們每天都在透過網路跟人互動,如何適當表達自己的情緒又不要踩到法律紅線就是很重要的課題。
如果要問我如何發洩最安全,那我一定會說就是私訊本人。因為所謂妨害名譽,指的是我們說了某些話給第三人聽到,而這些話足以影響本人的名譽,換句話說如果你是私訊、打電話給本人,因為沒有第三人聽到,就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不過仍要注意不能恐嚇身家安全,不然還是會有恐嚇罪的問題。
講到這一定會有人說,拜託,私訊哪算發洩,我就是要把對方的所作所為公諸於世讓大家看看,如果真的要公開評論的話,我會建議要注意以下幾點:
1.誹謗指的是傳述一個具體的事實,讓他人的名譽受損,但刑法也有規定若能證明講的事情是真的,而且跟公共利益有關那就不會成立。譬如今天你有去吃過某家餐廳,你覺得他料很少去留言,那跟消費者公共利益有關,就比較沒有違法的問題,但如果你根本沒吃過,而是當親友團去幫忙刷負評說餐點偷工減料,那就有可能構成誹謗。
2.公然侮辱指的是透過特定用語謾罵貶低對方的人格,怎樣叫做貶低人格?要看當下時空背景個案認定,但三字經幾字經或其他髒話都是很危險的,建議要避免。真正聰明的,叫做罵人不帶髒字,是要好好訓練的。
3.最後,要提醒大家留言千萬不要洩漏對方的個資,很常見是吵架吵一炒把對話紀錄公開,裡面如果有提到電話、身分證字號、地址等等就會另外有個資法的問題,要小心。
名譽受損刑法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恭喜 #青峰 再次勝訴!🎊🎊🎊
歌手青峰上個月剛結束與前經紀人林暐哲關於 #侵害著作權 的訴訟,最後法院判決無罪勝訴,而今天兩人又有另一件判決出爐,是關於青峰曾經對林暐哲的音樂公司 #聲請假處分 一事,林偉哲認為對方聲請假處分造成了他的商譽受損,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不過聲請假處分這件事情在訴訟當中本來就是非常常見的一個程序,並且也是當事人的權利,因此法院最後仍判決林暐哲敗訴。
而對於一般人來說,比較常見的可能不是商業聲譽受損,而是 #個人名譽受損 的問題,像是因為與他人有過糾紛,結果就遭到對方發出不實的黑函來試圖毀壞名聲,又或者與他人發生衝突,遭到對方嗆聲罵三字經;
而這些情況確實可能會破壞他人聲譽,導致公眾因為這樣的事情對當事人產生誤解,影響當事人的人格與名聲。
假如遇到上述的事情,能夠透過哪些方式去捍衛自己的權利呢?
以 #發黑函 這件事為例,因為是利用散布對方不實的消息來造成對方名譽受損,這樣的手法其實就會屬於刑法中規定的 #誹謗罪。
所謂的誹謗就是以 #指摘 或 #傳述散布 #他人 #不實 的事情來達成 #毀壞他人聲譽 的目的,像是利用張貼一些不實廣告、散發一些他人錯誤事實的信件等,都會是屬於誹謗他人的行為;
另外,前面也有說到對他人罵三字經或其他不堪入耳的字眼,這樣的情況就是大家更熟悉的 #公然侮辱,若有遭遇到類似的情況,都是可以去報案、提告,藉由司法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
不只是刑事訴訟,因為對方誹謗或是公然侮辱的行為若有造成你的人格、名譽受損,你也可以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在民法第195條就有提到,除了身體、健康、隱私這些權利外, #名譽權 也是一個人應有的重要權利。
雖然名譽權受損不是實際財產上的損害,但若有受損仍然可以求償,甚至也可以要求對方回復自己的名譽,例如我們常聽到的 #登報道歉 就是其中一種方式。
因此大家若有遇到類似的事情,要記得可以藉由法律程序替自己維護權利,千萬不要用其他非法的方式去處理,不然在你恢復自己的名譽之前,可能就得先走一趟法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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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受損刑法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 #Dcard 上有網友發了一張IG截圖,內容爆料歌手 #鄧福如 發生 #婚外情 長達一年的時間,過程中還讓對方小產,此外更暗示鄧福如的丈夫 #HowHow 也知情,讓很多人都很震驚,因為兩個人才在今年一月時迎接新生命誕生,感情也都很好,因此讓大家難以相信😳😳
而該名網友的IG帳號也很快從公開設為私人帳號這個舉動讓大家不禁懷疑她是否只是在 #炒作新聞,沒有實際證據就發文。
首先,說到婚外情,就一定會想到 #侵害配偶權 的部分,侵害配偶權並沒有規定一定的形式,像是與配偶以外的異性 #過從甚密、#發生性行為、單獨在外過夜等等都曾被法院認定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而發生婚外情就更不用說,因為婚外情基本上是在婚姻關係中,與配偶以外的異性交往,這樣的程度已經是 #逾越一般朋友社交 之距離,而一段婚姻關係中,誠信是配偶間都應該遵守的義務,而婚外情的行為實際上就已經將彼此間的誠信給破壞了。
另外,因為Dcard貼文在網路上延燒,讓不少人都去詢問是否有相關證據或事情真假,將帳號設為私人帳號,這樣的動作讓大家懷疑是否只是沒證據亂爆料。
而這樣針對特定人的不實攻擊內容,很可能會有 #誹謗罪 的問題, #刑法第310條 有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像是到處亂傳流言,導致他人名譽受損,就會產生誹謗的問題,而若是以文字或圖畫來進行這件事情,像是用 #傳單、#網路發文 更可能會有成立 #加重誹謗罪的可能性,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藝人是公眾人物,不免會讓大家 #放大檢視 行為,不過在檢視公眾人物的行為時,仍然要有憑據,不能隨意去捏造事情,因為捏造不實的消息,不只會造成社會大眾的 #認知錯誤,更會損害到當事人的名譽,公眾人物在鏡頭下也是普通人,也有自由過生活的權利,#過度檢視 或是做出不當行為,反而是一種侵害他人自由甚至是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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