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
小芳結婚後才發現丈夫阿義控制慾太強且有暴力傾向,小芳實在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就趁機逃離了家。
小芳離家後因緣際會認識了阿昌,兩人不久後就同居在一起,小芳還為阿昌生下了一個孩子。
然後當兩人要為孩子做出生登記時,這才發現因為小芳與阿義未離婚,孩子在戶籍上必須將生父登記為阿義,這樣該如何把生父更正成阿昌呢?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在法律上如何認定有無親子關係,原則上是先看小孩的媽媽是否有一段婚姻關係存在,若是有婚姻關係,法律上就會預設這個小孩是「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參照,註1)。反面,小孩的媽媽並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時,這小孩就是「非婚生子女」。
可是呢,這個小孩若不是與媽媽有婚姻關係的男子所生的時候,問題就來了,那到底這小孩要算是婚生子女或是非婚生子女呢?
在本例中,小芳與阿義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所以就算這小孩是小芳與阿昌所生的,法律上仍然會將這個小孩推定是小芳與阿義的婚生子女唷!
看到這邊,你可能會覺得「這樣不對啊!又不是阿義的種,法律怎麼做這樣的推定,那阿義不是很衰,莫名其妙多個小孩出來!」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法律也幫你規定好啦,阿義其實有其他的措施來導正這樣的情況,接著往下看吧!
🐱〖該怎麼解決呢?〗
因為實際上孩子的生父並不是阿義,在民法上有這樣更正的制度:
一、 你不是我爹/孩子:
首先有沒有血緣關係還是親子間的問題,所以阿義與小芳夫妻任何一方或是孩子,可以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規定,以對方為被告向法院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二、 你是我爹:
既然原本預設的老爸被否認了,自然就該找找真正的爹了。這時候小芳或是孩子則可以依民法第1067條(註2)規定,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真正的生父阿昌認領。
如果阿昌與小芳想要讓孩子認祖歸宗,就必須依照上面的規定透過法院取得判決,之後再拿判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要注意會有時效的問題,如果有這方面的疑慮一定要注意並尋求專業的建議(m.me/cathyfamily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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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063條規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註2:民法第1067條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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