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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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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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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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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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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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的網紅黃昭順,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昭順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劉世芳担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因涉及阿扁龍潭購地弊案被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撤職,嚴重「有辱官箴」。連昔日民進黨同志湯金全也看不下去,直斥她不知羞恥,應該馬上退選! 昭順原期待劉世芳良心發現,能向台灣人民道歉,詎其絲毫不見悔意,還是以「特偵組已簽結」來掩飾一切劣行。 事實上,特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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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民眾對檢察官以言詞或書狀提起刑事告發,地檢署就必須正式分案處理。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太多上面所述的無厘頭告發案件,由於犯罪事實尚不明確,因此地檢署多半先分為「他字」案件進行調查,有可能檢察官自行偵查、也有可能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查給特定警局(分局)調查。若後續調查可得特定具體的犯罪人、事、時、地、物,就會將「他字」案轉為「偵字」案而正式結案(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若無法特定時,則會依照《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將「他字」案件簽結後通知告發人。」
「只要民眾對地檢署告發犯罪,不論是否為「顯無可能構成犯罪」,地檢署都必須依法分案後,由檢察官進行後續調查。也因此,地檢署、檢察官無法「拒絕」告發,現行唯一的篩選機制,大概就只有「簽結他字案」,以及盡可能在調查過程中減少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證人的無謂訟累而已。
「告發」制度的優點,在於督促國家正視某些隱而未揚的犯罪行為,
但為了「促進民眾參與司法」,事實上也確實衍生不少的問題,除了造成偵查資源的無益消耗外,某些時候也會造成人民(被告發的「犯罪嫌疑人」)的困擾。制度的優劣以及修正想法,有批評與討論的空間,但在面對法制面上的不完美時,過多的政治聯想,也許就是司法公信所常被迫承受的不白之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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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合謀交相賊
#扼殺公投的殺手
民主制度當中最可貴的地方在於,當人民不滿執政的時候,能透過合法的管道來表達意見,可以發起公投來支持/否決某國家重大決策。
中選會表示,8/28的四個公投連署案,發現連署名冊當中有死亡連署的情形,因此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這是用嚴厲法律與製造恐懼來恫嚇人民,要讓人民因不想惹麻煩,而 #犧牲民主複決權利?!
無獨有偶上個月,民進黨立委蘇巧慧也提出公投法修法,要求第一、第二階段連署需要 #附上身分證,且如果經認定不符資格連署達3萬份或1/10 則 #公投案不成立;如果這個通過,我們可以斷言,未來不會有公投案了,因為,只要找人填寫夾雜一定數量的錯誤資料混入公投連署中,#極低比例 的人就可以毀掉全國公民的公投權利。
要扼殺公投很簡單,就用這兩種手段:(1) 派人去登記已逝者資料,就可以讓整個公投案蒙上 #被告發的壓力與風險;(2) 動員一定比例的人,提供3萬份的錯誤連署資料,就能讓公投案作廢。
#國民黨新竹市長初選候選人
#林耕仁關心您
蔡政府打壓公投可謂機關算盡,操弄這些拙劣手段,讓人匪夷所思,其目的就是要扼殺公投,讓其能獨斷專行,隻手遮天!民主進步黨?應該要改名「民主退步黨」才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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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順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劉世芳担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因涉及阿扁龍潭購地弊案被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撤職,嚴重「有辱官箴」。連昔日民進黨同志湯金全也看不下去,直斥她不知羞恥,應該馬上退選!
昭順原期待劉世芳良心發現,能向台灣人民道歉,詎其絲毫不見悔意,還是以「特偵組已簽結」來掩飾一切劣行。
事實上,特偵组「簽结」屬行政事項,不具任何刑事訴訟法上的效力。任何國人只要在民國113年1月27日前告發此事,劉世芳就會成為涉及貪汚罪的刑事被告。
從彈劾、懲戒内容以觀,劉世芳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行為受賄」的幫助犯及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嫌。這两罪刑度分別是7年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
凡是担任過公職的官員都知道,被彈劾、撤職是多麼嚴重的一件事情,這種人的下場一定是永不錄用、仕途絕望。只有劉世芳,因爲有恩於阿扁,又有新潮流的包庇、扶持,照樣披著偽善的外衣,縱橫政壇、四處得意。高雄人,你能不生氣嗎?
劉世芳的公信力既已完全破產,又堅不道歉,昭順因此要敬告劉世芳:
妳在1月8日前如不引咎退選,昭順在1月9日一定向檢察官舉發妳上述兩件公訴罪嫌,妳將成為揹負兩個貪污案的刑事被告,這樣的候選人,您還要大家如何「愛信任」妳?
昭順另外指出,選舉進入倒數計日,大家都記得民進黨這個時段最會出奥步,過去緋聞錄音帶、走路工事件,大家一定記憶猶新。這次選舉大家一定要嚴防對手奥步。
劉世芳曾在公辦政見會拿一塊看板,上面寫著賄選金流,說有候選人準備兩億元,要如何如何。放眼當今政壇,有能力籌此金流者,大概非新潮流莫屬。大家都記得,民進黨市長初選時,有名「21648」候選人,在市區到處掛看板,數量之多,估計超過兩億元,在高雄無人不知。
劉世芳又到處散播,左楠地區賄選金額已從每票500元漲到3000元。昭順懷疑這就是做賊喊捉賊的奥步。
為了防範賄選,昭順設置檢舉專線:0919764619,檢舉獎金100萬元。請鄉親踴躍檢舉,大家一起來抓鬼!
告發刑事訴訟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緝犯查捕系統,法務部迄今進度竟然只有在12月3日開了一次會,結論是「將另召開會議」。
4.我質疑法務部研議增訂棄保潛逃罪草案,從2017年10月至今延宕超過一年,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卻說「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公然說謊。
謊言被拆穿後,蔡清祥部長竟然試圖以刑事訴訟法「防逃條款」魚目混珠,繼續硬拗。
5.在2015年12月施行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明文要求簽署公約國政府應依照公約內容,於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三年期間到本月將屆至,對於符合公約所要求之「不法關說罪」,行政院卻到現在都還沒送到立法院。
6.大創弊案與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涉及的偽造文書、洗錢等犯罪行為案,早在今年4、5月間,新北地檢署已完成告發人、日本證人筆錄,以及金流已查核完成,為何遲遲不起訴?反而對外聲稱沒有管轄權,將案子移轉到台北地檢署,雙方互踢皮球。
7.去年12月我向北檢告發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幫慶富喬事,讓銀行團退回5.5億備償金,結果北檢移轉到雄檢後也毫無下文,到底還要拖延多久?
8.我多次質疑,檢察署對於偵辦中發現不法行為,保括「非法地下匯兌搬錢至中國」、「非法收受陳慶男政治獻金」,都未通知相關機關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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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銘: 五大案是「假弊案、真放水」,從頭到尾都在打假球!
台北市議員江志銘於今(21)日議會詢答時,當個柯市長的面痛批市府所謂的「五大案」是「假弊案、真放水」,從頭到尾都在打假球。江志銘議員質詢一開始就問柯市長,車禍受傷是要送「台大醫院」還是要送「台大醫學院」?那「五大案」的調查報告,為什麼送法務部而不是送地檢署?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江志銘議員接著說明:「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廉政委員會」裡面有政風處長、法務局長,還有好幾位律師,結果竟然犯下這麼愚蠢、可笑的錯誤。更離譜的是,調查報告被法務部退回,「廉政委員會」竟然決議說等明年「政黨輪替」以後再送。「揭發弊案」和「政黨輪替」有什麼關係,請柯市長解釋給大家聽看看。難道台北市民現在到派出所去報案,也要等明年「政黨輪替」以後才要移送給地檢署嗎?
柯市長上任已經快九個月,「五大案」的調查報告還躺在市政府送出不去,江志銘議員表示地方上都在傳說,「五大案」從頭到尾都是在「打假球」,是「假弊案、真放水」,只是少數的廉政委員在那裡作秀、打知名度,「廉政委員會」現在已經變成「作秀馬戲團」!
最後,江志銘議員強力要求柯市長,「五大案」如果真的有問題,就立刻移送檢調單位,立刻展開司法偵辦,不要再繼續胡搞瞎搞,台北市政府的臉都被「廉政委員會」丟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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