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又遲到了
日前,前立委羅淑蕾與前立委黃昭順對已故台北市議員李新女友郭新政與知名主持人盛竹如提起的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在案,告訴人對此不服向高檢署提起再議,高檢署認為全案調查已臻完備,再議無理由,駁回再議聲請,全案確定。
這則新聞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不同的想法和立場,這邊就不多做評論,不過可以藉由這則新聞向大家介紹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還有誹謗罪要如何才會構成,詳以下說明。
首先,「侮辱」和「誹謗」的差別在於前者是「抽象謾罵」,而後者是對於事實的「具體指摘」,例如:罵人「王八蛋」、「垃圾」就是屬於侮辱的行為,而罵人「你是不是當妓女的?」就有可能構成誹謗,公然侮辱保護的是人的「主觀感情名譽」,而誹謗罪則是保護人的「客觀評價名譽」,簡單來說,如果你只是被罵的當下覺得很丟臉、很不爽,對方就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當然還要符合公然的要件:三人以上),但如果對方罵人的內容會影響到其他人對你這個人的評價,會造成你客觀名譽的減損,就可能是構成誹謗的相關罪責。
經過上述的說明,相信大家應該可以明瞭這則新聞中就是涉及妨害名譽中誹謗罪的相關爭議,不過由於民主國家對於言論自由的保護,避免大家因為怕不小心說錯什麼話,就被刑法處罰,造成寒蟬效應,我國對於誹謗罪的成立也設下了許多限制,以下著重說明主觀上行為人有沒有誹謗故意的認定。
誹謗罪的成立,除了客觀上當然要有誹謗的行為以外,主觀上也需要有意圖貶損他人名譽並散布於眾的故意,若是不小心說錯話造成他人名譽減損,是不在處罰範圍的!又就算符合上述處罰的所有條件,仍有一些例外情況是不予處罰的,第一類是所謂的「善意言論」,其中包含「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四種情形,這些狀況因為都有高度可能面臨不得已的事由,所以刑法例外不罰。第二類則是「能夠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若不屬於第一類,只要能證明你所發表的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不純粹只涉於他人私德且言論為真實者,刑法即不予處罰,而其中「能證明言論為真實者」並非百分之百的真實,而是依所發表言論的公益性高低及有無盡合理查證義務,由法院認定,是否有意圖貶損他人名譽的主觀意圖。
以上大致就是妨害名譽相關罪章的簡單介紹,現在社會中因為許多人常常都有類此相關的紛爭,先事前稍做了解一下,不但可以避免無故消耗司法資源,也可以對自身權益更有保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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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聲請再議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 「誰摔死李新」官司最終回!羅淑蕾、黃昭順告郭新政、盛竹如 結果出爐 https://disp.cc/b/163-dOzN 『檢察官調閱相關資料,發現黃昭順在2014年5月16日,偽造文書案偵查階段,以「立法委員黃昭順國會辦公室」名義,代蕓賞公司將該公司的刑事緊急聲請保全證據狀函轉法務部檢察司,經法務部檢察司函轉地檢署;2016年4月25日,以立法委員黃昭順國會辦公室名義,代該案被告馬聖齋將刑事陳報狀及附件陳情函,透過法務部檢察司函轉地檢署。
因此就黃昭順提告的部分,檢察官認為郭新政是根據個人實際遭遇,抒發自身心情感受,並非無中生有、無端捏造,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況且告訴人當時為立法委員,有無干涉司法、指涉被告利用鑽石洗錢,屬可受公評的國家事務,因此認為郭政新、盛竹如並無妨害名譽的犯意,處分不起訴。
羅淑蕾提告的部分,檢察官認為,告訴人當時為立法委員,有無與黑道人士掛勾、聯絡黑道押沈昊諺出面、是否介入珠寶案、使支票漏蓋印章並與國泰世華銀行勾結、誘導沈昊諺對郭新政提告、有無濫權違法取得被告郭新政的當票並進行變造、有無與他人勾結並暗中攻擊李新,當屬可受公評之國家事務,郭新政基於自身經驗陳述,並無妨害名譽犯意,處分不起訴。
至於潘男及葉男被告的部分,檢察官則認為2人上傳的影片為郭新政提供,而郭女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影片指摘告訴人的事為真實,並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杜撰虛捏,則2人上傳郭新政所拍攝的影片並提出合理的評價,難以認定2人有妨害名譽的故意,也一併處分不起訴。
黃昭順、羅淑蕾在得知不起訴處分後不服,向高檢署提起再議,高檢署認為全案已調查完備,駁回再議,全案確定。』
告訴人聲請再議 在 大胃袋律師aka蘇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賀,車禍案件不起訴後重新起訴!】
我們的告訴人因為一開始的車鑑會結果不利,而受到不起訴處分、交付審判後,在後續的民事訴訟調查,我們聲請調查證據而得到了有對我們有利的鑑定報告,我們判斷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使用,所以建議當事人,可以重新提起告訴。
之後,在我們極力說服檢察官下,成功讓對方起訴,而讓原本看似走到盡頭的案件再次出現轉機!
最近屢傳佳報,待我們慢慢分享👌
胡書瑜
林士煉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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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聲請再議 在 則應撤銷自己的原處分繼續偵查。如原檢察官認再議聲請並無理由 的推薦與評價
再議 為刑事訴訟法提供予告訴人、被告及檢察官本身,改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重新審視原檢察官作成處分妥適性之法律救濟制度。 告訴人- 對於檢察官所為不起訴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