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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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金牛角大學學士班財經法組畢、碩士班民法組畢。歷經兩次落榜覺得世界天崩地裂,經過
轉念後決定先寫論文離開學校並投入職場,後來因為開庭時被對造嗆不是律師憤而重回考
場~欸不是 主要是因為有律師執照在工作上還是有較多選擇,於是再給自己一年的機會
,如果考不上就真的再也不考~
二、成績
*以前成績單真的丟了sorry
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法倫):96
綜合法學(二)(憲法...國私):120
綜合法學(三)(民法...民訴):122
綜合法學(四)(公司...法英):90
總分:428
(司法官錄取標準378/律師錄取標準370)
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94(51/4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3(75/38)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105(49/55)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3(45/28)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58(33/16/9)
海商法與海洋法:63(20.5/17/10/15.5)
國文:50(25/25)
律師考試分數:556 (律師及格標準485)
司法官考試分數:493 (司法官及格標準490.5)
三、書單
*以下不列學生時代的教科書及讀書會參考資料
1.憲法
歐律師 憲法爭點解讀(推)
植憲解題書
徐偉超 憲法總複習
李澤 憲法總複習(推)
2.行政法
李澤 行政法函授(推)
兆熙 爭點解讀(推)
周董周凌 行政法題型破解
徐偉超 行政法總複習
李澤 行政法總複習(推)
西門慶 公法實務模板
我的公法分數實在太爛,今年分數跟上次落榜那年分數幾乎差不多哈哈哈,所以就不多說
以免誤人子弟~但還是小小推薦李澤總複習,會帶到非常多最新的公法議題及實務見解。
我真的萬分感謝朋友分享李澤的總複習給我。另外如果自認公法爭點不太熟,可以看看上
述爭點解讀做參考。
3.刑法
李允呈 刑法總則、刑法分則
李允呈 刑法總則解題趣、刑法分則解題趣
周易的司律二試解題書(推)
旭律師 刑法爭點解讀(推)
周易 刑法文章解密(推)
周易 刑法實務模板
連芯 刑法總複習(推)
4.刑訴
伊谷 刑訴函授(推)
Jango 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推)
言頁 刑訴實務模板
言頁 刑訴總複習
李允呈的書實在太厚,看得有點痛苦,各位斟酌。周易的二試解題書,重要的考點都有帶
到,蠻推薦的,不過自認對刑法爭點還有很多不足,於是又再購入旭律師的爭點解讀,這
本真的是拯救刑法一直不上不下的我。另外考量刑法也蠻愛考文章的,所以也購入周易的
刑法文章解密,雖然收錄文章很多看起來很可怕,但這邊已經有強者整理好所有重要的文
章,我就當做這本看完就已經準備完所有刑法文章(刑法學者表示:是在哈囉?)
此外,也非常推薦連芯老師的總複習,會補充大量的最新文章和實務見解,重點是老師又
美又好笑,不看可惜,而且在接近考試時常常覺得自己廢爆而想放棄,我都會用連芯老師
的騙子理論說服自己撐下去!
在這邊順便勉勵大家,即便寫到一半發現寫錯,也不要放棄!我看到刑法題目想說「乾這
也太簡單了吧!」就這樣毫不猶豫寫下去,振筆疾書之際發現事情越想越不對勁....但頭
洗下去了就只能勉強寫完,沒想到還能拿到75分......
刑訴的部分我無語問蒼天啊~~~我對不起伊谷老師,老師真的教很好~Jango 學弟的解
題書我也覺得很棒
5.民法
張台大 民法債編(上)(下)
李淑明 債編總論
李致斐 民法物權編體系重點整理
徐慧怡老師 身分法上課講義+筆記
林政豪 這是一本債編解題書
張璐 債編題型破解(推爆)
唐浩 物權編題型破解(推)
大邁 雷霸龍 身分法題型破解
賴川 民法實務模板(推)
賴川 財產法總複習(推爆)
民法的打底資料我列很少,身分法我甚至沒有一本參考書,只能勉強寫我後期唯一會翻的
資料,但我準備研究所的時候讀過很多讀書會補充的資料,身分法我也很認真的上過徐慧
怡老師和戴瑀如老師的課,只能說民法不是一蹴可幾的科目啊!
不過考試還是有辦法可以有技巧的拿到高分,在此我要鄭重推薦賴川aka 民法小王子的總
複習講義和張璐aka 民法大王子的債編解題書(大小王子沒有優劣之分,都是強到爆炸的
王子)
賴川老師的總複習講義是我看過有史以來最好用的講義,依照老師的叮嚀該背的話就背下
來,真的不會吃虧(順帶一提,老師的實務模板和總複習內容是差不多的,擇一購買即可
,想省錢的話,賴川老師的財產法爭點地圖內容也是差不多的)
另外,張璐老師的債編解題書也是我看過有史以來最棒的解題書,雖然有些人說看不下去
,但只要撐過去真的可以收穫很多,而且張璐的三段論法真的寫超好,完全是教授會愛的
那種,想要拯救民法解題,就認真把張璐的寫作模式學起來吧~
6.民訴
吳從周老師上課筆記
喬律師民事訴訟法(上)(下)
喬律師的民事訴訟法解題書
薏偉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 進階篇(推)
薏偉 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推)
蘇試 80/20法則-民事訴訟法(推)
武律師 家事事件法爭點解讀(推)
李甦 實務模板
李甦 民事訴訟法總複習(推)
我以吳從周老師的上課筆記為基底,搭配傳說中薏偉神書及蘇試大補帖補充邱、姜派見解
,有沒看過的概念就翻喬律師參考。此外,不得不說,我看到前篇有人分享說李甦老師是
未來人,我真的深有同感!老師在講反對抵銷的時候,我還想說這什麼鬼怎麼可能會考?
但還是有稍微翻過幾次~而我看到民訴題目時,真的是從原本的吃驚錯愕,轉瞬為內心的
狂喜呀!關於民訴未來人的部分,我想之後李甦老師會再專門做視頻為大家講解的(?)
順帶一提,武律師的家事法真的很棒!可惜我第一題花太多時間而來不及寫家事法,分數
慘不忍睹QQ
7.商法
董謙 公司法函授
齊軒 公司法題型破解
陳楓 公司法總複習(推)
張心悌老師 證交法上課講義+筆記
黃程國 證券交易法題型破解(推)
陳楓 證交法總複習(推)
廖毅 保險法函授
葉啟洲老師上課筆記
海青 溫拿 保險法題型破解(推)
文章必考焦點商事法
我以前一直都搞不太懂公司法,體系和爭點都是硬背起來的,但陳楓老師的總複習真的讚
豹!用淺顯易懂的方法解說各個公司證交的體系及重要爭點,上完我整個功力大增!
有關商法全科,請金牛角學弟妹們務必去聽老師的課,老師們都教得很好啊~另外也大推
以上提到的解題書。又眾所皆知商法文章很重要,所以我考前又緊急找了一本看得順眼的
文章整理書做補充。
8.海海法
讀家海商法、海洋法函授(不推)
辛律師 海商法爭點解讀(推)
晴天 麥曲 海洋海商法題型破解
在400分制度下我真的覺得選考不用太認真,選考科目大推好準備的海海法(只要你相信
海海,海海就會幫助你),我真的沒花太多時間準備,也剛好我選的函授金架母湯,所以
我看沒多久就丟一邊。如果要準備的話真心推薦海商法看辛律師即可,海洋法我則是考前
熟悉法條位置,考場上用最後力氣狂抄法條,邊抄邊想著他x的老娘等等就解脫了啊啊啊
!(然後左撇子我手就痛了兩個禮拜)
四、讀書方法
這部分真的很見仁見智,像有些人可以書翻兩三遍就記起來,但我金魚腦就是沒辦法,所
以我從準備研究所開始就準備全科筆記,在解題書、總複習或其他參考資料中得到的新知
就用便條補充在法典上,想說我只要把筆記背起來應該就ok了~但殊不知因為我有完美筆
記強迫症,導致我唸書的速度變非常慢~而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我覺得加快自己的吸收
速度是非常重要的事。雖然大家都說考試是比誰忘的少,但前提是你原本記的東西跟別人
一樣或更多,這樣才有辦法贏過別人。
在我落榜兩次以後,我非常認真思考應該如何改進自己的讀書深廣度及彌補自己的不足,
後來我從自己之前考最爛的科目開始唸起,並發展出以下方法,供大家參考:
1.計算紙讀書法
開始用這個方法時並沒有想太多,但考完後發現這招我好像從國小就開始用了>__<也就是
只要看到教科書、參考書或是解題書上的重點或好用的帥話,我覺得容易會忘記的,我都
會簡單記在計算紙上,因為是計算紙所以不管字多醜都沒關係。接近考試時不管我是在吃
飯、坐車、還是上廁所,我都是隨手就抓幾張計算紙帶著看,每張計算紙我絕對都看過幾
十遍以上(後來想想這吸收日月精華的計算紙似乎有點胎哥,疫情結束前不建議學習)
2.打字紀錄法
有些資訊量太龐大的參考書,用手寫筆記實在太浪費時間,我就會打字擷取重點,每本書
的重點都控制在十頁以內,每一頁我也是事後都會看幾十遍以上。
3.土法煉鋼法
像是總複習講義這種東西,因為準備當時已經離考試時間非常接近,這時候真的不要再做
自己的手寫或打字筆記了,就是他x的狂看就對了!不要說自己沒時間看,所有人都馬沒
時間,但時間就是硬擠出來的,所有我覺得值得看的總複習講義當中我劃過的重點,我都
至少看過五遍以上。
而我在此必須推薦讀家總複習,裝訂及印刷相較其他補習班更優,增加我這個龜毛人翻它
的意願,重點是雙師資價錢又超佛!可以讓苦悶的考生自行選擇適合自己的老師及課程,
我真的要感動哭啊(這不是葉配,但可以找我葉配喔>__<)唯一要說缺點大概就是一些小
科我覺得不太行啦(這樣應該就接不到葉配了了哈哈哈
除了讀書以外,我覺得練習寫題目控制時間也很重要,這部分就是我沒做到的地方,導致
我很多科第二題都沒寫完,覺得有些遺憾啊
五、落榜心情調適
1.悲痛期
遙記我上次落榜是2017年,放榜當天我在投保中心打工,得知我差2.5分落榜後我直接走
出中心門外痛哭,主管樹哥還特地來安慰我,讓我隔天不用上班,我從擁擠的文湖線轉到
熱鬧的板南線,一路上我完全不顧他人的眼光,就這樣一路哭到回家哭到睡著,所以我完
全理解落榜是什麼心情。
建議這段時間多跟朋友聊天,做自己開心的事情,或是轉換環境,寫下自己的心情,盡量
不要長期處於悲痛的情緒。如果真的想要聊聊,歡迎來信[email protected] 雙魚座我
是很好的傾聽者~
2.自省期
悲痛過後終究要面對現實,如果想要重考,必須想清楚自己考試的動機為何,不管是怎樣
的理由都必須強烈到足夠支撐自己走下去,畢竟考試最難的是跟自己戰鬥。假設確定要重
考,最重要的是找出自己的盲點,是自己書讀得不夠還是題目練習不夠等問題,決定重考
以後都要誠實面對自己,並列出解決計畫。
3.讀書期
準備重考的過程中是絕對會懷疑自己的,我相信悲觀是敦促自己的力量,但千萬不要被自
己龐大的壓力給壓垮,我每週至少讓自己休息一晚,不管是出去吃飯還是看電影都可以。
假設遇到撞牆期,可以允許自己休息一天,但隔天還是要逼自己坐回書桌找回看書的心情
,不然很容易一怠惰就是浪費三五天。
六、後記
我覺得考試是很公平也非常不公平的制度,公平點在於你唸進多少東西那就是你的,不管
你是否為本科系、是否為名校畢業或是有無唸研究所,任何人都有機會考上也有可能落榜
;不公平點在於用短短兩天時間評價一個人的所學以及乾他x的400分啦!
當初我決定只要二試有過就要來發心得文,我也不管司法官會不會上,這本來就不是我的
目標,但我一定要儘早告訴大家,不要因為落榜就否定自己,我認為重點在於每個人的能
力與態度,就像我現在擔任企業法務,主管說他當初沒有選擇錄取有律師資格的人而是選
擇我,是因為我的能力以及虛心受教的態度(還是說我一臉奴性?)只要肯努力,任何人
都能走出一片天的~
上次落榜後的隔天,我在我的筆記本寫下「國考就像我人生永遠跨不過的那一頁,我不知
道我能不能跨過去,我的人生好像永遠停滯不前,我真的好累好累...好想哭......我真
的能走出來嗎?」或許這也是大部分落榜者的心情?我可以走出來,我相信大家也可以辦
到的!
最後,謝謝家人、朋友以及男友在這條路上的支持
也謝謝當初那個努力走過來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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