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屆監察院長人事同意權行使
一、監察院為憲政機關,憲法規定監察委員之任命須符合
✅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之兩個要件,本案國會既已表示同意通過在案,任命程序依憲法殆無疑義。
二、至於立法院同意權行使,屬國會內部事務,應尊重立法院權限行使之結果。
三、進一步言之,本案被提名人業已提供簡歷、自傳、著作原件、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健檢報告、納稅證明、財產清單等許多資料,供立法委員進行實質審查;口頭詢答雖未進行,惟被提名人已將口頭說明之書面資料事先送立法院全體委員參閱,且均於預定時程至立法院準備列席說明,已不妨礙立法委員進行審查。
#菊姐在監察院完全沒有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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