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1分扣1000!台中某電子廠遭控訴 連搭錯電梯也要罰
#水獺編:大家有遇過更誇張的規定嗎?
#扣薪 #勞基法 #台中
員工遲到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連著幾天大雨(而且每次都是剛好要出門就大雨),搞得米編都有點精神不振了😆今天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第五篇貼文,想要來聊聊有時候在職場上難免會犯點小錯誤,失手把公司的的財物毀損,而很多公司這時候都會以「扣錢(薪資)」來當作管理與懲戒員工的一個手段,這樣真的可以嗎?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已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在這條法令規定的立法理由中,也已明確指出是為了避免勞工工資被雇主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因此當雇主有前述情形時,就有可能會違反規定而被處分。舉例來說,資方片面規定遲到1分鐘扣50元(扣薪比例大於勞工每分鐘薪資,會有倒扣情況)、因為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就不給薪,或是月薪制員工到職、離職時因為不足月而資方僅用工作日計薪,都是屬於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給員工的態樣,而違反此條規定的話,雇主可能會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的情況通常是當資方薪資計算錯誤或是有倒扣員工薪資時會被勞檢後處分的情形,但如果當員工有損壞公司財物、違反勞動契約約定時,公司又是否能夠扣除員工薪資作為對資方的賠償呢?依照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再參考過去勞動部的解釋,這邊說的「預扣工資」是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還沒發生前,或事實發生後但詳細情況還沒釐清時,雇主就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此規定的話則可能會面臨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我們所稱的「工資」一般來說是勞工付出時間、心力等勞務後所獲得之報酬,通常工資也是勞工維持經濟生活、家庭開支的主要憑藉,就算勞工疑似有違反約定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但是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還沒確定以前,資方仍應透過調解或民事訴訟等程序另外向員工求償,而不得逕行以工資扣抵。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一些小重點,看到這裡,雇主們應該會覺得壓力很大不知道如何管理員工吧,但事實上,如果員工確實有違規情形時,還是有辦法跟員工求償的,這部分的內容可以到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雇主如何向員工求償」,瞭解更多細節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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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前幾天在PTT的Salary版看到有一篇「朋友老闆要求勞工紓困金上繳」的討論文,引發了不少版友討論,後來也有媒體報導(參考東森新聞:員工領到紓困金!老闆扣薪水逼上繳:最該紓困的是雇主)。相信大部分的讀者看到標題後應該都會直覺反應,「這樣怎麼可能可以呀!」,如果老闆只是提出一種與員工協商的方式也就罷了,那就看該公司先前勞資關係如何自行去協議,但若試用強制的手段來逼迫員工交出紓困金,不只不近人情,甚至也會有違法的疑慮,最後可能從員工那裡拿到的紓困金反而就要變成罰鍰繳回給政府了。
之所以會有這類的爭議產生,是因為勞動部為了因應近期疫情嚴峻對於勞工造成的衝擊,比照去年推出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主要是針對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提出的紓困方案,並依照其投保薪資發給1萬元或3萬元的紓困補貼。
但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有些雇主因為不想幫員工繳納勞健保費用,便會補貼員工部分費用讓他去投保在各縣市的職業工會,才會出現這則討論文中的老闆出來主張「勞健保費用是我繳的 因此領到的紓困金當然要上繳」的情況,但這樣真的合理嗎🤔
👉🏻受僱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問題
依照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只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工作者可以參加的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以保障這一類的勞工在有特定事故發生時也能夠申請各項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並可累積投保年資直到資格符合時申請老年給付。
相對地,如果是「有一定雇主」的一般受雇勞工,恐怕就與前述的投保資格不符,而應該要以服務的公司或單位為投保對象,由雇主為其投保勞健保。因此以本篇PTT貼文中的案例來看,雖然不知道原Po服務的單位是否為僱用勞工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而應強制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明明受同一雇主聘僱卻還投保在職業工會顯然是有問題的,如果當事人因故發生職災時,恐怕也就沒辦法因此而申請到職災的相關給付了。
(其他細節,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沒工作就去職業工會加保?沒注意到四大重點,保費可能就白繳了」一文)
👉🏻不上繳紓困金就不發薪資
既然讓自己的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的疑慮,理論上該員工也根本不是「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的紓困對象才是,所以無論是老闆還是員工,應當都不該領取該筆補貼才是,但先不論這一部分的是非對錯,假如雇主向員工表示在繳交回紓困金以前不發給工資,或甚至直接從原本要發放的薪資中扣除紓困金的話,都有可能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被查證屬實的話,除了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可以依照勞基法第27條規定限雇主在期限內給付工資,所以前面才說老闆拿到紓困金後,搞不好繳的罰鍰還更多了。
順帶一提,經濟部在這個月有釋出「商業服務業營業衝擊補貼」的紓困方案,假如該事業單位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勞保的話,搞不好還有機會合法地申請到這項紓困金,也就不用一邊跟員工產生爭議,一邊還要承擔其他法律風險了。
👉🏻先暫緩發薪,最後放棄要求員工繳交紓困金,還是有問題?
相信不少的人聽到雇主要求上繳紓困金的要求後應該都會予以拒絕,但如果勞資雙方在協議過程中,雇主因此而暫不發給工資,最後因為勞方反對而作罷,卻因此讓發薪日延後的話會有問題嗎?依照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的給付應按勞資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主,實務上如果雇主未按期給付工資(例如每月約定10日發薪,卻延遲到25日才發放),同樣可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前述的規定而予以處罰,這樣可能不僅沒從員工那邊拿到紓困金,還是會同樣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總之,疫情期間無論是資方或勞方的確都需要共體時艱面對難關,但不管是在申請各類紓困或是處理各項問題時,還是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執行,避免產生更多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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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勞基法 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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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勞基法 在 【勞基知識家】員工遲到的時段,是否納入工作時間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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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沒有確實協商的話,當 員工遲到 30分鐘,雖然雇主可以扣 員工 30分鐘的薪資,但 員工 晚下班的30分鐘,雇主還是要依照 勞基法 第24條給付加班費。 ... <看更多>
員工遲到勞基法 在 Re: [抱怨] Yodobashi Camera名古屋松坂屋店超雷店員 的推薦與評價
抱歉,因為想回覆首篇底下推文的字數有點多,所以請大家原諒我用回文的方式
有網友推文說我可以找別的店員結帳
在此請容我稍微解釋一下這家店的陳設
事件發生後我查了google評價
才知道Game區原本在7樓,後來被搬下來到4樓一個很偏僻的角落
結帳也是在那個角落自己獨立一個收銀台
跟其他間yodobashi一層樓就是一長條或是一個口字或ㄇ字型結帳區不太一樣
當時我根本就沒有辦法請別人來結帳,因為放眼望去就只有他一個店員
唯一方法就是叫他退刷,阿姨我不買了走人
但是在此之前我已經被他那樣無禮對待過了,誰知道我如果要求退刷又會被怎樣?
而且當時我身後還有兩組等待結帳的母子檔客人(小朋友還坐在娃娃車裡面的那種)
我內心裡只希望快點結帳完然後我要離開這個鬼地方
還有推文說要我找店長才能解決
基本上只要說"我要客訴,麻煩請店長出來"
馬上就會有店員跳出來坦說有什麼事情都可以跟他說,他會轉達給高層負責人
事實上我當時的確也是被這樣對待了
這樣我還要繼續帶著負面情緒還要浪費我跟我先生的時間
就為了等他們誰去幫我找所謂的店長嗎...
還有,我並不覺得刷卡用密碼還是簽名這點是值得去糾結的問題
因為我這20幾年來在日本旅遊消費的經驗就是兩種都可以
也從來沒有店員會為此刁難我
這次會要求用簽名,也是因為我出發前有去電發卡銀行要求臨時調高額度
就被銀行客服告知請我用簽名的方式刷卡消費
此次在其他地方消費就沒有發生任何問題
但是近藤先生當時對我的言語態度很粗暴
而且還非常仔細的,把他原本戴著的眼鏡都摘下來了
就為了比對我的護照資料、信用卡背面簽名,以及我現場簽的刷卡單據
這才是讓我覺得"現在是怎樣?"的點
我那時候在機場打電話客訴
還跟對方說我知道你們家收銀區至少都有兩隻監視器在看
我完全不介意,甚至會請求你們調紀錄出來證明我從頭到尾說的都是正常消費
不要無故把會講日文又要求免稅購物的外國觀光客都當成轉賣屋或是犯罪者
跟我相比之下,我先生的EQ就高出很多來
被羅森店員用丟的找零錢也只是走出店門口馬上就去申辦Quick Pay
聽我一直該該叫在yodobashi的超雷經驗,也只是淡淡地說了句:
"真不愧是日本三大都市裡最沒有魅力的那一個"而已
我想這次赴日旅遊經歷應該會讓我日後更謹慎且更懂得隨遇而安吧
沒想到疫情後國境開放了,反而大家赴日的負面經驗也變多了
希望能夠盡快回到以前那個待人親切和善的日本觀光服務業
阿姨年紀大了也沒幾十年可活了(?),禁不起像這樣的驚嚇了啦 -_-;;;;
抱歉又讓大家看了一篇我的牢騷文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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