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修法,讓職場環境更友善!」
今天衛環委員會討論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正草案。我特別針對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範僱用250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置哺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規定,雖然立意良善,但立法迄今已將近15年,已有重新評估之必要:再參考外國立法例如日本,法律規範公司聘僱「101人」以上的員工,有義務設置哺乳室;再考量中小企業占臺灣全體比例為約97%左右,現行法規定250員工之企業需設置,受益的勞工並不多等情狀。我謹建議勞動部將現行法規範人數下修為100名員工以上之雇主,有提供哺乳室等設施之義務。
另外,部分工時工作者(例如:打工族),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可以請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與全時勞工一樣,但知道的人並不多,再加上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病假、事假是按每日時數比例計算,因「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生理假」超過三日併入病假計算,導致到底要給一天假,還是按時數比例計算,雇主與勞工無所適從。我想勞工因生理、家庭照顧原因需求請假,通常是一整日。我特別請勞動部注意這個問題,趕快通盤檢討、修正注意事項,保護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
未來性平修法通過,我希望勞動部能本於照顧勞工的立場,協助、督促雇主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範,讓職場環境更為友善。提醒大家,下午一點半~二點「萬安39號北部地區軍民聯合防空演習」即將開始,請大家遵守交通管制,進行人、車疏散,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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