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少拎劉細良啲節目黎抽稱,因為實在太撚七長,聽咗個開頭經已訓著,莫講話仲要響入面抽番佢啲捉鬼謬論。
今次就有網友好有心機逐字紀錄哂佢舊年成集節目,白紙黑字寫清楚佢點樣歪曲事實尻噏「勇武就係保護和理非」、點帶風向一邊話和勇不分,一邊暗示勇武抵比人捉鬼,應該自己反省下
真係屌你老味,成日借批勇武策略暗示人地幫共產黨手,不停吹捧自己和理非先係正道,呢啲唔係分化係乜撚嘢?你班城粉係咪全部盲撚哂?哦你老屈人就係策略討論,到人地批評番你轉頭就係分化撚?
勇武用前途人生同你搏命,你和理非承擔的屎咁多風險,竟然夠膽走去教訓人地做嘢無深思熟慮,你劉細良先扮窮,後走頭,再賣樓,扮無辜,呢啲咪最深思熟慮囉!
延伸閱讀:回應陶傑:有關KOL工業與抗爭KOL經濟的分別/呼籲劉細良等黃標KOL簽署〈課金與抗爭無關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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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惠寧非常任務下集 - 07/01/20 「奪命Loudzone」1/2
5:25 外國媒體來訪問我,佢哋話對於遊行嘅衝突場面好厭倦,因為平時響戰區影好多,所以我希望響個遊行做啲新既野
6:15 我地係希望爭取國際層面嘅曝光,唔係去玩
6:40 爭取眼球,唔係去玩,再批評果啲人哂氣(下,依加係批評你整得樣衰同埋先批評,後騎劫時代革命)
19:50 鄧炳強為反送中運動添火增柴
32 果啲係鬼唔係勇武
10:00 劉:我既理解和理非係制造人數壓力
13:38 劉:策略問題,唔係捉鬼,反省下結果可以係Yes or No大家(和勇) 建立更加強既共識
14:10 劉:我覺得,如果我當佢真係手足,個行動係無深思熟慮既
14:30 嘉賓:佢(流亡海外女手足)唔係話自己要反省乜野,佢係叫群眾反省,因為捉鬼搞到氣氛窒息
14:40 嘉賓:但問題我覺得佢係咪都要有反省既地方
14:45 劉:係lor佢都要交代點解要響果個時間做,如果果個係手足,我意思係,佢都要同其他和理非手足交代
15:00 嘉賓:因為所謂和勇不分都係基於一啲共識,即係遊行當中唔會做咁既野等警察有藉口
15:40 嘉賓:大家都覺得果件事係唔尋常
16:00 嘉賓:你都要反省,點解你做咁既野令現場既人禁緊張
16:20 嘉賓:你地都識講勇武係保護和理非,點解你地響遊行進行中做咁既野,令和理非受到威脅呢,呢樣野就打破左和勇之間果個共識
(幾個月之前民記唔係講左唔好捉鬼咩,呢啲就唔係共識?係咪只係和理非可以約制勇武,勇武就唔可以約制和理非)
16:40 嘉賓:你話可以做咁既野,係因為有和理非backup,咁令首先要令大家無人身威脅,但你果日係令大家都覺得你係鬼
(喂呀哥等你地走哂先實無威脅啦,咁你地走哂仲點backup呀)
17:15 嘉賓:首先你定義咩係捉鬼先,例如影大頭,如果你覺得捉鬼令人窒息,咁你唔好罵人影大頭
18:25 劉:警隊依加係好擅長帶風向,佢地會站在勇武左膠既角度罵和理非
19:50 劉:中共就係要我地割蓆,經過禁多次(中大,理大圍城,平安夜,元旦)
20:15 劉:依加就係心戰既時候,鄧炳強話剛柔並用就係政治手段,就係包括用政治部既手段
21:00 劉:女手足引論語,三省吾身,比我個感覺,可能係心戰黎嘅,我地要放低呢樣野
21:20 嘉賓:成件事係好自然,當刻係無人帶風向,群眾自發去捉鬼,我覺得當時人要反省下
21:30 劉:係,果個(捉鬼)係直覺黎架,即係我覺得如果果個係手足既,一定更加要反省,政治行動,係兩樣野既姐,手段同目標,你要達到咩目標然後你要採取咩目標,然後你要有個理據,
如果係同路人,呢啲嘢係可以討論既
22:20 劉:所以我成日話點解我要整公仔頭,因為我行和理非路線,我要爭取媒體曝光
22:50 劉:你果日響果個時間做咁既野,如果真係手足,你想達到乜野,所以你唔可以一開始就勇武為和理非犧牲左乜嘢
23:10 劉:永遠大家係想十之爭拗完行前一步,如果個討論係咁,咁只會係心戰
24:00 嘉賓:依加大家抄大呢單野,搞到沙士區議會,無人去討論
(喂,搞到手足流亡又唔道歉,講成個鐘頭就係想死兜)
唔該借歪意思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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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大家,今日香港嘅抗爭運動最常聽倒一句嘅口號係乜嘢?並唔係你地心中諗嘅「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而係響黃屍之間已猶如咒語一般嘅「不分化,兄弟爬山各自努力」。當日法國大革命羅蘭夫人被雅各賓黨送上斷頭台時曾大喊:「自由!自由!多少人假汝之名而行惡!」,而好遺憾,「不分化」響運動發展大半年後,亦成為咗飯民黃屍迫害異見者嘅手段。
由於有唔少關心抗爭運動嘅市民,都係比較後期先加入,佢地根本唔知道「不分化」嘅原意係點黎,所以我實在有責任響呢度為大家重新梳理歷史,搵番抗爭最初最真實嘅一面。
其實呢所謂「不分化不割席不篤灰」,係源自佔中失敗之後,開始有唔少本土激進派嘗試以武力抗爭方式找尋新路向,當中包括咗元朗屯門嘅「光復行動」、2016年農曆年初一嘅魚蛋革命,但由於當時嘅飯民堅持和理非路線,認為所有勇武抗爭嘅負累,所以先後多次召開記者會、發表聲明譴責呢啲暴力行為,並聲言與其割席。
當中陳偉業更不點名批評黃毓民響網台上聲援呢啲勇武抗爭,「令未成年青少年受到誤導而衝擊警方」,一時之間勇武派變成飯民喊打嘅過街老鼠,甚至日後連梁天琦、陳浩天等人被DQ,飯民亦完全表現出「事不關己」嘅割席態度,認為呢班人應該自己「執屎」,與人無尤。
之後就去到69大遊行晚上嘅衝擊立法會,亦牽起咗新一輪勇武抗爭嘅序幕。響民陣呼籲612三罷兼包圍立法會時,有三樣嘢係好令當時嘅抗爭者擔心:
1. 6月9日晚上群眾唔依從民陣指示解散,係超越所有人意料之外,令大家覺得唔應該有人去阻礙抗爭嘅自由發展;
2. 以佔中時期嘅Track Record,大台隨時可以成為搞散成場運動嘅禍根,一定唔可以令大台復闢;
3. 依飯民政客嘅和理非性格,必然會千方百計想同暴力抗爭者劃清界線,所以要諗辦法將佢地綁上呢部抗爭戰車;
於是早早響6月12日,網絡上就不停傳播一句新口號:
「不受傷、不被捕、不篤灰、不割席;相信群眾智慧」
而日後就係由呢句口號演變為「不分化、不篤灰、不割席,兄弟爬山各自努力」嘅三不原則。所以基本上,成句口號都係針對主流飯民大台而來:
所謂不篤灰,就係當時飯民仲係好鍾意影低勇武抗爭者大頭,屈佢地係滲入示威群眾搞破壞嘅臥底,某而家跟緊燒山搵食嘅趙姓KOL仲公然話要報警拉哂所有勇武派,為咗保護義士,因而先會提出;
所謂不割席,就係為咗防止民陣、飯民政黨因為意志唔堅定,又再好似之前咁發聲明割席,因而要用不割席封咗佢地條後路;
至於不分化,則係由於當時以和理非KOL蕭若元、劉細良為首,不停鼓吹勇武無用之餘,仲會搞禍和理非檔攤;然後又開始提出佢地果套「和理非不合作運動」先係正途,妄想透過和平抗爭迫使政府讓步。為咗避免呢班和理非黃屍分化,所以先會提出「不分化」呢個口號,意思係:你班和理非鍾意點搞,勇武派唔會阻住你地,兄弟爬山各努力,但唔該你班和理非亦唔好對勇武抗爭指指點點同抹黑。
所以真正搞分化嘅,從來都係呢班和理非原教旨主義者。而最大證據就係,響成個六七月,根本就係由勇武派主導哂成個抗爭運動,每逢星期六日就打陣地戰,和理非最多只係輔助,勇武根本無需要搞咩分化。
但呢班根深蒂固嘅大台主義者,始終都無放棄過響勇武派手上搶奪話語權、重新建立大台嘅機會。其實佢地之前經已試過唔少次,包括劉細良無啦啦話唔應該再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做口號,怕會激嬲共產黨;蕭若元成日都話要成立「抗爭守則」同「割席宣言」限制勇武派行為,又話要將連登看待成抗爭者大台;
然後響呢班人鍥而不捨嘅努力之後,開始慢慢摸索倒一個成功嘅抹黑方程式:首先佢地會借住警察派臥底捕捉勇武抗爭者嘅機會,反過來老屈所有睇唔順眼嘅勇武抗爭者都係鬼──只係將被批評者打成係鬼,咁就唔在「不割席」之列啦,係咪?
甚至過去「大多數和理非應為少數勇武掩護」呢個慣例(唔係七一成班和理非企響立法會前面頂住班差佬為乜?就係等班勇武有時間撤退呀!),亦被劉細良歪曲成「勇武應該企響前頭保護和理非,而唔係為後者製造危險」,咁都講得出口……
當然,好多口號嘅原意被扭曲,亦唔可以單單怪罪於呢班賤人,香港人金魚級記憶、對歷史唔重視以及不及甚解容易被洗腦,亦比咗機會一班飯民大台KOL為所欲為咁操控歷史。
當「捉鬼」可以將篤灰合理化、「割席宣言」又突然可以將「核爆都唔割」呢個原則完全無效化,「不分化」自然亦等同於名存實亡。但點都估唔到嘅係,呢班大台黃屍KOL,竟然係無恥到掉番轉將「不分化」呢三個字,用黎打擊番不同意見者!
即係同你班蠢撚黃屍講,任何一場運動入面,當然係會有路線之爭,為咗爭拗邊樣有用邊樣無用,甚至係會互相指罵、嘲弄、鬥過你死我活──但你無論鍾唔鍾意都好,呢個就係民主嘅本質。
但分化呢,卻係講緊好多人唔選擇走去面對質疑堂堂正正以論點駁斥他人,反而用盡各種耳語、謠言,離間分化中傷原本就有共同目標、只係路線不同嘅異見者──聽落係咪好熟面口?咩人最鍾意話人係鬼、話人收共產黨錢、話人想破壞團結,但卻永遠無視異議者對自己嘅質疑?
無錯,就係今時今日呢班「黃標KOL」,同埋下面果班被洗腦嘅深黃傻粉。而好諷刺地,呢班真正嘅分化撚,反而就係最堂而皇之咁利用「不分化」三個字黎排除反對者、分化成場運動。呢個就好似共產黨點樣用「反革命」三個字黎清算果班唔聽話嘅革命份子一樣。歷史再次重覆,就係基於人類嘅愚昧同無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