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重要的訊息,情急之下,無論如何都要急救,讓醫病關係回到本質。
也希望大家能知道,不要把「救不回來」的錯怪到醫護人員身上。
「萬一發生嚴重意外意識昏迷無法表達意願,當下要不要搶救,你想把決定權交給誰?」
先說結論:
#嚴重意外的當下沒有要不要搶救的問題
#嚴重意外的當下一律都要先搶救
日前有媒體製作動畫,宣導「預立醫療決定」,這是非常值得鼓勵的事。但是,影片開頭的這句話,恐怕會讓民眾產生誤會,於是我請教台中榮總的安寧緩和專家,制作這個流程度,幫助大家瞭解。
最重要的重點是:
萬一發生嚴重意外的當下,沒有「要不要搶救」的問題,而是「一定要搶救」!「預立醫療決定」在這個moment是還派不上用場的,而是在急救之後,才有可能會用到!
所以,簽立了「預立醫療決定」,也不必擔心,在意外發生當下,「還沒經過搶救,就被放棄」的問題。「預立醫療決定」的執行,是有嚴謹的條件、專業判斷與法定流程要遵循的。
流程好像還是有點複雜嗎? 重點要說的是:
#嚴重意外的當下沒有要不要搶救的問題
#嚴重意外的當下一律都要先搶救
歡迎大家分享~
以下是黃曉峰醫師的說明
==================
我想,大家都看過了這個片子了吧!
那我們再來討論一下⋯⋯
【萬一發生嚴重意外意識昏迷無法表達意願,當下要不要搶救,你想把決定權交給誰?】這個問題本身,有問題。
1. 「發生嚴重意外的當下」並不是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說的「嚴重傷病末期」,因此「當下」還是要急救!
急救無效,人就走了;
急救有效,生命跡象穩住,有機會去作檢查。
然後傷得太重,發現死亡仍不可避免,才符合「末期」,可以撤除維生醫療。
當然,傷得更重的,符合了腦死的診斷標準,還可以器捐。
2. 到了二年後,「病人自主權利法」生效, 「發生嚴重意外的當下」仍然不符合「特定臨床條件」!
仍然應該急救。
你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拿著你的「預立醫療決定」也只能站在一旁。
因為「持續性昏迷」的定義,是昏迷指數七分以下超過72小時,而「永久性植物人」更是要有超過一年以上的「年資」。
3. 我國前15大死因當中,「非病死或自然死」的,只有「意外事故」4.4%(在前十名內),「自殺」約2.2%、
其他13名(加起來78%)都是癌症與慢性病。
疾病到了「末期」、或是末期之前(或之外)的「特定臨床條件」通常都不是「意外」,只是,很多醫師不知道或是不想討論「接下來要面對」的事。
結果,意料之中的變化才會變成「意外」的變化,一時難以決定。
結論:
1. 發生嚴重意外的「當下」,還是該送醫急救。
預立醫療決定與DNR,都是急救過,才有資格拿出來看的。
2. 我們死於意外的機會,遠低於死於慢性病的機會。
及早想一想,與家人朋友談一談,預立醫療決定與DNR還是用得上,就不會接受無謂的急救。
。。。
有沒有跟你以為的不一樣呢?
媒體製作的動畫: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life/258326
嚴重意外的當下一律都要先搶救 在 Icu醫生陳志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萬一發生嚴重意外意識昏迷無法表達意願,當下要不要搶救,你想把決定權交給誰?」
先說結論:
#嚴重意外的當下沒有要不要搶救的問題
#嚴重意外的當下一律都要先搶救
日前有媒體製作動畫,宣導「預立醫療決定」,這是非常值得鼓勵的事。但是,影片開頭的這句話,恐怕會讓民眾產生誤會,於是我請教台中榮總的安寧緩和專家,制作這個流程度,幫助大家瞭解。
最重要的重點是:
萬一發生嚴重意外的當下,沒有「要不要搶救」的問題,而是「一定要搶救」!「預立醫療決定」在這個moment是還派不上用場的,而是在急救之後,才有可能會用到!
所以,簽立了「預立醫療決定」,也不必擔心,在意外發生當下,「還沒經過搶救,就被放棄」的問題。「預立醫療決定」的執行,是有嚴謹的條件、專業判斷與法定流程要遵循的。
流程好像還是有點複雜嗎? 重點要說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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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意外的當下一律都要先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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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大家都看過了這個片子了吧!
那我們再來討論一下⋯⋯
【萬一發生嚴重意外意識昏迷無法表達意願,當下要不要搶救,你想把決定權交給誰?】這個問題本身,有問題。
1. 「發生嚴重意外的當下」並不是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說的「嚴重傷病末期」,因此「當下」還是要急救!
急救無效,人就走了;
急救有效,生命跡象穩住,有機會去作檢查。
然後傷得太重,發現死亡仍不可避免,才符合「末期」,可以撤除維生醫療。
當然,傷得更重的,符合了腦死的診斷標準,還可以器捐。
2. 到了二年後,「病人自主權利法」生效, 「發生嚴重意外的當下」仍然不符合「特定臨床條件」!
仍然應該急救。
你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拿著你的「預立醫療決定」也只能站在一旁。
因為「持續性昏迷」的定義,是昏迷指數七分以下超過72小時,而「永久性植物人」更是要有超過一年以上的「年資」。
3. 我國前15大死因當中,「非病死或自然死」的,只有「意外事故」4.4%(在前十名內),「自殺」約2.2%、
其他13名(加起來78%)都是癌症與慢性病。
疾病到了「末期」、或是末期之前(或之外)的「特定臨床條件」通常都不是「意外」,只是,很多醫師不知道或是不想討論「接下來要面對」的事。
結果,意料之中的變化才會變成「意外」的變化,一時難以決定。
結論:
1. 發生嚴重意外的「當下」,還是該送醫急救。
預立醫療決定與DNR,都是急救過,才有資格拿出來看的。
2. 我們死於意外的機會,遠低於死於慢性病的機會。
及早想一想,與家人朋友談一談,預立醫療決定與DNR還是用得上,就不會接受無謂的急救。
。。。
有沒有跟你以為的不一樣呢?
媒體製作的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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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12 日 ·
615 搶救警察讓人民更安心
大遊行
發稿單位-中華民國警察警聲會
從第一次上街頭為警察發聲以來已經過了一個年頭,
這一年來警政署不但無視警察過勞嚴重的問題(附件1),
甚至要等到林佳龍……等委員的關心,
才敷衍地以一只無強制力的函文要求上班時數減少為 10 小時,
警界仍充斥著白色恐怖(附件2、附件3),
一點改進的誠意都沒有﹗
警察署身為警察的主最高機關,
卻不照顧在外勤賣命的基層警察,
讓寶貴的生命在警政署的默視下被犧牲,
從去年至今至少有 10 名官警倒下,
單單以公務員來說耗損的比例是最高,
這表示警察的勤務制度急需要改變,
每一位警察都是為人夫(妻)為人子(女),
有誰願意自己的家人在如同不定時炸彈的環境中工作?
以前警眷擔心另一半被歹徒打死或受傷,
現在則更要擔心另一半會不會過勞突然倒下!
改善警察勤務制度不只是保護警察的生命及福利,
試想長期疲憊不堪的警察要如何維護治安?
連自己都保護不了要如何保護社會人民的安全?
而警政署的高官仍然坐在冷氣房裡,
享受著外勤警察賣命維持的社會秩序,
卻不願意為外勤警察、為人民改善目前殺人的勤務制度,
造成基層人力快速折損,
警察嚴重健康問題增加健保支出,
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
所以我們再一次站上街頭,
希望政府能夠正視警察嚴重過勞的問題,
別讓警察繼續包山包海,
做一堆疊床架屋,
甚至是非專業的專案和績效;
更要積極依據我國憲法及兩公約的精神,
讓第一線真正有實務經驗的警察可以有應有的人權,
組織工會(附件4),
以落實警政改革,
還給人民更安全的環境。
附件1
反過勞 反打壓 廢督察 廢專案 拚治安!!
訴求重點:
一、請內政部相關單位發大型海報或貼紙給派出所......等基層警政單位:
寫著「因基層警力不足,恕不再提供非治安相關服務。」
以後發生警察過勞死、過勞 重殘,
各級相關主管、督察必須以業務過失致死或重傷害罪嫌調查是否有疏失,
此後若有民眾要求警察包山包海,
就請主管出來說:
「貼海報或貼紙也是民眾要求的,
因為時有警察過勞死、過勞重殘上報,
民眾觀感不佳,
幫警察反應的,
如果主管沒照做,
萬一有警察發生意外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害主管丟了工作。」
二、協辦業務非主辦一堆包山包海看不出直接法律依據,
但過勞死、過勞重殘的現象卻已違憲。
強制警察過勞協辦不相關業務,
已嚴重侵害人權,
不得再要求績效。
三、警察業務回歸治安專業,勿再包山包海。
1. 取消 1999 包山包海業務:
基層員警可以說是超人,
自從設 1999 以後,
幾乎有多數人都直接打 1999,
上班時間還有權責機關處理,
下班後尤其晚上九點後大都丟給員警去處理。
2. 對於文化活動……等柔性活動,
已有許多熱心志工維持秩序,
不得要求警察停休將參與民眾當成嫌犯。
3. 百貨公司周年慶、私人工地……等,
營利皆為私人所有,
強制警察交整、看守已有圖利之嫌,
請嚴格禁止。
4. 停止一切與治安無關的社運人士監控,
不要連人家辦搓湯圓活動都要強迫過勞刑警去關切。
5. 取消幫民眾叫計程車統計,
如此作法無助治安。
6. 多設監視器嚇阻犯罪、違規,
維護治安、交通安全,
讓警察多點時間休息。
四、取消強制加班,
彈性處理,
讓願意加班的人加班,
不願意加班的人可以有更充足的時間休息。
五、盡速補充基層警力,
可能退休、離職人數應事先預估,
以免警力永遠不足。
六、廢除督察回歸政風等相關單位監督,
讓督察人力投入治安維護,
補充警力:
私下訪談基層員警目前仍有許多督察單位不願配合節能減碳政策(附 件一),
於業務檢查時仍要求基層警察影印一堆資料,
浪費紙張;
督察業務檢查過多,
例如睡覺查舖用手電筒照,
影響警察睡眠,
督勤還要警察放下手邊工作聚集點名,
警察被迫過勞加班買東西吃遭懲處,
以及追車警 po 網諍諫被逼到送醫急救之類的事……,
之前更發生過警察陳情被記過的不公情事;
但很多罪證確鑿被判刑確定的,
當初不但督不到,
還考績甲等…….。
督察該發揮的功能不但無法發揮出來,
過多不合理的業務檢查反而影響警察平時正常工作,
成為過勞幫兇。
避免督察淪為某些有心人士整肅異己、包庇自家人貪瀆的情事一再發生,
督察功能應比照其他公務部門回歸各級相關政風單位,
而原本投入督察的警力也可以投入治安工作,
改善人力不足過勞的問題。
七、警察有因公意外或過勞重殘、過勞死情況發生,
不論年資,
國家終身醫療照護,
未來凡有過勞死、過勞重殘或過勞自殺情事,
涉案各層級長官、督察依業務過失致死或重傷害罪嫌移送法辦,
並由國家求償。
八、針對政治人物、長官不當關說,
設立檢舉獎金,
鼓勵警察及民眾檢舉。
九、廢除專案,
專心治安工作:
打擊犯罪本來就是警察的工作,
沒有專案時也在做,
不要一堆專案、活動,
排擠警察平常處理案件的時間。
治安問題民眾感受得到,
不是一堆專案、 活動,
表面上的績效數字,
就可以讓民眾覺得治安變好。
舉例說明,
如專案性擴大臨檢太多的問題,
以酒駕臨檢為例,
酒駕者通常遠遠看到警察站崗就繞別條路跑了,
擴大臨檢成效有限,
勞師動眾,
事倍功半;
若以提供檢舉獎金,
鼓勵民眾檢舉,
取代擴大臨檢,
不但能夠節省警力,
也將更有實質效果。
而所謂靖土專案更是諷刺,
以新莊捷運機場樂生工地與後龍火葬場工地為例,
破壞國土多為高官主導,
警察權力不但無法阻止,
反而被迫幫忙高官驅離抗議民眾,
甚至看守私人工地(附件三),
影響民眾觀感,
破壞警譽,
萬一發生土石流悲劇又是基層警察可能殉職,
高官繼續等著領大家的血汗錢,
包括受害家屬的血汗錢。
靖土專案執行結果取締很多開墾國有荒地小農,
卻永遠無法取締高官大規模破壞國土,
又逼得警察為績效過勞問題雪上加霜,
不如廢除。
十、建立完整的鼓勵制度 :
以每個局作單位,
全面取消績效制度,
讓各單位的所屬自行評比,
(包含績效成效,民眾報案及刑案發生的比例。)。
擇表現最優 的單位人員公開鼓勵
(甚至於比照美國以單位名義邀請警眷參加表揚場合),
除了能讓員警清楚自己付出的成效,
更能讓家屬知道我的家人在警察的行列裡到底做了甚麼,
辛苦在哪裡,
相信能消弭很多員警發生的家庭革命及問題。
◎ 訪談記錄
※ 警察、警眷的無奈心聲:
建議廢除警察節,
每年警察節一到,
在上位的作秀,
包山包海,
而基層就得忙的人羊馬翻,
過屬於自己的節日,
卻沒有任何的喜悅感,
過了這一天,
甚麼都沒有,
連最基本的價都沒得放(警察節當天不能放至少也讓警察任選一天補個假),
相信幹警察的,
沒有一個會喜歡這個節日,
何不乾脆把它給廢了吧!
政府正在慢性殘害警察的身體健康~
可惜我一天還沒集滿 18 支申誡~
我就不能跳出來講話~
或許今年督導我就掛了~
我在公布我的心得好了~
政府不仁以警察為芻狗~
包山包海~
工時已經過長了還一堆奇怪的督導~
分明就是為了找事給督導人員做忙死基層~~
怕督導沒工作可做~
我從警約 25 年日夜顛倒的輪班,
所以一有空或放假就在補眠調回生理時鐘,
希望的是退休後還能多活幾年,
但相對的我的家庭就從來沒有出去好好玩過,
現在小朋友都上高中了也習慣了,
所幸小孩沒變壞,
真不知我的家庭是算怎樣的!
不知該哭..還是該笑,
所以我也不希望我的子女再踏上我這條路!
有關*刑事類*的績效評比..計有
1.治安顧慮人口
2.掃黑治平專案
3.防制黑幫收受未成年人
4.未破重大刑案
4.檢肅黑槍
5.檢肅竊盜偵防工作(汽機車及自行車竊盜..自行車辨識碼)
6.打擊詐欺
7.加強掃蕩毒品
8.毒品人口採驗
9.查緝賭博
10.查緝高利貸(重利)及地下經濟案件
11.查緝偽造貨幣
12.查緝私劣菸酒
13.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
14.掃蕩破壞國土
15.查緝違法經營石油
16.取締偽劣藥
17.防制街頭暴力
等等10來項..還單單只是刑事類的..
尚未包刮*交通**行政**少年*婦幼**督察*類的專案或績效要求..
再加上*戶口類*的要求..所有所有的*工作*只有偵查隊跟派出所...
每個月不下百張的報表跟績效要求
..
刑事訴訟法中有個重要的原則
⊙ 武器對等原則 ⊙,
在被告面臨強大國家機器-->檢察官<--的訴訟時,
可由法律智識相當的-->辯護人(律師)<--來為被告防禦爭取權利,
讓被告與檢察官有相對等的地位以求審判的公平。
一名警察(被告)日前受到民眾(原告)不實的指控,
從督察室至分局二組(相當於檢察官角色),
就算有影音存證,
同一事件也一再受不同人調查,
警察沒犯錯卻得為自己沒做的事辯白,
作一堆報告搞得身心俱疲,
更沒有-->辯護人<--為這名警察主張任何權利,
在警察易角成為被指控對象時,
應該也受武器對等原則保障。
建議應由律師或相對等的高階警官來協助同仁接受調查,
這世道才有公平。
長官要我面對歹徒疑犯時,
展現強硬作風,
對不合作的歹徒柔道痛摔或以擒拿術來強力打擊,
但是光面對自家體系的行政調查,
基層便只能孤苦自救,
更遑論自己成為刑事被告時,
那個要你施展強硬手段的長官會幫你什麼,
你只能隻身站在法庭,
接受那漫長的訴訟折磨。
要你上戰場奮勇殺敵卻不給你盔甲防禦,
是當前警察文化的寫照,
別再怪警察執法軟弱了,
你願意當這種蠢蛋嗎?
警察法第二條(警察任務)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
才是重點,
但促進人民福利。
非警察應該執行之重點,
這是政府其他部門應該去推廣的,
不能凡事都要警察執行,
執行成效不佳又要怪警察,
政府所新推出的各項的法令政策,
所有的一切皆由警察做為先鋒去執行推行及干涉取締,
造成警察成為民眾洩憤指責之目標
(註:警察是屬於內政部所管轄,
非法務部所管轄,
所以警察才需要執行一些非自己本身業務)。
警察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
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警察工作真的是包山包海,
不是自己的業務都包回來做,
一些為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的工作都在警察的服務及取締範圍之內,
廢除不是警察的主要業務,
警察的主要工作為治安及交通最多就是加上為民服務,
為何縣市政府主辦的業務都是警察執行取締,
再通知主辦單位前來會辦查看是否合法,
萬一縣市政府認為是無妨的,
而警察機關人員已經將人帶回是否又會害同仁變成妨礙自由的嫌犯呢?
(例如違反水土保持法、廢棄物清理法、山坡地保育條例等等)
另外許多移送縣市政府裁罰的案件未何到最後又變成無疾而終
(例如特種營業之無照營業、電子遊藝場管理條例之裁罰等等)?
警察法第十一條(警察之官職)警察官職採分立制。
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既然採取官職分立,
就須遵守下去,
也許是受到許多現職新進警察人員打行政訴訟官司及民意代表主張修法的關係,
要改變現有體制,
修改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都沒關係,
但不能抹煞前面警察前輩之努力,
要符合大法官解釋:
平等、公平、信賴及保護原則,
現今 100 年以後考上三等的同仁直接可以到警大受訓任巡官,
100 年以前的一律不算,
許多前輩已久任警正職務到頂多年且年紀已經超過 38 歲已經無資格再次參加考試,
加上記憶力退化又有家庭,
不像年輕人剛畢業一般,
過目不忘又無家累,
綜觀我國警察制度對現職服務愈久之警察基層人員愈不公平,
無立足點之平等,
只要讀書強就好,
不用會努力工作,
這種考試制度會造成警察的爭功諉過,
遇有爭議的事或困難的都往外推。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了許多和現有公務人員相同的規定,
好的就排除不適用之(例如公務人員陞遷法) ,
壞的就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明明就有公務人員任用法,
偏偏再創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來管警察,
警察不是公務員,
警察是牛,
需要另外專設法律來管警察,
許多法律(例如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執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等)
已經規定了可作為方法,
偏偏又設警察職權行使法來限縮警察的作為不是嗎,
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天下有這種道理嗎?
在位者想想如此這樣搞下去,
社會如何會進步,
現職的可以退休或轉其他公職
(註:可以看看幾次政府新設立單位,
只要警察可以轉出警察單位的,
那報名人數是所需人數的數十倍,
由此可見警察有何前途),
誰還要留下被糟蹋呢?
警察回歸治安,交通,二項工作^ ^
我覺得要上輪班制就要固定,
一個星期或週期再換一種班次,
不要今天深夜勤、明天夜勤、後天中班,
到了大後天又變早班,
如此下來,
生理時鐘大亂,
放假就是睡覺調回生理時鐘,
收價上班時生理時鐘又亂了,
這是一種慢性自殺啊!
取消常態加班四小時,
加班實上實銷,
並請警政署回達現制度下要常態 8 小時上班還需多少警力?
如果需求過多是否改革警察制度,
集中散在?
或許精簡非警察本業業務等實質方法
上班八小時,三班制輪替。
加班實報實銷^ ^
如果把上班時間跟休息時間對調如何?
第一天上班 12 小時第二天 10 小時三四五天上班八小時~
改三班制,
日班連續服勤 10 小時、連上五天週休 2 日,
接著夜班連上 10 小時五天接週休 2 日,
接着上大夜班 8 小時五天接週休 2 日。
不想加班的上 8 小時即可。
一個月連上白天班,
一個月連上夜班,
再一個月連上大夜班。
不得強迫每一天都要上 10-12 個鐘頭!!
工時太長了~
連續上十二小時後有案件下班還要再花一兩個小時整理案件~
有時還要出門調監視器~
要整理更多件~
遇到要移送的就不用睡了~
這些都是在班表外要做的事~
不是錢的問題~
哪有一行要工作那麼久的?
休息時間又少~
還有吃飯問題~
我常常 12 小時沒吃~
因為動作慢或是怕有事要處理不敢吃~
穿著這身制服也不太方便買便當~
長官重視民眾觀感永遠勝過我們的肚子有沒有填飽~
民眾一投訴我們就要寫報告~
那我們就少開單少做事~
這樣又會被檢討績效~
請假就很難過了~
我也想好好做好我的工作~
不要一直抱怨~
可是北部市區事情實在太多~
很多規定都不合理~
依據勞委會過勞認定表準
長期工作過重
發病前 1 個月加班 92 小時
發病前 2~6 個月每月平均加班 72 小時
發病前 1 年~6 個月每月平均加班 37 小時
很明顯現在的制度每一位外勤警員一定過勞,
但這是勞委會版本。
掌管公務員福利的保訓會關於公務員過勞的規定呢?
根據公務員保障法第 18 條
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警察機關長期以人力不足為由,
不積極改善警察工作的環境,
放任警察長期處於過勞的環境中使得人員損耗遠高於其他公務人員,
此乃警政署行政怠惰,
警察乃國家之器,
訓練養成皆需不少的國家成本,
竟放任警察自生自滅,
這讓人匪夷所思?
良好的工作環境可以讓人精神穩定,
效率提高,
一舉數得。
把拆班制改掉吧,
我已經在無止境的三輪車不停的輪迴,
都快精神分裂了><"
一,推動警大/警專合併,
提升至大學學歷,
畢業後由基層做起,
打破官警藩籬,
提升士氣.
二,回歸公務人員任用制度,
考訓合一,
警大/警專改制為警察練所,
依三等/四等特考分發任用,
廢除官職分立,
職等與職務應相對應.
以上 2 點只能擇一使用~~
第一點為現行警察制度的修正~~
第二點則是打破現狀,
重建警察制度.
可以合用喔!^ ^先合併成警大,
之後警大取消公費,
讓警大兼具一般高等教育,
與警察專業訓練的功能,
三等加年資的限制,
讓警察一律從警員作起,
這樣如何?
很多人處理事情都死在比例原則
一堆長官連夜開會的結論
就可以推翻你現場幾秒鐘就要立決的處理方式
因為你的處置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
事後就不是欺壓了
那叫檢討
輪休前一天 12 點前就可退勤,
我常常上到 22 時沒班,
結果輪休當天還上 6-8 還兼備勤...才放假,
沒案件就算了,
有案件就...
我們所長曾對別所的學長說,
就是要讓員警累,
這樣我們才不會閒閒沒事,
搞一些有的沒有的,
所以就是要讓我們累趴,
下班我們就會乖乖休息,
比較不會有風紀問題><
我同學現在也是,
他已經請 7 個月的延長病假了,
現在想回去上班,
但因為身體的關係,
醫生建議不要回外勤工作,
等身體好點再回去外勤,
但他們的人事卻跟他說這樣的話,
就表示他不能勝任外勤工作,
也就是他不符合當警察的資格,
現在不讓他回去上班,
要叫他繼續再請延長病假,
否則就要資遣他
會出事就是會出事~
把員警累死了還是會出事~
很多班可以不用排硬是要排出來給我們上~
曾有高官說什麼學長需要加班費~
那可以把我的給他上阿~
不要過勞
少官最喜歡用三輪車勤務欺負基層..
中間休息 6 小時..
真正睡覺不到 4 小時ㄋ..
勤務不徹底改善..
他們老是欺負基層..
八小時在勤教就沒了還要洗澡提早起床準備等~
一萬兩三千也是可以過活阿~
只會想奇怪的勤務累死基層~
都不給我們個人生活空間~
我放假還進來檢查我內務~
我都放假了還不放過我!!
可以把一些沒用的業務去除嗎=.= 造假的資料這麼愛看...
不然都是假資料
又浪費紙張.... 樹木都哭哭了.....
※
請問你們覺得警察主辦協辦業務一覽表中,
有哪些不應該由警察來做,
應該刪除的?
戶口!
查戶口的時候,
常被民眾當作是詐騙集團,
很多民眾都質疑查戶口為啥不是戶政事務所來查,
而是警察來查~~
警察來家查戶口,
給人的印象本來就不是很好,
會讓人覺得這住宅是發生啥事才會讓警察來光臨~~
查戶口、精神病患戒護、拆房子違建違法招牌所有行政執行、鬼為民服務、失蹤人口、
中輟生、外國官員來訪華到底關警察屁事,
政府單位白設的嗎?
。。。只要顧好刑案和交通不就得了!
本業沒顧好,
顧一堆其他雜七雜八的有啥屁用!
為民服務是一個大包袱
為民服務不能什麼都包~
要修改一下~
有店家私有停車格被消費者停四天~
就要警方一定要幫他找到停車的人~
變私家偵探了嗎?
還是店家的工具~
最該廢的是情報資詢佈建,
大陸來台的相關業務是不是可以要求社會局落實社會關懷....
轄區內有發現無法自理的獨居老人....
打電話請社會局派社工來愛理不理....
或是說早班都下班了....晚班不清楚(那要你晚班幹嘛)....
要是這人發生啥意外....又要算到警察頭上了嗎??
個人覺得是妨礙安寧
噪音本該市環保局的業務
環保局解釋固定性的噪音是環保局的
非固定性的就是警察的
只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有一條有妨礙安寧
多了不少事
話說現在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人很少吧
現行體制來說,
每一樣協辦業務都是當成主辦,
幾乎每一樣都有評比~
以前只有[過年]時才有春安專案拼一下績效,
其他時間點就不用那麼累了,
現在天天在[過年]
有關家暴案件,
警察的立場應該只有二點,
1、排除立即性的危害,
2、 蒐集犯罪跡跡證。
如果要再強加就是通報一項。
除了這三項之外應該是其他社工或衛生單位的責任,
但現在的作法都將責任推到警方身上,
舉凡發生家暴後,
大大小小事幾乎快全包了。
而經費編列卻是在其他單位。
警察的長官生雞卵無放雞屎有,
不會幫屬下只會增加工作。
(天天過年)但只能領一次年終獎金,
警察應對民眾權利受損或違反律法專責,
但現行社會只要有事,
不論人民及畜生的事,
一律都是警察的事,
警察您的總稱到底是(超人.操人.抄人還是吵人)讓民眾給評斷吧
像治平專案以前一年評比一次
現在改半年一次結算
積效不好處分最高局長
分局則是分局長天天算績效
達成率真是績效掛帥
百項績效評比做不完
※
如果績效可以改成單純的報案破獲率
主動破獲的部分只列為加分項目
你們的壓力會比較輕嗎?
我看過一些不合理的績效規定抱怨文
但缺乏實務經驗
還需請益
關鍵是報案破獲率與破案率是兩面的事情
報案破獲以前叫做發破(發生破獲),
依本人的見解
原本的績效規定原意是鼓勵員警針對刑案積極追查進而破獲,
但是歷屆長官總是希望在自己任內做為能比前任或是前一期來的優秀,
至於優秀與否長官總是將績效成果擺在最前面,
試問如果某一個派出所同仁都非常認真的巡邏讓轄區內沒有發生刑案,
民眾沒有報案哪來的破案
其實每個員警心中都有一把尺
總是心懷大志的想要把這個工作做好
偵破每個刑案
可惜其中有太多的變卦無法掌控
勤務時間冗長
工作繁瑣沉重
績效壓力
某些民眾無知的對抗(少數民眾)
甚至於民代壓力
家庭壓力
我會建議與其建立完整的績效制度
不如建立完整的鼓勵制度
以每個局作單位
全面取消績效制度
讓各單位的所屬自行評比(包含績效成效,民眾報案及刑案發生的比例)
擇表現最優的單位人員公開鼓勵(甚至於比照美國以單位名義邀請警眷參加表揚場合)
除了能讓員警清楚自己付出的成效
更能讓家屬知道我的家人在警察的行列裡到底做了甚麼
辛苦在哪裡
我相信能消弭很多員警發生的家庭革命及問題
這其實是想法與觀念的問題,
警察是負責社會秩序的維護,
但很多人把警察當作社會秩序的控制,
以數據化的方式讓第一線同仁來達成績效,
但績效的訂定是否合理…在所不問,
只要想辦法生就是了,
這就發生犯罪零成長,
或是犯罪零發生的荒謬的政策宣誓,
沒辦法誰叫警政歸屬於內政的一部份,
而治安與警政息息相關,
在種種原罪之下第一線的同仁成為錯誤政策下的犧牲品。
實則報案的數據不應該被控管,
這樣才可以反應真實的治安現況,
一直以數據控管,
實在讓人想法不透,
人民要犯罪豈是用數據就能控制的嗎?
警察有這麼厲害嗎?
事實上是沒有!
沒有人能夠承受在黑數見光之後的責備,
只能繼續鄉愿下去,
把重點放在犯罪的預防遠比破獲重要,
但預防的績效無法數據化,
也難以評比,
往往努力的預防只要發生一件刑案就把預防的努力給抹煞,
甚至給壓力給基層的警員,
只有破案才能讓人看的出有作事的表象……
行政警察真的勤務是包山包海.
樣樣好像都要會.狗.貓.昆蟲.青蛙在叫.
路上有垃圾也要警察掃.
夫妻做愛聲音過大也要警察......等等雜七雜八的事情有過多.
真的警察應該回歸專業.
交通警察應該以(交通)為主.
刑警應該以(刑事)為主.
行政警察應該以(查戶口.為民服務.轄內治安為主).
這樣工作(分工)才能真正發揮功效.
台北市對於偵查隊 交通隊 派出所的職掌範圍都訂得很清楚
不會什麼都是派出所在做
交通隊重點在於車禍部分 拖吊 等等..
偵查隊負責監視器 刑案 筆錄製作等等...
舉例
台北市交通隊處理規定
(三)刑事傷害告訴:
有人受傷交通事故,
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
欲提出傷害告訴時,
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沒錯!
派出所該改名雜事所!
從死人到毒品車禍小狗不見通通包了!
累死這些行政警察在搞個官出巡還要停休跟狗一樣!
根據警察法 第五條
第五條(警政署)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
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交通.戶政 都是協辦業務 但是交通和戶口卻是警察的重點...
請問監理機關根戶政機關是在做什麼?
附件一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寄給 我
您於 101 年 7 月 17 日寄給總統府民意信箱的電子郵件,
提及各縣市警察局業務檢查浪費資源 1 事,
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本部警政署為配合行政院節能減紙推動方案,
於 100 年 2 月 17 日召集該署各業務單位召開業務督考簡併會議,
會中請各單位應簡化業務督考項目,
備檢資料應調閱原卷為主,
以落實節能減紙作為。
二、另以 99 年 8 月 13 日警署秘字第 0990120974 號函
及以同年 10 月 15 日警署秘字第 0990144559 號函
發各警察機關全面推動資料雙面列印、會議簡報運用直接投影方式進行,
儘量減少列印書面資料等相關節能減紙作為。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
感謝您的來信。
附件2
警眷抬棺控訴制度殺人
去年 615 警眷上街頭控訴之後,陸續有一些相關訴求,
原本希望警政署能夠拿出誠意改善,
沒想到不但過勞的冤魂、中風的受害者愈來愈多(附件一),
繼續包山包海,
可能又要面臨變相減薪,
讓警眷感覺是不是要報復他們近一年來合法的集會、陳情?
如果真的還有這樣的白色恐怖,
也難怪許多大官們不願意自己的孩子當警察。
最近警政署下了一道公文,
內容如下:
主旨:
為維護員警身心健康,
現階段編排服勤時數,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 102 年 5 月 6 日警署行字第 1020090155 號函辦理。
二、秉持維護員警身心健康本旨,
衡酌各單位警力缺額及全般治安狀況需求,
修正現階段每日勤務時數以 8-10 小時為原則,
各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各單位所屬各級勤務機構之勤務基準表應重新檢討,
除值宿派出所外,
每人每日勤務時數以 10 小時為度,
並於本(102)年 5 月底前完成。
(二)如編服 10 小時勤務仍無法滿足治安需求時,
由分局長(大隊長、隊長)召開座談會,
廣納基層意見,
並依轄區治安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
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
必要時得延長 2 小時為限,
並陳報本局列管。
(三)員警需延長服勤時數以處理案件時,
由各級勤務機構主管依權責變更勤務,
陳報上級備查。
(四)各單位仍應依既有之勤務編排方式編排勤務,
嚴禁 3 段式或 3 段以上勤務編排方式。
三、各單位應於本(102)年5月31日前將修正勤務基準表情形報局,
其無法以 10 小時為度編排勤務基準表之勤務機構,
請敘明具體困難原因(以分局或同層級為單位)函報;
另如有改善超時服勤具體建議,
併案提供本局轉報內政部警政署研處。
四、本局 96 年 4 月 27 日北市警行字第 09646068400 號函
頒「勤務規劃(編配)策進作為」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
「每日勤務以 8 小時為原則,
每日服勤時間得依需求酌予延長 2 至 4 小時為度,
惟不以固定延長 4 小時為必要」
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根據以上警政署公文內容:
(二)如編服 10 小時勤務仍無法滿足治安需求時,
由分局長(大隊長、隊長)召開座談會,
廣納基層意見,
並依轄區治安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
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
必要時得延長 2 小時為限,
並陳報本局列管。
有了這一點,
還是可以繼續強制排 12 小時勤務,
根本沒有誠意改善目前警察過勞死傷慘重的問題,
與憲法對於生存權的保障、警察勤務條例的精神明顯牴觸。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 8 小時為度,
警政署硬要 10 小時為度,
且語多糢糊,
恐怕上班時間變短了,
還要自動加班處理事故,
責任制無限上綱,
到時加班費被苛扣得更嚴重,
工作卻仍然繼續包山包海;
超時 52 小時繼續給嘉獎壹支,
卻不給合理補休。
(四)各單位仍應依既有之勤務編排方式編排勤務,
嚴禁 3 段式或 3 段以上勤務編排方式。
雖然嚴禁 3 段式拆班,
還是可用 2 段式拆班,
拉長在辦公處所的時間,
讓警察每天都睡不好。
綜上所述,警政署的公文內容所示,根本無法真正解決過勞問題,
甚至讓原有問題更雪上加霜。
警眷只能被逼再上街頭,要求警政署,10 小時勤務不得拆班,
晚班必須比照一般勞工加給,以避免班表亂排,不顧警察睡眠的情況發生,
減少過勞死、過勞重殘的悲劇;
嚴禁各單位強制警察參加和主辦、協辦任何對治安無立即性改善的活動,
活動能刪則刪,樽節支出;
廢除一堆疊床架屋的專案,讓警察的工作真正回歸治安,像檢察官一樣專業,
不是為應付專案而工作;
修改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從立法改善問題:
警察因長期勤務安排不當,造成時有警察過勞死、過勞重殘的慘劇發生,
不僅嚴重侵害人權,更會影響治安,要求修改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
將「勤四、息八」改為「勤八、息十二」,以改善勤務安排現況。
以下為現行法條及修法緣由: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
第 16 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
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
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
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勤四息八指的是執勤四小時要休息八小時,
執勤八小時就要休息十六小時(原則上),
但現在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連續八小時上到完,所以常態會有拆班的情況,例:
8 點上到 16 點(上 8 小時了)再從半夜 4 點上到 8 點,
離譜一點的會 4 小時空班 2 小時,
再上 4 小時空班 2 小時再上 4 小時(實際上綁在單位 16 小時)
這種三段班稱三輪車,上八小時是基本工時,
十二小時是因為包山包海等非專業勤務、需要人員不足等等理由,
硬要警察多上四小時,
結果造成上十二小時後因案件再續上的班無法報加班(說規定一天只能報四小時),
也因為連續不休息的勤務上到十小時已精疲力盡,
最後一班通常不願意處理事情(太累,也會壓縮到休息時間)。
以派出所為例,
目前派出所警員上班是所謂大輪番(排班),
輪番的方式依警員數作調整,
基本上每一個派出所輪番的方式不一樣,
但基本上人員足夠的所是 9 時至 21 時 21 時至 9 時兩班制,
一星期或兩星期更換日夜班,
人少的所基本上第一天會拆成早晚班第一天 9 時到 17 時,
5 時到 9 時;
第二天 9 時到 17 時,休息 10 小時,19 時上班到 7 時;
第三天 7 時到 15 時,休息 8 小時,15 時到 3 時,3 時到 11 時休息;
第四天 11時到 23 時上班,
第五天放假或 9 時到 21 時上班;
原則第一天拆兩段,其中中間休息 8 到 10 小時,再上 12 小時,到休假。
三輪車就是 12 小時的班以 4 小時為基準分三段,或是修理上八小時的人,
把八小時的班拆成四段的大有人在,不過現在比較不敢,以強迫上 12 小時,
休 8 小時為常態。
中華民國警察警聲會 謹陳
聯絡人 警聲會楊太太
0973518623
附件一
歷年警察過勞中風&過勞死事件(有被發現的)
86年03月12日臺北市大同分局員警林朝祥過勞死
91年12月 台中市第三分局警員廖志明過勞死
93年06月 臺北市刑事局國際科警務正江錦輝(得年47歲)過勞死
94年04月05日花蓮縣富田派出所所長張益春過勞死
96年09月21日花蓮縣吉安警分局仁里派出所員警楊水璉過勞死
97年01月 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警官黃書賢過勞死
97年03月18日嘉義市北興派出所警員黃俊銘過勞死
97年09月18日台北縣海山交通分隊警員林政鴻(38)過勞死
97年10月 雲林縣警局虎尾分局偵查隊長劉天下過勞死
97年11月09日臺中縣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警員許世男過勞中風
97年12月 屏東縣東港分局二組組長許文洲過勞送醫不治
98年3月16日 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警員吳炎枝過勞病倒送醫不治
98年4月21日 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王志浩過勞中風
98年07月 臺北市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警員徐義清(38歲)過勞死
98年09月17日臺北市南港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洪嘉駿(34)過勞死
98年09月 臺北市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員警吳國彰過勞中風
98年11月07日台中縣警局石岡交通小隊警員劉宏春(38)過勞死
99年02月27日新竹縣橫山分局秀湖派出所賴鈺狄(37)過勞死
99年07月10日臺中縣和平分局和平派出所羅若翰(37)過勞死
99年09月07日苗栗縣警局通霄分局高埔派出所警員何玉泉(41)過勞死
99年12月 新北市樹林分局樹林所警員馬孝傑(30)過勞死
100年10月 彰化縣警察局公關室主任林建興過勞死
100年10月3日 雲林縣基層警察劉耀仁過勞中風 醫療費用還得靠募款
100年11月21日臺南市第二分局警員黃郁倫(31)過勞家中猝死
101年1月桃縣府駐警何家傑猝逝
101年2月底羅光昇
101年06月23日台中市警二分局副分局長賈聖行過勞死
101年7月25日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楊所長宗銘生病過勞送醫不治
101年8月2日新北市三峽圳頭派出所所長王明祥過勞昏迷落水死亡
101年10月中旬 新北市海山警分局鑑識小隊長邱國誠過勞送醫不治
101年11月5日 南投員警吳昇郎過勞死
102年4月11日 鄭萬成 上班途中倒下
102年6月 屏東一位偵查小隊長過勞倒下
台北市警察局公關室副主任王崑山過勞死(事發日期不明)
以及下列新聞
警力不足過勞死
https://blog.xuite.net/penghu.dialy/blog/49389614-警力不足過勞死+
值勤時腦中風 嘉義員警疑過勞亡
https://news.msn.com.tw/news2942767.aspx
年關近勤務多 警取締酒駕突中風 警值勤突中風 同僚火速送醫急救 左側腦出血昏迷
開刀後仍留加護
https://www.ttv.com.tw/102/01/1020123/10201234433401I.htm
44天4警中風
https://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25/today-so2.htm
霧峰警分局國光派出所警員董浩森102年1月6日過勞不治
警緝毒12小時 下班泡湯猝死
https://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3031500217.html
台北市中正一于文平過勞不治
https://www.facebook.com/hai.xihuan/posts/579046302114319
台中市警員王O 言102年3月30日過勞不治
附件3
白色恐怖再現!? 警眷按鈴控告 (新聞稿)
若受到官方迫害,申訴還要乖乖依照該單位規定,
連眷屬、友人都不能代為控訴,不是白色恐怖嗎?
根據某直轄市的公文內容:
近來陸續發生員警濫控案件,已損及機關或個人聲譽,亦違反品操風紀之紀律要求,
為 端正警察風紀、健全內部管理,有關員警有濫控行為懲處一案,
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警察人員有濫控之言行失檢行為,經查無實據,然其所檢舉或陳情之情事,
顯已損及機關或他人聲譽,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另依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示: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有具體事實,經疏導無效者,考績宜考列丙等。
(二)警察人員利用行政或司法之資源行損害他人甚或機關之聲譽為主要目的,
得視個案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懲處,並依上開銓敘部函示規定,
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三)警察人員為規避以本身之名義行檢舉或控訴之情事,
利用眷屬或他人名義控訴(檢舉),
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5)公申決字第0050號再申訴決定書,
以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5、22條相關規定
及「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第3點第2項第8、11款規定,
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懲處。
三、請各級單位主(官)管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
對機關之管理措施或相關處置認為不當時,可以循正常管道提出申訴、再申訴,
以遏止違反體制之檢控與濫控。
根據以上公文內容,所謂檢控與濫控,其實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就有規範,
為何警方高層還要刻意畫蛇添足,特別行文以考績加以威脅?
事實認定又常常是長官說了算?
有公務員爆料受賄弊案,長官急的不是查弊案,而是懲處該員(附件一);
有警察工作認真、績效良好,卻因批評長官而被打了丙等(附件二)﹔
貪瀆公務員考績多為甲等的醜聞,政府至今沒有給人民滿意的答覆(附件三)。
讓警眷覺得受到恐嚇,言論自由變相遭迫害,彷彿白色恐怖再現,
將於6月10日上午10點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控告
警政署長王卓鈞等相關單位官員恐嚇及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升官造成警察過勞死傷慘重(附件四)﹗
完成提告後將前往監察院(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遞交警政署失職檢舉書。
聯絡人 警聲會楊太太 0973518623
附件一
https://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1&nid=36939
揭發公務員收賄 高市府懲爆料員工
2010-09-06
台南地檢署2日調查全台爛馬路弊案,一名高雄市養工處驗收員爆料,
有包商招待公務員喝花酒、接受賄賂,結果市政府立刻認出爆料的人,
就是高雄市的養工處員工,但市府不調查是否真有公務員收賄,
反而急著懲處爆料員工,只顧政府形象,不顧公務員風紀問題。
附件二
臉書批主管能力差 警拿37嘉獎考績「丙」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大安警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蔡姓警員,
去年被同仁檢舉在臉書(Facebook)發表的言論有影射主管領導有問題的嫌疑,
他雖然累積37次嘉獎,年度考績卻被打「丙等」。
據了解,蔡姓員警去年記了35次嘉獎,2次小功,抵掉4次申誡,功過相抵還有37次嘉獎。
前陣子他破獲液態K他命,大安分局原本打算在本周公開表揚;
但因為他去年和同事在臉書私密社群中批評主管領導能力,考績只拿到「丙等」。
蔡姓員警在臉書上評論主管領導能力的內容被同仁列印下來呈報主管,
該名主管當下雖然沒有處分,不過等到年底打考績時,卻給蔡姓員警「丙等」;
讓蔡員憤憤不平,強調會尋求考績會平反。
台北市議員李傅中武指出,台北市警局7300多名員警,總計20個外勤單位,
去年共有19名員警考績被打丙,大安分局員警就占了10人。
他認為,是因為大安分局長張傳忠要求各單位一定要打出一名丙等考績。
張傳忠認為,考績要有一定的鑑別度才有警惕作用,雖然蔡姓警員獎多於罰,
但「嘉獎並不是考績的唯一標準」,蔡員在網路社群批評自家主管,
已有破壞單位團結之嫌。
原文網址: 臉書批主管能力差 警拿37嘉獎考績「丙」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20713/72409.htm#ixzz2VExpF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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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https://news.cts.com.tw/udn/politics/201002/201002080406905.html
貪瀆公務員 一半考績甲等
2010/02/08 02:15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法務部統計因貪瀆罪被判刑的公務員中,逾五成的的考績是「甲等」,
平時考核的「品德操守」有八成被評「良好」,顯示主管考評與現實脫節,
法務部已通函各機關加強考核作業。
法務部清查發現,有公務員向知名業者索賄百萬元,
主管在「品德操守」的考核項目上還勾選「優良」;
也有曾數度涉貪瀆案件、不時爆出向業者收賄、接受招待的公務員,
竟被列為重點栽培對象。
過去也有被指控收賄、賣案的法官、檢察官,被發現任職期間考績年年甲等,
連辦案成績都高於同僚,顯示公務體系的考評機制,與實際工作成效差很大。
高檢署統計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七月止,七百廿一名因貪瀆遭起訴公務員的年終考績,
有六成一是年年甲等;
法院一審判決有罪的貪瀆案公務員中,有五成六拿到甲等考績。
法務部為使平時考核制度發揮防貪功效,
已將「落實公務員品德考核及輪調機制」列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中,
執行「落實公務倫理」具體策略作為之一,並籲請各機關落實平時考核及考績評核。
附件四
歷年警察過勞中風&過勞死事件(有被發現的)(請參見附件2)
附件 4
警察為何需要工會
工會的成立目的,
大家第一個想法一定是成立工會是為了爭取福利,
沒錯!
不過爭取福利只是成立工會的目的之一,
其實工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監督資方,
當然警察沒有所謂的資方,
所以警察工會監督的對象就是政府,
就是警察最高機關警政署,
監督政府是否有按照法律的規定調度警察派遣警力,
臺灣的警察制度因為沒有一個監督的力量,
造成長官說了算的現象,
每一個長官說的都不一樣,
到底要聽誰的?
有聽過一個例子:
一個領槍證要怎麼擺,
一個督察員一個見解,
前一個說要如何擺,
換另一個督察員又要換另一種擺法,
這不禁讓人無所適從。
到如今一個勤務制度法律規定好好的勤務制度,
又因為長官們的獨特見解,
各自解讀,
讓基層警察的勤務上到人仰馬翻的,
還出了不少人命,
長官知道這上班是不符合人性的,
也知道有許多警察因此過勞死,
但有幾個長官願意改變的嗎?
沒有!
就連 5 月份警政署發的一個虛情假意的函給各警察局的公文也是如此,
只說勤務要排 8 到 10 小時為度,
不能達到的就開座談會報備,
這樣有照顧到基層警察嗎?
沒有!
但為什麼警政署能這樣?
這就是因為缺乏監督的力量,
警政署才能咨意妄為,
警察工會就是一個監督的力量,
目的就是要導正目前警察制度中的許多不合理,
當然有人會擔心警察成立工會會亂搞,
這就不用擔心,
因為工會的成立是有組織及章程的,
而且工會的某些權力是可以限制的,
如罷工等,
最近簽署的兩公約施行法也是支持公務員可以成立工會,
況且國外有警察工會的國家不勝枚舉,
國外的警察也沒有因為成立工會立而工會無限擴充警察權力的例子,
警察長期以來因制度造成階級的分立,
使基層警察變成爹不疼娘不愛如同後母生的小孩,
警政署不為基層警察設想並設計人性化的制度,
不為社會大眾制定更完善的維護治安的勤務方式,
只將基層當成績效的提款機,
假維護治安之名真升官發財之實,
為了人民及警察的福利,
就只能讓警察成立工會才能作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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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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