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各位時間�,旺角�衝突案,不斷更新�!
【四月十八號|高院五樓七號庭旺角案|即時文字信息】
本案五名被告為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五人均否認於2016年2月8至9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山東街、亞皆老街及花園街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其中梁天琦被控一項煽惑暴動罪及已經承認了一項襲警罪。
案件編號:HCCC408/16。
10:18 開庭。
梁天琦繼續作供。
證:我當晚或任何時候都沒有計劃使用暴力,但控制不了群眾的行動,我也抑壓不到自己的憤怒。
新界補選後我仍有參與社運,如做了不少訪問,參加同年的選舉但被DQ。2017年去了留學做與政治有關的研究。2017年尾回港準備此次審訊。
一狀:你有甚麼補充?
證:我體會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對暴力的使用深表抱歉。
官:你的心路歴程不必在此討論。
一狀提問完畢。
二狀:你在2月8號晚前,認不認識D2。D2是不是本民前成員?
證:不認識。不是。
三狀:你在2月8號晚前,認不認識D3。D3並不是本民前成員。
證:不認識。不是。
四狀:你在2月8號晚前,認不認識D4。D4並不是本民前成員。
證:不認識。不是。
四狀:警察驅趕市民令路邊火爐倒地。
證:係,好危險。
五狀:你在2月8號晚前,認不認識D5。D5並不是本民前成員。
證:不認識。同意,不是。
控:你同唔同意你用了粗口鬧食環署職員。
證:我有講,走喇,仆街。
控:你有冇講粗口來鬧?
證:我唔記得。
控:你是否可以用更文明的方法來幫助小販。
證:不一定。
控:當時食環職員是否執法?
證:我認為係。
控:警員處理的士事件。
證:我覺得用了警犬,很多警員在場,但沒有認真做調查。
控:播片,你有講粗口辱罵食環職員,09:47pm 起。
證:我聽到市民的辱罵。
控:留意你有講粗口。
證:有。
控:你用了這種方法支持小販,而食環並沒有做甚麽。你同不同意你是有些武斷。
證:我記得前一年小販管理隊有執法又拉人。所以我不覺得武斷,只係未夠全面。
(片段中群情凶湧,群眾大鬧食環署職員)
控:9:52pm,大概五分鐘後,食環署職員離開。之後市民食嘢,影相,很有節日氣氛,好似嘉年華會。
證:係。
控:11:45pm左右,高台車出現,並不能驅散市民。你阻礙警方執法。
證:同意。係。
控:你之後不但阻礙警方執法,還想舉行選舉遊行,叫警察離開。
證:我無叫警察離開。
控:你和黃台仰兩人分别有使用擴音器代表本民前發言,各自說話,但沒有商量。
證:同意。除了選舉遊行,係一齊決定。
控:你講話完後黃台仰不離開,黃講話完後你又不離開。你哋互相同意對方的說話。
證:唔係,佢嘅發言我非全部認同。
控:11:47pm 至 01:40am,人群並沒有減少。同你預期市民食完就走,並不相同。
證:我作出預期時,警方並未推出高台。
(庭上討論交通阻塞情況)
控:你前往旺角的目的,原本是阻礙食環對小販執法。警察到場後你的目的是阻礙警察執法。
證:係。
控:本民前的成員以及不少在場的市民,都有以上的兩個目的。
證:同意。
11:20 官:小休一會。
(小休前:控方想用本民前的網站顯示2016.2.7號已經決定支援小販,而非並未作出決定。
辯方同意上述資料的使用,但爭議控方不應繼續推出新的證據。
官並不反對有需要時出示新證據,不過要有相關性和可呈堂性的考慮。)
11:48 開庭。
控:有關文件給梁觀看。
證:係本民前的網頁資訊。
控:文中有勇武捍衛字眼。
證:係。
控:本民前內容有講食環署職員說見一個捉一個。
證:係。
控:同你講當日未有定案不同。
證:二月七號前未有定案,二月八號已有定案,我記錯咗。
控:本民前有呼籲群眾去撐小販,所以你見到群眾唔出奇。
證:當日前,於二月七號已經有其他媒體報導小販被捕,群眾已經被知會。
控:黃台仰當晚的說話你非全部認同,但你沒有和黃割席。
證:係。
控:播片,10:17pm,有警犬,冇高台。
證:係。
控:留意片中黃台仰的說話。黃台仰、本民前成員和群眾都有叫警察離去的要求。
證:同意。
控:警方未有清場行動,黃台仰已經呼籲警方離開。
證:係。
但警察越來越多,又有圓盾,所以我有疑問是否會驅趕市民。
控:證人,你把警察驅趕市民的時段推向前,放在高台出發前。
官:好似不是推向前。
一狀:昨天證人說有圓盾時已經有驅趕的可能。
控:10:19pm 黃台仰呢一段說話你是否認同。
證:我不肯定有否聽過。不過我同意警方可以快些完成調查再離開。
控:片中黃台仰並非叫群眾讓開給警察作調查。
庭上重新再播片。
控:黃台仰:「讓條路畀佢地夾住尾巴走」「好行夾唔送」。
控:黃台仰叫人向前行,行過去。
官:證人,內容你是看片段聽到定親身聽到。
證:我當時走來走去,冇特別留意上述的說話。廿個警察到現場後我才到達。
控:10:22pm 片中本民前同警察推撞。
證:當時我見唔到,我尚未到達。
控:本民前成員用武力推撞警察。
證:片中我不能肯定,因為前成員或前義工也會有本民前藍色衛衣。
控:那一刻社會安寧被破壞。
證:唔同意。遊行示威中推撞是很常見,並不覺得這樣算做破壞社會安寧,以住未有這個說法。
控:上述片段黃台仰並沒有讓警察調查,反而是阻止。
證:同意。我所說的是後面的片段。讓的士倒車再作調查。
控:現在播你所講後面的片段。
(片中黃台仰叫人讓開畀的士離開)
控:你昨天作供的目的是誤導令人以為本民前配合警方調查。
證:唔同意。
控:你當晚目的是要警察離開。
證:唔同意。我認為交通警應該儘快在現場處理。不是任何事件均要警察離開。
控:你是本民前的成員,你自己有冇呼籲或有冇叫黃台仰呼籲給警察進場處理。
證:冇。冇。
13:00 官:午飯,2:30pm 繼續。
14:33 開庭。
一狀:控方提供本民前的網站於二月七號的資訊,辯方發現有不少電腦面書上顯示為二月八號。
14:39 官:通知陪審團於十分鐘後就座。
官:一狀你可以在覆問時處理這個時差的問題。
一狀:控方要預先給辯方檢驗新證供的真確性,這個是原則性問題。
官:破壞社會安寧是法律的概念定義,而非基於個人的判斷。
控:我將人群使用武力推撞警察作為破壞社會安寧。
三狀:應該使用常人運用理解的詞滙來作提問和盤問,避免使用專有法律名詞。
15:00 陪審團入坐。控方繼續盤問D1。
控:你同意你有4次襲擊警員,是使用武力及不恰當的行為。
證:同意。
控:現場有人不滿黃台仰的做法,我哋無大台,唔好做show,我哋無大佬。現場有人不贊成本民前的行為。
證:係。
控:鬧食環時,有不同意見爭拗。會引致暴力衝擊。
證:係有爭抝,但未至於會用暴力。
控:的士到後,交通受阻,而高台出現後,交通持續阻塞砵蘭街奶路臣街。
證:不同意高台出現前,該路段阻塞。
控:道路被礙塞,並非理想情況,交通警應處理。
證:係。
控:本民前的網頁,呼籲人去砵蘭街撐小販,會引致人群聚集,會多於五十人。
證:係。
呼籲人去,應該冇通知警方。我冇特別關注。
我當時唔肯定這樣做,聚集多於五十人,會否觸違法律。我以為小販擺賣,叫人去買嘢食,唔算集會。
小販冇牌擺賣我知道是違法。
控:你和其他人的目的,是雖然有犯法,但不需執法。
證:係。
控:市民阻塞道路是犯法的。
證:有可能。
控:你當時覺得違法,如小販、阻路及武力也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是可以達致目的。
官:要把問題分開,每種違法分別提問。
15:30 官:休息十分鐘。
控:幫小販擺賣違法。
證:係。
控:小販路邊擺賣阻街也是犯法。
證:有可能。
控:你認為就算有可能犯法,但可以達到保護本土特色,都冇問題。
證:唔係冇問題,係會有法律責任。
控:你認阻礙警察,使用武力防止警察驅散人群,係冇問題嘅。
證:阻礙馬路係有問題。之前晚上十點幾中片段的推撞,我認為係唔正確。
控:半夜321後衝,你是否覺得正確?是否違法達義?
證:唔正確。唔係。
控:播片。高台可以呼籲及噴催淚水劑。
證:係,還可以拍片。
控:今次高台冇用噴射催淚水劑。
證:係。
控:今次高台只係用作控制人群,以為會驅散是武斷。
證:唔係武斷。因為警察有圓盾和持警棍,有想驅趕人群的跡象。
控:現在播P41片段,11:47pm。
證:片中我在背對高台車。一分多鐘的片段中尚未跌低。繼續播時見到自已好像跌低後再起身。
控:11:50:33pm未噴胡椒噴霧,你站在行人路。
證:係,見到。
控:其他警務人員仍未手執圓盾。
證:片中見唔到,望向山東街方向見到。
現在片中(11:51:22pm)我見到有警察手執圓盾。
控:11:54:09pm 片段中噴胡椒噴霧。係本民前成員向前推撞之後。
證:之前我不清楚,現在見到係本民前成員向前推後才噴胡椒噴霧。
控:11:51:43pm 黃台仰有動作再嗌“扛”,然後群眾推向前。
D1你當時在貨van後面。
證:係。但我目視衝突前方,並冇留意黃台仰。
(11:52pm 前好似已有噴胡椒)
16:40 官:今日休庭,明天早上十點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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