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職原因消滅、停止任用期間屆滿 雞兔不應同籠】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等四個草案,由於都是配合其他法律修正,問題不大。
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
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兩者定義應該不一樣,撤職原因消滅,就是無罪,理應還回其公道,復職不需任何條件;停止任用期間屆滿,有罪服刑期滿,不必然要協助復職。
兩者不應雞兔同籠,因此也提出第十二條的修正動議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後,依申請核予復職,不受員額及編制之限制。
軍官、士官撤職後,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合於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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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原因消滅、停止任用期間屆滿 雞兔不應同籠】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等四個草案,由於都是配合其他法律修正,問題不大。
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
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兩者定義應該不一樣,撤職原因消滅,就是無罪,理應還回其公道,復職不需任何條件;停止任用期間屆滿,有罪服刑期滿,不必然要協助復職。
兩者不應雞兔同籠,因此也提出第十二條的修正動議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後,依申請核予復職,不受員額及編制之限制。
軍官、士官撤職後,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合於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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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替國安局講句公道話
文·前國安局張悅雄將軍
正確:「總統府」走私案
錯誤:國安局走私案
這次私煙走私事件,主責者是總統府侍衛室,並不是國安局。總統府侍衛室與國安局的組織隸屬關係,社會大眾恐不清楚。為免造成錯誤印象,損及國安局聲譽,本人認為有必要向社會大眾釐清事實真相。
國家安全局下設特種勤務指揮中心(簡稱「特勤中心」),國安局局長兼任特勤中心指揮官。
事實上,特勤工作任務的真正執行面,是特勤中心的中將副指揮官,他才是百分之百主管特勤任務的主官。國安局長掌理陽明山各處室情報與反情報等工作任務。
而總統府侍衛室,組織上隸屬於總統府。但特勤維安工作事涉機密,需接受國安局督導管制。
由於國安局長是兼任特勤中心指揮官,所以出了事,他要負責,也無可厚非,但真正執行面的負責人,其實應該是坐鎮大直特勤中心的副指揮官及總統府侍衛室侍衛長。
會造成這情況,是組織架構的問題:
特勤中心副指揮官有兩位,一位是大直特勤中心的副指揮官,他是督導特勤任務執行的主官;另一位副指揮官是由總統府侍衛長兼任,他才是主責執行正副總統侍衛維安工作的實際負責人。
請參閱法令--特種勤務條例第八條(指揮權責及特種勤務事項之執行)
特種勤務任務編組由國家安全局局長任指揮官,特勤中心副指揮官為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全般特勤工作之執行,總統府侍衛長兼任副指揮官,專責執行有關總統與其配偶及家屬之特種勤務事項。特勤中心執行長兼任特種勤務任務編組執行長,承指揮官之命,襄助副指揮官,執行特種勤務。
從上述說明,應可瞭解,這次事件是總統府侍衛室侍衛官出事,但一般媒體搞不清楚組織架構,都把箭頭指向國家安全局,這樣的報導是有偏頗,不完全正確。
總統府侍衛室的成員,部分是從特勤中心調來,部分是來自警政署及憲兵單位。
侍衛室成員中,來自國安局特勤中心的人,才是隸屬國安局,但調到侍衛室後,就歸總統府侍衛室管轄。
此次私菸走私案,係由少校侍衛官吳宗憲負責執行私菸團購事宜,東窗事發後,彭局長旋即請辭,蔡總統旋即批准,企圖控管危機停損點,是否適當,見仁見智。
知情人皆知,侍衛室組織上隸屬總統府,任務督導的上司是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彭局長雖兼任指揮官,但在事實尚未調查釐清之前,就讓彭即局長迅速辭職,主管特勤工作的直屬副指揮官反而沒事,實在令人不解。
立委蔡適應已經清楚問題關鍵所在,點出特勤工作多頭馬車,事權不統一,向為內行人所詬病,呼籲必須修法調整體制。少校侍衛官吳宗憲來自軍中,根本非國安局編制內人員,本案卻被誤導為「國安局走私案」,實在是一大謬誤,與事實大有出入。特此說明。
前國安局張悅雄將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