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過《反外國制裁法》 外企處境更艱難 】
✏️中國全國人大10日通過《反外國制裁法》,並在晚間首次公佈法律全文。
✏️學者分析,這部法律對外企影響最大,因為明確禁止在中國境內的組織與個人配合外國的制裁措施,否則將面臨驅逐出境、凍結資產等處罰。
▫️報導全文:https://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huanjing/jt-06102021144235.html
▫️反制裁法全文: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d4a714d5813c4ad2ac54a5f0f78a5270.shtml
▪️配合西方制裁 或面臨驅逐出境、凍結資產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10日在北京閉幕,審議通過《反外國制裁法》(下稱《反制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後,即日實施。
10日晚間,當局公佈法律全文,其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處罰「直接或間接」參與制定、實施對華制裁的組織與個人。反制裁的處罰方式包含拒絕入境、驅逐出境、凍結資產、禁止與中國境內實體或個人展開交易等。
「 最主要亮點的是(法案的)覆蓋面非常廣,第四、第五、第六條是最重要,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實施制裁的對象都可以包括在反制裁名單,比如配偶、親屬等等。」新加坡管理大學的中國貿易和法律專家高樹超告訴本台,去年,中國商務部出台《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以及今年出台的《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都只是在商務部層級,效力較低。《反制法》則把中國反制裁的行動法源依據層級拉高。
▪️美國務院:制裁措施持續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以背景說明方式告訴自由亞洲電台,美國政府將會審視反制裁法的細節。上述發言人還強調,「我們並沒有被中國通過反制裁法的行動嚇到,並將繼續全力執行所有相關的美國制裁措施。」
中國美國商會主席葛國瑞(Greg Gilligan)警告,反制裁法讓在華企業的處境更加艱難。
他還說,中國在沒有徵求公眾意見下倉促通過法律,嚴重損害了外國投資者對中國法律體系的信心。
▪️「中國看起來很著急」
近幾個月來,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多國針對新疆維吾爾等少數民族遭受迫害、北京和香港政府強推國安法破壞香港民主等行為,對中國、香港官員以及實體進行了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4名副委員長也都被以強推《國家安全法》、破壞香港民主程序受到美國的制裁。這些人士與直系親屬被禁止入境美國,在美資產也被凍結。
學者分析,這是中國希望快速推動《反制法》的重要背景。
去年11月,習近平發表講話,呼籲共產黨要以法律手段捍衛中國的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
今年3月,全國人大在年度工作報告中表示,要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升級中國的法律 「工具箱」。
路透社報導,今年4月,《反制法》經過祕密的一讀後,今年6月人大召開傳出二讀消息的兩天後,法案就成文通過了。
報導引述歐盟商會會長、德國巴斯夫集團中國區總裁伍德克表示,「中國看來很著急。這種行動不利於吸引外國投資,或讓那些越來越感到在政治博弈中將會被當作犧牲品的公司恢復信心。」
不過,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10日在例行記者會上稱,《反制法》的通過顯示了中國維護主權及核心利益的決心,不會影響與其他國家的關係。
「(制定專門的反外國制裁法),是為中國依法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支撐」。汪文斌說。
▪️學者:主要目標是威嚇外企
「我不認為這(新法)會阻止美國政府的制裁,我認為真正的目標是外國公司。」專研國際法的美國霍夫史特拉大學法學教授古舉倫則告訴本台,「這是向外國公司發出的一個強烈信號,若你遵守美國的制裁措施,中國政府可能對你採取行動或起訴。」
古舉倫以H&M等外國廠商禁止使用新疆強迫勞動棉花為例,「未來這些廠商若加入抵制,甚至只是發表聯合聲明(譴責強迫勞動),面對的不是只有社交媒體上的攻擊,還可能違反中國法律。」
高樹超也提到,由於新法影響極大,中國官方可能會保守使用,不過,對外企有一定的威嚇作用。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在 婷婷看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中國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根據律師解釋,以華為為例:中國企業例如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根據美國要求不向華為供應芯片,給華為造成損失的,華為可以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政府給予支持。
美國企業既想賺中國的錢在中國設立外一企業,還想遵守美國法律限制中國企業,已經過去了,中國給予必要反制。
以下是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1號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王文濤
2021年1月9日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對中國的影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當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
第三條 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幹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遵守所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履行承擔的國際義務。
第四條 國家建立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應對工作。工作機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具體事宜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報告人要求保密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條 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由工作機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評估確認:
(一)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
(二)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七條 工作機制經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的,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禁令(以下簡稱禁令)。
工作機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中止或者撤銷禁令。
第八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豁免遵守禁令。
申請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申請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請豁免的範圍等內容。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情況緊急時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九條 當事人遵守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與措施,侵害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當事人賠償損失;但是,當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獲得豁免的除外。
根據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該判決、裁定中獲益的當事人賠償損失。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禁令,未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並因此受到重大損失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條 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為報告有關情況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保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的外國法律與措施域外適用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在 施正鋒的冥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施正鋒》努力40年 台灣民主倒退嚕 20:542020/12/10
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在1979年以美麗島雜誌社為主的黨外人士選擇這一天在高雄舉辦示威遊行,要求國民黨政府結束黨禁、實施民主,主事者遭軍法審判入獄,海內外反國民黨運動風起雲湧。民進黨在7年後成立,基本上是以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為主體,才有日後的民進黨。
在戒嚴時代,由於報禁、黨禁,渴望自由的靈魂沒有出路,唯一的精神寄託是不時必須面對查禁的書刊。筆者1977年到台北唸書,沒多久就有中壢事件爆發,從此民主潮流已經擋不住,美麗島事件只是終結威權體制的開始。儘管有為者亦若是,我唯一能做的是偷偷替黨外雜誌寫文章。直到1984年出國唸書,終於掙脫思想禁錮。鄭南榕在1989年為捍衛100%的言論自由引火自焚,令我羞愧不已。
康德說,動筆的自由是人權保障獨一無二的鈀,意思是說,如果沒有言論自由這枝筆當催化劑,就沒有辦法爭取其他的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揭櫫「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中言論自由包含媒體自由,可惜沒有進一步以人權法案具體規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禁止國會制訂任何法律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
中天到底犯了什麼天條,讓民進黨政府費盡心思斷其在第四台的生路?就光譜上而言,中天頂多只能算是比較傾向藍營、對中國的立場相對友善;如果說是推動統一,只要不鼓勵叛國或暴力,基本上還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說是「紅媒」則太沉重。至於「為匪宣傳」的大帽子,那是白色恐怖時期羅織的手段,過於含混籠統,畢竟我們還有《國家安全法》、《刑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範。
真正懷璧其罪的,應該是民進黨在九合一選舉重挫,怪罪中天推波助瀾,竟然能讓邊陲化已久的韓國瑜脫穎而出。誠然,早先容或有語不驚人死不休、言論遊走幾近於叛國的紅線,當下,即使嬉笑怒罵,還是有一定的分寸,何不讓觀眾自己有選擇的自由,難道要重回訓政時期?因此,零碎化的所謂「行政審查監督」,已經逾越起碼的監理,甚至於是幾近於監控,反映的是統治者極端缺乏自信。
媒體有經營者、管理者及工作者,端賴本身的自我定位,三者自有取得平衡的方式,不容政府置喙。我們厭惡黨國體制對於媒體的箝制,至於要走商業至上,還是扈從當道,海畔有逐臭之夫,如果不能包容異議,以法治之名行控制之實,蘿蔔豢養、棍棒打壓,表面上看來多彩多姿的頻道行禮如儀,百姓只能看到經過高度篩選的呈現,侈談民主,有違民主化的初衷。
所謂「過於自由」,聽來觸目驚心;努力40年,難道要重回禁錮?全面執政,換來的是民選皇帝,行政專斷、立法唯諾、司法應聲。如果人民不能相互傾訴、彼此說服,就只能拚個你死我活;難道台灣要淪為北愛爾蘭、賽浦路斯、斯里蘭卡,那種撕裂、流血、內戰的命運?
終究,言論自由是凝聚生命共同體的必要條件,要是台灣內部無法跨越鴻溝,又如何跟中國和解?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01210005666-262105?chdtv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在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的相關結果
第4條 (對人員物品運輸工具之檢查)【相關罰則】§6 ... ﹝1﹞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左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 ... ... <看更多>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在 國家安全法(民國102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的相關結果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 ... ... <看更多>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在 國家安全法- 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