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律政司上訴的理據當中,最令人震驚的,是提出「港版國安法」並非在香港的普通法體系下產生,因此沒有香港法律一貫所擁有的「無罪假定」原則;單是這點其實已經清楚說明,所謂「現行法律基本不變」,已經成為了一紙空文;而更嚴重的是,這原則就是所謂「香港法治」最基本的基石——即任何人不會因為莫須有的罪名被起訴,然後就因此先行假定有罪,即使他日有幸打贏官司,那麼白坐的監牢又如何?這是所謂「法治」當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原則,如果沒有了,這還叫作「人權」?這還叫作「法治」嗎?
即使「港版國安法」第5條白紙黑字,寫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然而律政司卻聲稱42條說明「除非法官有充份理據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這兩段完全相反衝突的條文,一如早前各界所料,說明這種任意由中共解釋的法律保證,是完全沒有作用──未經審訊,就假定無罪;但即使假定了無罪,卻仍然不得保釋,那麼假定無罪又有何用?這就有如對大家說,你有人權,不過政府卻不保證你的安全,這不是廢話以至謊言,又是甚麼?
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刑罰與「過失」是合乎比例;律政司指黎智英「評論」兩句等同「謀殺罪」,不知他的評論謀殺了誰?有誰人因為這兩句評論而死亡?當評論兩句就可以等同「殺人」,然後隨時被判終生監禁的時候,請問是否還對香港的「生活方式不變」?是否「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自由」?這些在《中英聯合聲明》保證50年不變的所謂「一國兩制」原則,還有甚麼是仍然「有效」的呢?殺人疑犯陳同佳,就繼續逍遙法外,律政司堅稱香港無法可控告,也沒有打算修法去控告;黎智英的兩句「評論」,就可以引用《國安法》去超越時空,超越全宇宙的司法管轄權,倒流時光去作出起訴,這種做法當說明了,今日香港所殘餘的「法治」,只餘的是甚麼。(節錄,全文按連結)
國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截自內文:
台灣政黨「時代力量」前主席、前立法委員黃國昌接受本報訪問時,認為《細則》中的條款,對台灣政治組織不會有任何實際效果,台灣主要的政黨都不可能配合其「可笑、荒謬的規定」。黃認為,中共明顯希望藉該例切斷港台聯繫,甚至將香港拒絕於國際社會外。
黃國昌指,《細則》難免會對舉辦等「敏感議題」活動的組織造成寒蟬效應,但不認為類似活動會從此絕迹,「還是會有很多人站出來支持香港人爭取民主自由」。他狠批《國安法》已超越任何文明國家可理解及接受的範圍,不但違反了法律基本原則,更「充滿人治的恣意色彩」,認為舉行敏感活動會否觸犯條文,從法律上並沒有討論的價值。
《細則》中對於拒交資料的外國政治組織,明文規定會施以罰款10萬及監禁6個月。黃國昌直指該條文明顯在威脅外國組織,「透過非常不文明或粗暴的方式,恐嚇所有其他國家的政治組織」,亦嚴重違反台灣對基本法治的精神。黃認為,在法例上列明「威脅」性的罰則,只會更令國際社會視《國安法》為惡法。
黃國昌在任時被稱為立法院「戰神」,素以高質素質詢見稱,過去亦曾以法學教授身份到香港大學演講。他表示,一向很佩服香港的法治水準,故早前看到《細則》時感到非常驚訝,「怎麼會有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這麼無限自我膨脹,把管轄權擴大到全世界的每一個角落?」他指,過去因為有強力的法治基礎,國際社會才會視香港為金融中心,形容《國安法》令香港的形象及法治「一夕崩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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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在 經濟一週 EDiges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經一速遞】譚惠珠:香港司法獨立並不等於司法機構可以變成獨立王國
回歸後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前曾發表聲明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說明中,提到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以及中央機構行使管轄權的兩點,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李國能提到,草案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但值得留意《說明》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亦沒有建議法例有追溯力。
而今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 就有關質疑發新聞稿表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4條並沒有損害司法獨立,行政長官有權委任一批指定法官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專責案件,而香港司法獨立並不等於司法機構可以變成獨立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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