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意論壇】由請求國賠將「放寬」談起
文/陳逸南(仲裁人)
依9月2日自由時報〈司法官辦案侵權 請求國賠將放寬〉報導,行政院決定放寬法官或檢察官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民眾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修法明定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受免職、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雖未達犯罪程度,但行為已侵害到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民眾就可請求國賠。
依現行 #國家賠償法 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家應對疫情罹難者國賠嗎❓
近來因疫情肆虐造成許多罹難者,開始有人認為國家應對罹難者負國賠責任。
所憑法律依據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此說法能成立嗎❓法律是怎麼判斷的呢❓
法律判斷上主要是看案情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那上述國賠規定的要件是什麼呢❓
必須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
1⃣️行使公權力
2⃣️有故意或過失
3⃣️行為違法
4⃣️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
完全符合這些要件,被害人才能依上述規定請求國賠。
那要怎麼認定損害與違法行為間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呢❓
最高法院認為必須參酌客觀事實、吾人智識經驗去判斷。
但「客觀事實」、「智識經驗」又是什麼呢❓
這就是個案有得爭論的地方了。
所以本文問題目前還無法太早下定論,需衡量每個個案事實、證據,才有辦法判斷,而且將來每個個案判斷結果也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差異。
#國賠
#新冠肺炎
#疫情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然而,2019年8月法務部「第四次司改國是會議半年進度報告」竟然表示,「具保潛逃被告之刑事責任,業增訂刑法第127條之1條文」。事實上,法務部不僅搞烏龍弄錯條次,也根本沒有增訂相關條文,實際上連法案都還沒送來。
3.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構成要件過於嚴苛,導致人民在法官、檢察官違法濫權時,請求國家賠償難如登天。法務部長蔡清祥雖坦承至今根本無人成功求償過,卻悍然拒絕改革。
2008年民進黨中常會上,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主張「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司法人員之規定,讓人民因司法人員的重大過失遭受損害時,可聲請國家賠償」。
面對前任部長當初的理想與主張,請問法務部為何轉彎改變立場?
附註: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oDVZOg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724jOQ
2016-12-20 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建立遲延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
https://reurl.cc/1QX0dV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台中議員要求立法 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ibike年底將達一百站,約有兩千五百輛公共自行車,依目前一天七次的週轉率計算,一年有近四百萬使用次數,議員張耀中擔心發生意外事故,恐有國賠問題,要求市府立法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戴安全帽比較安全,會再邀集相關單位討論。
張耀中指出,全市公共自行車站現有59站,年底預計達1百站,約有2千5百輛,依照平日自行車周轉率7次計算,一年有近4百萬使用次數,這麼多人騎公共自行車,騎乘者有何保障?市府是否有為民眾保險?
張耀中說,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公有設施管理欠缺的前提之下,現行iBike沒有提供自行車安全帽,如果發生意外交通事故,主管機關需擔負賠償責任。
張耀中並說,嬰求騎自行車戴安全帽的理由是,根據警察局統計資料顯示,今年1至10月,A1類(事故發生後廿四小時內死亡)有二件,A2類(身體傷害)有7百58件,在騎乘iBike的風氣逐漸提高下,只要發生騎乘者的人身傷害,交通局難辭其咎,希望市府立法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
王義川說,目前僅站區有公共意外責任險,騎出站體沒有,年初台北曾找保險業者討論,但沒有業者願意合作;中市府也已找保險公司洽談,市府願意為民眾多付一點保費,希望保障民眾權益。
王義川強調,目前全世界強制規定戴安全帽只有澳洲和加拿大,兩國當初也遇到很多阻力,包括安全帽租賃收費、安全問題等,且可能降低自行車使用率,但他也認為戴安全帽比較安全,會再邀集立法委員、法制局等相關單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