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釋來解釋去怎麼保障民眾權益]
日前在 張志銘委員協助地方農民陳情之下,辦公室跟農委會、勞發署、內政部和財政部一起開協調會,討論 「農業專業訓練課程之開設即認定疑義協調會」。
主要是目前國有耕地放租對象條件,包括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四、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五、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六、合作農場。
其中第五款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卻因為地方課程開課不足、或是受訓完才發現課程不被認證,而無法申請。
當天針對課程認定的過程、哪些是法條內所說的「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各部門都討論了非常久。如果規定連各部會都講不清楚,農民們要怎麼知道權益在哪裡?
最後根據大家溝通結果,決議:
單位非屬農委會及農委會所屬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農業產業團體、學術研究機關及農會,所辦理農業專業訓練課程經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
1. 與農委會及農委會所屬機關、直轄市政府農業局處、縣(市)政府農業局處合辦者。
2. 課程內容事先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
二、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未來補助、委託辦理農業促進就業之相關計畫,盡量增納農會以外之單位團體參與。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積極為農民請命 農委會同意農業學習護照放寬至鄉鎮市級農會辦理
對於農民租用國有耕地須受四十小時之專業訓練,許淑華向政府相關部門內政部、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議放寬至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農會也可以辦理專業訓練課程。行政院農委會同意放寬各鄉鎮市農會可以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未來,農民不用離開居住地才能受訓,農地也不至於因此而荒廢。
過去,農民認定必須5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40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0.5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為了方便農民取得農業學習護照時數認證,鹿谷鄉農會林義能總幹事向許淑華表達農會及農民希望政府部門能放寬農業學習護照40小時認證專業訓練,放寬至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農會辦理,經過許淑華積極協商, 行政院農委會已同意放寬政策,農業學習護照40小時認證專業訓練由原本要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改良場辦理,放寬至「鄉鎮市級農會可以辦理專業訓練」,以方便農民取得時數認證。
農民如果要租用國有耕地來耕作,必須依照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但是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農民必須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而所謂的農業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及所屬機關才可以辦理專業訓練,因此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少,導致農民有心上專業訓練的課程卻苦無地方可以上課,雖然農委會於100年函釋,「由本會與所屬機關辦理或委託農業產業團體、學術研究機關辦理之實體農業訓練為宜」,但是並無詳細載明各級農會是否可以辦理相關訓練課程,因此立法委員許淑華於今(104)年5月26日召集內政部地政司及農委會輔導處召開協調會,會中對於農委會100年3月22日農輔字第1000114904號函:「由本會與所屬機關辦理或委託農業產業團體、學術研究機關辦理之實體農業訓練為宜」之農業產業團體有包括「鄉鎮市級農會」,對此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尊重農委會意見,並配合辦理。因此內政部於5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40419030號函說明,『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應以農民為訓練對象,由本會與所屬機關辦理或委託農業產業團體(如各鄉鎮市級農會)、學術研究機關辦理之實體農業訓練為宜」,亦即農民為租用國有耕地必須受四十小時的專業訓練,亦可委託鄉鎮市級農會辦理實體農業訓練課程。 另該決議財政部亦於6月1日函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及辦事處依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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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卓蘭地區鄉親向志榮陳情希望能夠承租大安溪卓蘭至三義聯絡道路新闢工程所產生之新生地案,經過志榮多次向縣府反映,今(30)日上午在卓蘭鎮獅子會館舉行說明會。此聯絡道新闢工程所產生之新生地於102年10月經行政院同意由縣政府取得土地所有權,縣府再委託大湖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登記,該土地經苗栗縣政府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並依使用現況編定為農牧用地、交通用地及水利用地,其中農牧用地共計218筆土地、面積22.198658公頃。在志榮協調下,縣政府同意農牧用地部分若查無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3條所列不得放租之情形者,經核准後得依規定辦理放租作業,未來只要符合申請資格者將可依序辦理承租,縣政府在大湖地政事務所辦理後續登記作業完成後將擇期開放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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