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臨時人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名,另擇優備取1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13~110/09/15
資格條件: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以曾任稅務機關具實務經驗者尤佳。
2.僱用期間:自110年10月1日(或實際到職日)至 110年11月30日止。
3. 薪資:月薪新臺幣24,970元。
工作項目:
協助營業稅作業之課稅資料整理、蒐集、登錄及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潮州鎮光華里永康街66號。(潮州稽徵所)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 應檢附證件:
(1) 個人履歷表(請附自傳及照片)。
(2) 學歷證書影本。
(3) 曾服務國稅機關者,
請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潮州稽徵所臨時人員公開甄選」。
2、 收件期間:110年9月15日前(郵戳為憑)或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屏東縣潮州鎮光華里永康街66號。
3、 聯絡人:李慧珠,電話:(08)7899871轉401。
4、 其他:資格經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談;資格不符者,不另行通知。又為提倡節能減碳,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
寄。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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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網路銷售貨物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才能扣減應納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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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旅宿業者徵用客房設置集中檢疫場所支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政府為防治疫情向旅宿業者徵用客房設置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館,業者收到徵用單位發放之徵用客房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獲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6日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釋規定:「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所以旅宿業者取得政府「補償費」是否應課徵營業稅,應視該項補償費補助對象為何及是否為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來決定。政府若基於行使公權力,依法以強制性手段取得貨物(勞務),為彌補營業人營運成本損失所給予之補償,或政府基於政府職能所為單純之行政給付,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為旅宿業,與旅客身分、營運量及消費人次無涉,且不具個別性,則非屬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倘政府為振興國內旅遊消費,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民眾住宿費用補助,由旅宿業者核對相關證明文件,凡符合資格者可現場折抵房價,再檢具相關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以簡化民眾申請補助作業,因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仍為旅客,旅宿業者僅係將應向旅客收取住宿費用之一部分,以轉向主管機關收取補助款方式取代,則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新北巿政府為防治疫情緊急應變之需要,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徵用轄內甲飯店作為加強版集中檢疫所,甲飯店提供300間空房、20名員工及相關設備,供作收治確診及快篩陽性患者,其餘旅客不得入住,新北巿政府依據「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每個月給付甲飯店補償費新臺幣1千3百萬餘元,該補助是依各項目按月核給一定限額,係屬彌補該公司營運成本之補貼,依上揭規定,甲飯店收取之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產生,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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