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
「國賠公務員賠償」的推薦目錄:
國賠公務員賠償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務員犯錯或醫師們不小心造成醫療疏失都需負賠償責任,就台灣司法官都是聖人,都不會犯錯,40多年前的立法,在現今司法信任度低到只剩二成,從以前到現在從來沒有一位因此而遭受到賠贘的責任,這樣守舊玩假的法令,還不修,還一堆法界的司法人跳出來反對,真是夠了,司法人的待遇屬一屬二的高,人民期望度也是最大,但沒想到失望度也最大,真是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
影/國家賠償法大修 司法官辦案侵害人民權利將遭追償|行動法庭 第139集 完整版|江榮祥 鄧湘全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2078387
國賠公務員賠償 在 陳麗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進黨氣爆甩鍋不成,司法終還市民真相!
2014年的731高雄 #氣爆 案終於三審定讞,最高法院今(15)日判陳菊愛將趙建喬等三人3年6月不等徒刑,至於當年民進黨 #陳菊 團隊全力甩鍋對像李長榮化工、華運等9人全部無罪確定。高雄731氣暴調查小組召集人陳麗娜感慨指出,7年來民進黨及陳菊一再推諉卸責,甚至用代位求償等方式轉移焦點,如今司法終於確定氣爆元兇是市府公務人員,總算把真相還給傷亡者及全國市民。
陳麗娜也指出,隨著法院判決確定市府負全責,市府要負擔的賠償金額恐達8億多。但令人憤恨的是,民進黨為卸責護短,竟在2018年11月底交出高雄市執政權前召開 #國賠 委員會,做出不向趙建喬等人求償的決議,使得他們一毛錢也不用賠。由於民進黨的私心,肇事者免責,全部賠償費用都要由市民買單,這樣的行為怎麼對得起高雄人?
民主政治就是責任政治,不肯負責、不敢認錯的政府不會得到人民的信任。唯有是非分明,敢作敢當,才能讓公務員認真看待自己的工作。陳麗娜公開呼籲陳其邁應該承認高雄市政府的錯誤,並向市民公開道歉。而目前在監查院高位的陳菊是否能重新檢討當時的定論,如何向支持他的高雄市民說明定讞之後對氣爆的責任?
此外,#陳其邁 也應該請法制局重開國家賠償委員會,廢棄民進黨政府不向肇事的公務員求償的認定,給災民應有交代。
國賠公務員賠償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程設計、驗收的現任市府秘書長趙建喬請求假扣押,以防其脫產後由全民買單。
法制局長陳月瑞備詢時回應,依法如須內部求償必須公務員有重大過失,屆時會尊重法院判決審慎處理。
陳麗娜指出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向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市府不服提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而駁回上訴,已於今年初判市府應賠25萬定讞。
陳麗娜認為,在第一個賠償案例定讞、確認氣爆原兇就是高雄市政府之後,一、二審進行中的9個案件必然也是市府敗訴,高市府因自己行政疏失可能要賠3800萬,如果加上之前市府以代位求償方式共給了民眾約9.23億元的賠償金,金額高達9.5億,依法市府可向闖禍的公務員求償。
依目前國賠法規定,公務員之違法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或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陳麗娜認為當時水工處負責這項工程設計、主驗收的,也就是現在貴為市府秘書長的趙建喬,恐怕拖不了身,因此要求法制局盡快對趙請求假扣押,免得他脫產、以後市府求償無門,否則就等於拿市民納稅錢去幫他一個人賠,十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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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二林一所國小的一位洪姓老師,兩年前因為課堂上太吵鬧,用板擦丟學生要維持秩序,結果卻不小心打中一名學生的左眼,造成這個學生左眼視力低於0.01,幾乎等於失明,家屬提出國賠,法官判定,校方應該賠給家屬111萬
學校說丟板擦是老師個人行為,不該由校方負起賠償責任,將再度提起上訴,而法官則認為,洪老師在公立國小教學,就是身為公務員,因過失使得學生受傷,家長可以向所屬機關請求國賠,不過老師並沒有被追究責任,讓家屬很不滿
課堂上丟東西讓學生受傷的事件時有所聞,像是筷子或是粉筆等等都有,而教育團體認為,老師在對待小學生的時候,個人情緒管理得要多點耐心
老師作好情緒管理,避免以體罰或是威脅性的肢體動作,才能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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