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性平意識,不該再留在上古時代!
先前,我看到了今年度的軍事學校招生簡章,竟然發現,招生員額中竟然還有性別區隔的錄取名額差距!
政戰學院,包括藝術學系、政治學系、心理學系等,女性招生員額比例僅 19 %
國防管理學院,包含法律系、財管系等,為 21 %
國防醫學院,包含醫學系、牙醫系、藥學系、護理系等,為 23 %
這樣錄取名額的性別差異是為了什麼?國軍過去都主張這是依據「任務特性」。針對培育一線軍官的三軍官校等,存在這些差異,我也願意擱置並給予尊重。
但,這些差別存在於國防大學和醫學院,就讓我完全不能理解了。
有什麼工作,是男政戰官能做女政戰官不能做?男醫官可以做但女醫官不可做?女護理師能做男護理師不能做?甚至,法律、財務管理、政治、心理系這些科系,到底存在什麼男女之間的差異,是無法克服的嗎?
更荒唐的是,在國防醫學院中的名額中,竟然有醫學系男性名額佔大多數,護理系卻由女性佔多數的現象。都已經2021年了,國防部怎麼還會有這種「男生比較適合當醫生,女生適合當護理師」的歧視觀念,簡直令人瞠目結舌。
目前全國所有大專院校的招生管道中,已經不存在這種明顯的性別歧視。按性別區隔的錄取名額差距,不僅是赤裸裸的不平等待遇,更有可能讓分數較高的女性,反而比男性更難錄取,也大大違背了適性選才的入學方針。
昨日我在質詢台上提問後,沒想到國防部副部長竟愣住無法回應,接下來上台的政戰學院院長、醫學院院長,也都沒能給出個合理的解釋。
其實,早在 2006 年,就有委員質詢過這個問題,當時國防部表示將進行檢討,並逐步開放軍費生的女性比例。結果,我們隨便一翻,就發現 2016 年國防醫學院的醫學系比例,竟然是今年的兩倍。
不僅沒有檢討,居然還逐年遞減,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我實在不能理解,以性別區隔來做員額設定的意義到底為何,副部長承諾會全盤檢討、提出說明,我希望不要又和先前一樣只是說說,深切的希望國防部能夠重新審視這個問題,並且盡快修正,別讓軍中的性平意識,還繼續停留在上古時代!
國防牙醫簡章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看一下招生簡章喔
其中有警大與警專的招生性質喔!
有關甄選簡章(招生簡章、國考簡章)的法律性質及相關問題的探討
一、前言
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公立學校)為甄選敎師或聘用人員或者公費生,以網路或紙本公告發行之「簡章」, 其法律性質為何?在實務見解上,似有不一致之見解。又主管機關對於未具資格或未錄取之通知,其性質為 何?對於相對人不服之救濟途徑又顯有區別。
二、行政法上所發布公告之簡章,其法律性質的探討 :
(一)、有關「考選簡章」之法律性質—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行政機關為辦理公務員之甄選考試,對於報考資格、限制、分發及訓練任用 ,以上之考選簡章,乃主管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對於公務員之考試、分發任用及訓練之規定, 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例如,國防部(預備軍士官考選簡章)、考選部所公告之各種國家簡章,乃基於法律授權(兵役法、 考試法)之授權,由主管機關乃訂定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法規命令」(釋字 715 號參照)。
2、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有關考試相關的細節性、技術性的次要事項規定,雖然造成人民的輕微影響或產生不便,其依職權訂定之考選規章,性質上為「行政規則」。例如,大法官釋字第750號有關牙醫師考試規則。
(二)、公立學校甄選敎師,又如公立之大學(如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公立大學甄選公費生),市立或公立樂團 甄選聘用人員,其甄選簡章之法律性質
1、其甄選簡章,亦為有法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任用條例等)之依據,然而 主管機關選擇以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並與甄選人未來締結行政契約之目的。該契約具有「公法性、公益性及強 制性」,因此主管機關與甄選人員所締結之契約,應為行政契約(釋字 348 號、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 446 號判決、最 高行政法院 98 年聯席會議決議)。
2、主管機關為達成甄選人員,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其所發布公告(對於公立學校之教師、公立大學之醫學系或藥學 系、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行政機關之聘用人員)之「甄選簡章」。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乃準用民法之 規定,因此該甄選簡章,乃為達成締結行政契約之「要約的引誘」(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284 號判決)。
(三)、公立或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例如國立或私立大學有關報考資格、其有一定之條件等),其「招生簡章」 之法律性質,係大學在自治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大學自治領域。
1、各大學院校之入學招生簡章,其性質乃大學自治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規範,大學對於入學資 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釋字 563、626 號參照)。
2、綜上所述,各公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其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法律性質。
因此,「簡章」之法律性質,共可分為三種: 1、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2、為締結行政契約,而具有準用民法「要約之引誘」之性質者。 3、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性質。
三、主管機關通知相對人(甄選人)之錄取或未錄取通知書,其法律性質與救濟
(一)、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如上所述,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或依職權而訂頒之考選簡章,之後該機關依據該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對特定人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決定,對於相對人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之權利、義務有所規制。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應試或甄 選人之未錄取通知,係行政處分之性質(釋字 319 號參照)。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自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但是,受理爭訟之 機關對於該判斷餘地的高度人性能力知識,除有判斷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外,仍宜尊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不宜介入 審查。
(二)、為行政契約之「要約之引誘」性質者 1、主管機關以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公告甄選之資格要件等,因準用民法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未達甄選要件者, 作成未錄取通知相對人,其法律性質為「要約之拒絕」,乃主管機關之「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 5 年 284 號判決)。
2、相對人不服請求行政契約之締結,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行 政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給付。
(三)、大學自治章則之性質者
1、各公立或私立大學,依據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以大學依一定程序訂定入學資格招生簡章,其對於甄選相對 人之未錄取通知書,亦公立大學本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大學而為公權力受託人而視為行政機關之地位(釋字 382 號參照),所作成單方決定,具有直接對外發生影響相對人受敎育權利之行政處分。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乃對於相對人不利性質之行政處分,當然可以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爭 訟。當然,受理爭訟之機關固應尊重大學自治之專業判斷(釋字 684 號參照),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