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心碎的事⋯
令人憤怒的事⋯
#歡迎大家多多分享圖一_莫以善小而不為
在香港的朋友已直接在自己臉書上請旅客不要到香港(見圖二)
(另外直接原文轉載昨日事件之一)
她並非示威者
卻是急救員 first-aider (連登已fact check)
不單止右眼眼球被射爆 (將會永久失去視力)
更會被毀容
我個心好痛!
向醫務人員開鎗,明顯地違反日內瓦公約的國際人道法。
2002年7月1日成立於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是由國際法在聯合國系統以外建立的永久性機構。如果國家司法機關沒有能力或不願意審理犯有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人,國際刑事法院將補充這一國內司法之不足。
( 麻煩大家直接捐俾佢地屋企。 妹妹已經係連登話有需要經濟方面既支持,會遲d公布個方法 https://lihkg.com/thread/1452368/pag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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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蘋果新聞報導:
有目擊者在網上憶述,少女的3M護目鏡的右邊「攝住咗一束布袋彈⋯⋯ 護目鏡被打碎,碎片應是直接插穿了眼球⋯⋯ 其實女仔擰身過嚟嗰刻,已經看到眼球變咗個血洞⋯⋯」該目擊者指出,布袋彈射程不能少於5米,而且只可射四肢,不可射眼;又引述聯合國報告指,很多地方都因布袋彈射盲很多人而禁用,但香港「黑警就瞄住呢個女仔嘅頭嚟射。不知黑警是否從側門開槍,如果係,嗰度距離巴士站,一定少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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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道法》在國際性及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向以下人士及物件提供保護:
• 平民
• 受傷或生病的士兵
• 戰俘
• 醫務人員
• 人道工作者
• 記者
• 宗教人士
• 醫院及救護車
• 文化及宗教場所
• 水壩及核子設施
#國際人道法的基本規則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概括了國際人道法的精華。然而,它們並不具備國際法律文件的效力,也無意取代現行條約。撰寫它們旨在促進及提倡國際人道法。
1. 失去戰鬥能力、已退出戰鬥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士,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保護與人道對待。
2. 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3. 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保護生命及財物的符號,必須予以保護。
4. 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政治、宗教等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 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所未曾做過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毒打、或侮辱性的待遇。
6. 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7. 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及其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平民個人,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實施國際人道法
批准加入了國際人道法的國家政府負起確保國際人道法得到遵守的最基本責任。因此,他們應盡可能廣泛地傳播國際人道法,立法保障國際人道法的實施,並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行使國內司法權。
在武裝衝突時期,監護國(即由敵對行動各方所挑選的中立國)和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都會監督和觀察國際人道法的條文是否被遵守。
(原文轉載:www.redcross.org.hk/tc/rcmovement/ihl.html)
#香港人民加油
國際人道法的基本規則 在 黃傑龍 Simon - 窮富翁 好人好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同學,你可以衝擊、可以抗爭,但係紅十字一出,就算打仗交戰雙方都要讓開。 阻礙救護車是人道罪行,真係唔好有下次了。
國際人道法的基本規則
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保護生命及財物的符號,必須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