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模糊與神聖承諾:我們該如何看待美國近日連番發言?】
美國白宮國安顧問蘇利文在白宮記者會上把台灣和以色列並列,說美國對兩國的承諾「神聖不可侵犯」,且總統拜登在ABC的專訪上面直接把台灣跟日本及韓國並列,表示美國會用北大西洋公約第五條(集體防衛)的神聖承諾來回應外來侵略。接連兩天對台灣的地位發言,著實令人震驚。
在這邊我們來進一步分析這些發言的意義。
▍1、台灣與以色列
台灣和以色列有很多相似之處。最常被人提到的相似點包括都是面對強敵的小國,無論「強敵」是單數或複數。這也是為什麼蔣介石在六日戰爭(1967年6月)後對以色列推崇備至,希望能用以色列經驗反攻大陸。
不過對美國而言最重要的相似處,就是這兩國都是「夥伴」(partner),也可以說是「非正式盟友」,即沒有軍事同盟的盟友。這使得美國對這兩國遭到入侵是否會直接出兵防禦,都採取「戰略模糊」政策。今天或許很少有人會懷疑美國會守護以色列的決心,但其實幾次中東戰爭下來,美國也沒有真正派兵救援。最危急的「贖罪日戰爭」(1973年10月)期間,美軍也只有發動「五分錢救援行動」(Operation Nickel Grass)為以色列運送物資,並以第六艦隊護航。這其實就很接近有些台海戰事想定中,美日聯軍對台灣的援助方式。
以美國和以色列之親近,就算北約盟國不希望以色列加入,美國也大可與以色列締結雙邊軍事同盟。當然,以色列歷年的戰績已證明其中東第一軍事強國的地位。今天的以色列不去打別人就很好了,或許還不必太擔心以色列被入侵到需要美國救援的情況。美國的以色列政策和對台灣的「戰略模糊」差不多,美國也會擔心和以色列正式同盟,會形成「尾巴搖狗」的窘境,讓美國被逼得要和中東週邊國家開戰。所以美國寧願提供大量美援、賣給以色列最先進的武器或進行技術轉移,也不在以色列駐軍,至多就是在以色列設置「供應盟軍戰爭儲備計畫」(War Reserve Stocks for Allies,WRSA-I)。這也是為什麼不管是在美國的政策圈、或者是台灣一些相關的投書討論當中(例:李喜明總長和2049研究所的研究員Eric Lee在NBC的投書:https://reurl.cc/83Ee3j ),也都建議美國在台灣設置供應盟軍戰爭儲備計畫(WRSA-T)。
說到戰略模糊,以色列情境下的戰略模糊其實還有另一層意思,就是以色列不承認也不否認是否持有核武,不過全世界都相信以色列可能有為數不少的核武庫。當年美國雖然不鼓勵,但是在一群曾經參與曼哈頓計劃的猶太科學家幫助下,美國發現時也為時已晚了。據說艾森豪在卸任時留給甘迺迪的訊息中,就包括以色列疑似發展核武的情報。最晚大概在尼克森上任前,以色列就成功發展出核武了。這倒是以色列和台灣比較不同的,就是美國對以色列的核武計劃相當程度默許,但對兩蔣的「新竹計劃」和「桃園計劃」卻是強力阻擋 。
無論如何,台灣和以色列相提並論,這在美國官方的發言當中是相當罕見的情形。眾所皆知,以色列和美國之間的連結相當深,猶太裔的美國人在美國外交政策(和其他各領域)的影響力是非常巨大的,台灣能夠和這樣子強大的盟友直接放在一起,對台灣來說實在是被提升了很多位階。或許我們也可以說,對台灣來說,以色列與美國之間的外交關係會是美國所投射的與台灣夥伴關係的最理想型態(ideal type),也就是說,我們在外交關係與國安政策上面可以努力的目標。
▍2、台灣與北約
拜登在ABC的發言應該是震驚了許多人,很多人會問說,那到底美國的一中政策和戰略模糊是否改變了呢?台灣真的變成一個北約等級的盟友嗎?
我們常常提,一中政策和戰略模糊是一個很大的框架,而且也從來沒有明講過到底邊界是什麼。我們認為,這樣的大框架短期內還是不會改變的,例如拜登雖然說到美國會根據公約第五條去「回應」針對日本、韓國、台灣的外來入侵,但還是沒有明講說是怎麼個回應法。因此,如果要講說美國終結戰略模糊,可能還有一段路要走。
此外,我們上一篇文章並未表示台灣因為拜登的言論而自動升級成為北約的一員,明顯的,拜登當時是提到南韓日本這些「非北約會員國」。令人驚訝的點是,這兩個國家皆與美國簽署軍事條約,卻將其與台灣並列,還提到集體自衛權回應台灣問題。儘管事後有資深官員出面澄清對台政策不變(其實早可以預料到),但他也未對總統發言一事多作解釋,白宮發言人方面則是把既有政策內容拿出來念了一遍,也沒有回應去評論總統(層級上也不合)。目前似乎僅有學者(如葛來儀)出面指出拜登是口誤。
我們認為,重點不在美國對台政策的「變」,而在「不變中的細微變化」。
我們並不認為拜登的回應是沒有意義、隨意講講的。正如先前討論一中政策的時候談到的,即使大框架沒有變,我們還是可以去看方向性。拜登在ABC的講話是有高度的政治意涵,表示風向的確是往那個方向走,而不能只從「不變」來解讀。
試想,主持人的問題是明確地去問台灣,那麼拜登沒事幹嘛提北約?正如同蘇利文在白宮的回答,記者也是明確問到台灣,蘇利文沒事幹嘛提及以色列?
當然兩者非同一事件。蘇利文發言並未被撤除,而拜登言論被以「政策未改變」來做澄清,前者是行政部門的決定,而後者就比較有可能是意外。但就算是再怎麼無心、再怎麼口誤,很難想像茲事體大的大西洋公約第五條的集體自衛權,會在美國完全沒討論的情況下主動講出。即便行政體系事後還是出來念一遍那些既定的政策言詞(美國的一中政策不變、對台的承諾不變unchanged),這樣的「承諾」在短時間內,可能並不會牽涉到台灣的法理地位、也不會打破當前的戰略模糊與中美對峙的狀態。但可以看到整個風向和氛圍是在改變的。
或許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美國如此大動作、用最高層級來回應疑美論,到底是要講給誰聽的呢?
#應該很明顯講給某個亞洲強國聽的吧
從白宮國安會到拜登本人的回應,其實重點都一樣:阿富汗局勢不能拿來直接套用在台海,美國對台灣的承諾是很堅定的。
我們認為,與其在國內鼓吹失敗主義、講著會被遺棄,台灣應該做的事情就是更加了解美國的國家利益是什麼、看清楚國際政治的發展、持續增強自己的實力,包括經貿實力,文化軟實力,當然還有自我防衛的能量和意識。蔡英文總統日前已講過:「台灣唯一的選項,就是讓自己更強大、更團結、更堅定保衛自己,自己不作為,只依賴別人的保護不是選項;仰賴沒有價值做基礎、而且對台灣不放棄用武力的人的一時善意或施捨(大家可以思考是在指誰),更不是選項。」
了解大國之間的政治角力以及大國的利益所在,我們更能夠知道該怎麼做政策上的調整。
*關於阿富汗情形和回應疑美論,請見我們前一篇〈台灣該如何看阿富汗事件〉
(https://reurl.cc/VE9loY。)
*拜登發言詳解(施鹽!),推薦閱讀 TaiwanWarmPower :https://reurl.cc/LbyVX9。
#好多人超愛講美國口惠實不至
#這是馬英九的名言耶
#台美關係有各種官方與非官方交流還有各項軍購
#別再說美國什麼都沒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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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位階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發一下七年前去韓國玩照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99: 妳連政治與法律的位階高低都分不清,談國際法能不偏頗?
A199:
針對政治至上者回覆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3211007260787/
舉個例
就好比這個社會運作有一個無形跟有形的規範,有形是大家看得到的立法,無形則是當前社會形成的普遍價值觀。
你知道不可以殺人,不全然是殺人會犯法這種簡單邏輯,更重要的是知道守法背後的意義,是因為人權、重視生命,還有沒有人可以有資格踐踏他人生命,或者你不可能背負一個人的生死等等。
這些價值觀形塑是你從小到大學習來的觀念,不是法律告訴你不能做你就不能做。
社會上的政治精英也沒辦法單靠一群政治精英政黨來改變當前社會形成的習慣,不可能強硬的去改變,因為現代社會運作對人權觀點也成形了,不可能會🈶️政治操作來去直接扭轉社會無形的規範。
社會凝聚的聲音仍舊是必須每個人體現出來的結果,這不難理解吧?
換句話說,國際法天花板也是這樣。
國際法源自國際之間形成的慣例,當別國質疑你做法不同時,你就會需要論述你的主張,因此國際法就是各國透過實踐,以及對共同認知的是非對錯所形成的運作規則;通常慣例形成需要十年起跳,一旦形成後也不容易改變。
[實踐->習慣->慣例+法之確信->成為國際法規範]
大多數人不知道國際法其實是國際政治的天花板,但我們必須意識到國際法的規則怎麼形成,還有框架之下的運作模式是什麼,才有辦法運用國際法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正是因為國際法法理是透過各國實踐長久下來的慣例才被各國重視,而有機會成文化,但也有些國際法法理是沒有具體化成公約的喔!
但不代表沒有可循的知道國際社會怎樣看待哪些事情。
《舊金山和約》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包括ROC政權/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就是要給國際社會介入的依據,ROC自己也很清楚。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
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
延伸閱讀:
Q&A153:舊金山和約是廢紙?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24281995820355/?d=n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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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後代,為什麼要支持法理建國的論述 https://wp.me/pd1HGm-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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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後代,為什麼要支持法理建國的論述?
1.法律面的理由
2.情感面的理由
3.族群面的理由
開始前先說一下我的想法。
台澎法理建國派談的「去殖民化」是以「台澎及其上住民曾被日本殖民,台澎是原日本殖民地」的事實為基礎,所以可以行使自決權建國的住民,就會以「原日本殖民地的住民及其後代」為主。
這是法律上的定性,也是「去殖民化」在執行上的必要原則。
至於因為中國內戰被迫離鄉背井前來台灣的中國難民之所以原則上不能參與「去殖民化」脈絡下的自決建國程序,原因有二:
1.這些中國難民在隨中華民國政權流亡台澎前,既非台澎住民,也未曾被日本殖民,並非「原日本殖民地住民」,所以不符合「去殖民化」脈絡下行使自決權的住民資格。
2.中華民國政權從1945.10.25開始,在台澎的身分就是盟軍佔領代管執行者,是佔領者的角色。則依照國際法中佔領法的相關規範,特別是《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非但不得將台澎當成自有領土、不得將台澎住民當成自有國民要求效忠,更不能將其本國國民大量移轉到佔領地台澎。
因此,中華民國政權在流亡台澎的同時,將大量的中國人民移居台澎,本身就違反國際法,因此來台的中國人法律性質是屬於「『非法』難民」。讓「『非法』中華民國難民」沒資格參與台澎自決建國程序的,是難民身上的合法中華民國國籍。
難民並非貶抑,這是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身分。
中華民國國籍法是屬人主義(這就是血統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的折衷主義。所以,「『非法』中華民國難民」的後代也具有合法中華民國國籍,這使得他們的後代在台澎一樣是「『非法』中華民國難民」。
而 1949 來台的中華民國難民及其後代之所以不能參與台澎自決建國程序,就是源自於中華民國政權當年將其違法移置到台澎在他們身上附加的「非法」性質。
至於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雖然目前都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法律上並非真正的中華民國國民,其原因在於:原日籍台澎住民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因為喪失日本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而他們所持有的中華民國國籍,只是身為盟軍佔領執行者的中華民國政權基於管理上的方便所賦予的,並非原日籍台澎住民真正的國籍,原日籍台澎住民自然也不會因此成為「非法」居留在台澎的中華民國國民。
法理建國派主張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在「去殖民化」脈絡下,依國際法行使自決權建國,目的是要讓目前所有在中華民國政權治下地區生活的居民(也包括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生活的居民),能夠成為在台澎建立的主權獨立國家的國民,在台澎安居樂業,徹底遠離中華民國政權這個中國流亡政權身上的一切包袱(一中、中國內戰)、徹底摧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叫囂「武統」的一切法律上藉口,讓台澎能以主權國家的身分跟有台國家簽署共同防禦條約,有效嚇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侵台野心。
而對以「『非法』難民」身分居住在台澎的 1949 中華民國難民及其後代,我們台澎法理建國派不是主張「依法」全部遣返回中國本土,而是主張這些人可以依其意願直接歸化成為台澎國家的國民,從而徹底擺脫「『非法』難民」身分,可以在台澎安居樂業。
法理建國派想要做的事情,是讓所有台澎居民有一個全新的開始,而這個全新的開始,必須以一個在建立的過程中沒有任何可被質疑的法律上瑕疵的主權國家為基礎。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行使自決權,是要為包括「非法」中國難民及其後代在內的全體台澎居民打造這個基礎,是要為所有台澎居民開啟通往國際社會的大門。
如果 1949 中華民國難民後代,不管是第幾代,口中的「愛台灣」、「認同台灣」、「以台灣為故鄉」是真心的,那就可以理解建國的心。誠實面對自己的身分,也不需要背負負罪感,也不用去繼承祖先的遺志統一中國,支持、協助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行使自決權,建立一個能讓大家世世代代安居樂業的國家。
我們在前幾集有說明很清楚法律層面上的差異,大家可以先行回顧。
👉🏻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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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集還說明了具體的建國步驟,有說到台澎人的使命就好比一個開門的人,大家住在地窖中,這個門只能被台澎人打開,因為台澎人握有KEY,就是法律資格可以行使去殖民化。
開門以後,大家都可以走出去,走出去的人是大家,所以我們不是只為台澎人而建國,我們是希望現在居住在台澎上的所有人都可以獲得自由,透過了解客觀史實,有了共識認知,一起前進,所以法理建國派並沒有要割捨任何人,也不是為了某些人的私利。
台澎住民要意識到這個行使自決權是為了大家,也為了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其他人。
沒有經歷日本殖民的人,沒辦法行使住民自決,但仍舊可以了解這個目標,來支持台澎人握著KEY。
就好比參加運動會,班上會派出選手去比賽,其他同學在場下會為上場的同學加油,獲得勝利時,榮耀是整個班級,並不只限於選手,大家各司其職,都可以知道目標是什麼。
大家有空可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直系血親日治時期的戶籍資料,可以清楚判斷在台澎自決建國程序中,誰可以是上場選手,誰是當啦啦隊。例如:我的戶口調查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327559092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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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後代,為什麼要支持法理建國的論述?
1.法律面的理由
法律層面來看是沒有模糊空間的,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就屬於國際法上的難民身分,其後代也會是難民後代,這沒有任何貶抑喔!在這情況之下,如果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去賦予新的身分的話,那難民的身分就會一直跟著。台澎在國際法上是主權未定的狀態,不是主權國家,所以1949年落難的中國人來到台澎就沒有正當權限,法律性質就會產生許多影響,而且難民的心態也會存在,如果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身分定位,那留在台澎上思想、視角也會不同。
舉個例,敘利亞難民在歐洲有數百萬的難民,他們身分是有明確標示出來,也因為這身分在法律上受到許多限制,但同時也因為這身分也得到法律上的協助。沒有人會希望自己從原本的國家、土地逃難到他國,犧牲了原本生存的空間,但若真的發生了,真的要探究法律身分就會被他國認定為外來者、避難者、暫時居住未必久留。
1949年流亡的中國難民的心態,要逃的是中國內戰,以他們視角就是國共內戰,這個威脅始終存在,對他們來說台灣離中國還是很近,心中仍舊會有強烈的不安,因此有很多中國人逃難來台,無論是用非法還是合法得到的財富,他們下一步幾乎會是移民到其他國家,就是海外移民潮。而1952.4.28以前的日籍台澎住民很少會主動移民海外,比較常見會是戒嚴時期被列入黑名單被迫移民海外。
這樣相比之下1949來台的中國人會把台澎當作一個暫時地,不會想久留,會想逃到更遠的地方。就算移民到很遠的地方,擁有雙重國籍,心態上仍舊還是會自認為中國人的想法,就是華人依戀,所以若中華民國政權辦選舉,還是會回來投票選親中政黨,就算移民也沒辦法真正當他國的國民,割捨不了原本是中國人的心。
中華民國政權本身的國籍,有在國籍法上要求,若要歸化必須先放棄原有的國家國籍,對很多國家來說,是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政府,也不會承認中華民國國籍有國際法上的效力。因此若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在這些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立場上來看這就屬於 「非法」中國國籍(此處的「非法」指不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不承認其核發的國籍為合法有效的中國國籍的狀態。若是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中華民國政權所核發的國籍就是合法有效的中國國籍)。
所以如果為了歸化到他國國籍要先出具放棄原本國籍身分的證明時,拿ROC政權發的沒有用,而要去找PRC政權申請,這就會很尷尬了。
在國際法上有基本原則,世界人權宣言中有說人有權擁有國籍 ,國際公約上也有說要盡量減少無國籍人士。因此持有不被承認的中國國籍的中華民國人,移民前的申請放棄國籍的申請會遇到困難,而他國國籍的人士,來台多年想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要放棄原本國籍時,也會遇到原本國家不給放棄,因為要避免無國籍情況,主要原因就是該國不承認ROC政權的 「不被承認的中國國籍」 。
(中華民國政權發的中國國籍只對不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才會是「非法」的國籍,平時避免單獨將中華民國政權發的國籍稱為非法中國國籍,應稱為「不被承認的中國國籍」或「無效的中國國籍」。事實上,國際上只有15個國家承認這個中華民國政權發的中國國籍。)
舉個例,在台生活多年的傳教士,遲遲拿不到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證,就是因為原本國家申請不到放棄國籍,拿不到放棄原國籍的證明就無法歸化成中華民國國籍,後來ROC政權有修法寬待給在台灣有貢獻的外國人,可以不用這些麻煩手續,就能拿到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證。
再舉個例,若與他國國民結婚,伴侶要歸化成中華民國國籍,但原先國家不承認ROC政權是中國政府,就不會讓他國民放棄原本國籍,拿不到原國籍放棄證明就無法完成歸化程序。
台澎建國後,原1949難民及其後代要住在台澎,在法律面要除掉中國難民身分,就是拿到新的國家身分,就可以理直氣壯的生活在台澎。
台澎建國後,台澎人就會是在國際法上合法擁有台澎主權的國家的國民,不會再受限一中兩政權的框架下,被ROC/PRC政權給制約。若生涯規劃要移民他國要放棄台澎國籍取得新國家國籍,也會很容易取得放棄台澎國籍的證明,也不會被他國質疑這份「放棄原國籍證明」的法律效力。
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後代,為什麼要支持法理建國的論述? 法律面就是台澎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台澎人的國籍就會是國際法上合法國籍,能讓1949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歸化新的國籍身分在台澎安居樂業,也可以有其他人生規劃移民他國,也會讓路走得更順,如果與他國國民結婚,伴侶要歸化成台澎國民也會容易許多。
法律面也不一定是1949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會遇到這些問題,也會是現在台澎人在國際法上無國籍的身分會遇到的難題,所以台澎建國後可以處理原本因為中華民國國籍造成的問題。所以希望大家可以了解法律面後來共同合作來完成自決建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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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感面的理由
我的想法是1949年來台的中國難民有的位階身分較高的會帶有優越感,我會稱他們為既得利益者,但我後來也發現他們的後代也不一定會有這樣的心態,也可能有不同政治立場,就會想為了台灣做點什麼,但是在剛接觸法理建國論述時,就會因為「沒辦法參與住民自決」而感到氣餒,但就像開場時說的,他也可做啦啦隊,可以成為法理建國的推廣者,大家來分工合作完成自決建國前的條件。
情感面很好的理由其實就是從小生長在台澎的人,對中國的依戀會比較少,不會像長輩總想著認祖歸宗,對台灣這塊土地文化與歷史不在意。在台澎成長的中國難民後代也不一定跟祖父母輩一樣對中國大陸有情感,也不會覺得骨灰要葬在中國大陸,反而對這塊土地文化與歷史充滿感恩。
其實只要愛著從小生長到大的台澎這塊土地,願意以台灣為出發點思考,就會知道對台澎最好的未來就是建立個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真正切割一中兩政權的紛擾。
情感面可以分兩個方面,第一是對台灣的情感,第二是對中國的情感。
1949來的中國人(第一代)對原本的中國有強烈的依戀,希望落葉歸根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第二代、第三代在台灣出生長大的,會面臨到情感面的衝突,因為缺少對中國的記憶,對中國的情感則是源自於祖父母、父母,所以對中國的連結就沒有直接接觸,那如果對台灣的土地有連結,這個連結是「臺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這個立基點,但事實上中華民國政權根本無法「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客觀層面來說這已經是無法達成的事情,所以這種心態認同會導致他覺得自己是愛台灣的,但是與「不認同 臺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的人來講就是不同,因為對「愛台灣跟台灣未來的想像」不同,所以就會不斷遇到情感面的衝擊與矛盾。
台澎住民上有許多「愛台灣」的主張,但是「怎麼去愛」大家做法不盡相同。
探究到底就會發現「愛台灣」最終的目的跟理由,如果是要「從台灣以中華民國視角統一中國」,就會受到另一群「愛台灣」,但最終目的是脫離「一中兩政權」的人的撻伐。
換句話說,當你是1949中國難民後代,你對台灣的連結卻是中華民國,目標則是統一中國,想著中國,那你今天忠於自己的情感坦承這個想法,就會面臨到大多數不認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人對你的指責,這個情感面的對立就會很難以有共識。
所以台澎建國後可以真正讓大家的情感面都從建國後這個當作起點開始發展。
舉個例子,就好比你苦苦追求一個人,屢屢遭到拒絕,但真正可以讓你死心,就是對方已經有對象,或甚至已經結婚了。當對方法律定位已經很明確了,那你也會有很好的理由不要繼續依戀下去,可以好好的割捨重新出發。
法理建國派很理解情感面要真正切割「中國依戀」是很不容易,特別是情感連結源自於家族,讓1949中國難民後代沒辦法背棄家族,就會放不下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 的執念,所以當台澎建國以後,就可以協助 中國難民後代 「斷捨離」,可以斷的乾脆一點。在國際法上台澎的領土主權就會歸屬於台澎新的國家,就不會有任何理由去扯「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無論是ROC/PRC政權),而反攻大陸的心態也會放下。
那1949中國難民後代如果有認同台灣的人,不認為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人,也就不會有大中華主義,所以對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跟中國PRC政權藕斷絲連,也會感到很不舒服,這時候可能會產生「原罪」負罪感、愧疚感、自卑感,會想到自己這個身分造成現在台澎的困境,而感到難受,這樣的中國難民身分其實也不是可以選擇的,你並沒有做錯什麼,1949中國難民也算是大時代的受難者,跟著中華民國政權逃難來,無論是主動被動的決定,來到台澎後生下的後代也是非自願的,在台澎成長後了解台澎的歷史,當聽到台澎人指責二二八、白色恐怖時也會感到煎熬跟歉意,這樣的煎熬心結其實是很需要解開的。
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後代,為什麼要支持法理建國的論述? 情感面來說就是讓1949中國難民及其後代可以找到放棄的理由,放下大中華主義、放下中華民國、擺脫一中兩政權、重新在台澎出發、愛著台澎土地在此生根。而對支持法理建國的1949中國難民後代就是可以放下心裡的負擔跟愧疚感重新出發,會有更開心的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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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族群面的理由
我的想法是台灣人四百年史,就是不斷的有不同民族來到台灣,在四百年中台灣的意識逐漸被重視,法理建國派想的是建立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就可以包容任何年代來到台灣與在台灣出生的人,不用再分你是原住民、新住民、客家人、福佬人、以及台澎人、中國人。
大家都知道史明主張「台灣民族主義」,如果台灣民族已經形成,就不需要倡議,但這是一個進行式跟目標,因為建國以後就會形成以國為本的生命共同體,就是「國族」認同感。
國族之內會有不同民族,就像說自己是「美國人」,美國人就是國族認同,而細分美國人裡面還有不同民族。我期許的是台澎建國後,台灣人成為如同「美國人」般的國族名稱,這個國族裡面包含屬於各種民族的國民,沒有任何民族會被抹煞。台灣四百多年來的殖民給我們的的最大啟示,就是惟有建立真正屬於自己「具有國家法人格」的國家,建立一個「主權獨立的多民族國家」,才能真正終結殖民悲劇。
族群面要處理的族群之間的衝突。
在台灣主張的台灣獨立運動,許多主張者都會提到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做的暴行,這就產生的族群緊張對立,就會由所有具有相關屬性的人來承擔,這樣對立存在就會很明顯。就好比在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做的轉型正義,就會發現族群邊界就會出現,追究不當黨產時也會提到族群的不同。
舉個例,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曾經辱罵中華民國榮民身分的人上新聞,如果說台澎建國了,這些中華民國榮民若選擇歸化台澎新國家,大家的身分基礎就都一樣了,每個人都是平等的重新開始了,不會因為你是從哪個時期來,受到怎樣的遭遇、得到法律上的利益,這些不平等的福利就會被重置跟修正。
無論你是以優越感的身分、或者是背負原罪有愧疚感的中國難民及其後代,都會說自己是「外省人」,這個身分標籤及說法會把自己說成「外」,就是把自己當成外來者;無論是哪個台灣原住民族,被說是原住民的身分,這個「原」就是被歸類在很早就住在台澎上的人;還有「本土」族群的說法這個「本土」就會形成族群上的差異性。這個差異性就會有排斥性,不只對「本土」族群來說,也會對「中國難民」這個標記造成根本上的對立。
這樣的情況下對自己的稱謂有這樣的標記,要與其他族群生活,要怎樣成為「想像的共同體」?
其實建國前有「同在一條船上」的共同體意識存在其實就足夠了,不需要將族群身分明顯做出標記。建國後都可以成為第一批的國民,也不會再有內外之分。
法理建國的論述其實是包容性很大,我們想建構的國家是可以包容所有不同時期來到台澎的族群,我們誠實面對現在的狀況,提出的論述是所有的台澎居民一起來建立長治久安的國家。
👉🏻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台灣其實善用台澎法理地位這個「領土主權未定」的法律狀態,可以很好的切割中國(PRC/ROC政權)與台灣。
❤️台灣有的優勢有:
1. 沒有主權母國的干涉,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簽署《舊金山和約》及其子約的國家都不能漠視的法理地位。
2. 天然海島屏障,天然的戰略地位。
3. 台灣人有辦法透過民主自由選舉來掌控中華民國政權,使其承認「盟佔代管機構的身分」。
4. 台灣的民主、經濟、人民素養有一定的水準。
善用國際社會所遵循的規範靠自己站起來,必須先自助而後才會有人助、天助。
願大家一起走在法理建國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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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4 【什麼是「外交」?】
01:56 【有沒有「邦交」的差別是什麼?】
02:52 【中華民國外交簡史,以及現在面臨的特殊狀況】
05:19 【蔡總統答問題1】
06:38 【問題2】
07:53 【問題3】
08:57 【問題4】
10:05 【小英的呼籲】
10:54 【我們的觀點】
14:36 提問TIME
14:48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 總統蔡英文
——
【 更多小英總統與蔡想想 】
【魚乾】全台位階最高的寵物!拜訪第一家貓家犬!(Feat. 蔡英文 的寵物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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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名人尬台語#5:蔡英文總統X蔡阿嘎。全世界第一個當面嗆總統的YouT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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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做什麼 EP1 】小英授旗給蔡阿嘎?前進紐約開球!讓世界看見台灣!ft.蔡阿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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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英做什麼 EP1 】小英原來不是想當網紅?開設頻道竟然是這個原因⋯!? ft. 魚乾、志祺七七
https://youtu.be/quPim7y1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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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對外關係:https://bit.ly/2TU0zAc
→ 為什麼我們對斷交無感?除了當冷知識考題,告訴你邦交國對我國有什麼意義:https://bit.ly/2hdr7aK
→ 無力償還債務,斯里蘭卡將戰略港口移交中國:https://nyti.ms/2yprVhV
→ 《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 習近平講話全文:https://bit.ly/2s6eZwK
→ 300日議員來訪高雄 台日交流高峰會7日登場:https://bit.ly/2uolmNc
→ 臺灣與歐盟舉行「第一屆人權諮商會議」:https://bit.ly/2HMdqx1
→ 蔡英文任內國貿大躍進!台灣努力歐盟肯定 脫身租稅灰名單:https://bit.ly/2UN8zzm
→ 維基百科—外交:https://bit.ly/2CxoV8q
→ 吳釗燮否認金錢外交 援外GDP占比低於已開發國家:https://bit.ly/2HCpp0X
【 延伸閱讀 】
→ 《中華民國斷交史》:如果台灣最後一個邦交國都沒有,會發生什麼事?:https://bit.ly/2WiLpRF
→ 中國大陸阻撓我國際空間事例:https://bit.ly/2Yhj2Fi
→ 從「改名風波」看台灣的國際身份危機:https://bbc.in/2HB4StM
→ 淺談國際法上的法源:什麼是條約?如何有效?怎麼適用?:https://bit.ly/2WikpC4
→ 台灣人必須了解的十個「兩岸問題」詞彙:https://bit.ly/2Fvnt8f
→ 蔡孟翰|什麼是國際法:國家和國家之間真的有法律嗎?:https://bit.ly/2Tpb7lJ
→ 【博恩夜夜秀】欸!卡我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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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位階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過去立法院一直依據「準則」來行使同意權,不過若擁有一個完善、更嚴謹的法律基礎,將有助於我國對外的簽定重大的協定。癥結點包括條約與協定之間的差異與認定,法律與協定之間的位階是不同的,必須有更明確的界定,以避免人民權利受損。另外,兩岸的部分,因對岸對我的政治與軍事敵意始終存在,因而兩岸之間的各種協議,應用更嚴格的標準來審議。目前內政委員會所主導的兩岸監督條例,是朝野的共識。
▶雖然國人對我國參加國際組織已有共識,條約締結法雖然風險不如兩岸高,但是還是需要受到監督。在各種談判中或是簽署前,是否有具體的一套與社會溝通之機制、資訊透明化之機制?
外交部次長高振群回應:…
經濟部:經濟部102年奉行政院核定的「經濟合作協定諮詢的溝通協議要點」,已明定談判中、談判前須向立法院進行簡報;除此之外也加強跟產業、學術界進行溝通、舉辦公聽會。
▶馬總統日前倡議南海和平協定,這與東海倡議有何不同? 有無國家回應?基本上,台灣一直都不被各國納入,我們是否有何具體的計劃來執行?
外交部次長高振群回應:原則與精神一樣,都要堅守主權。
國際條約位階 在 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說明|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國際 人權公約國內法化 Domestic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 得為所有民眾與執法者直接適用,故不致產生兩公約雖具國內法效力,但位階過低的問題。 ... <看更多>
國際條約位階 在 [討論] 台美牛肉議定書在台灣國內法中的性質與效力之我見 的推薦與評價
會波本文與大家分享拙見是因為曾在今(2009)年11月5日中央社發布新聞中報導有關美牛
進口的時事,該則報導提到,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個人認為,台美牛肉議定書之位階與效力
高於國內法。我對此論點深深不以為然,看到這則報導當下,感覺完全不符法律邏輯思惟
與我國實務操作。為印證自己論點,參考若干國內法相關規定,將理由分析如下,提供大
家參考,希望對大家了解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關係有所幫助。
本則時事思考方向為: 1.台美牛肉議定書是否屬於台灣國內法定義之國際條約? 2.本議定
書之效力與位階是否高於國內法?
一、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性質:
(一) 台灣國內法有關國際條約之定義:
1. 憲法第63條對於"條約案"採立法院議決之程序。
2.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號解釋對於憲法中所稱"條約"之闡述,係指我國與其他國家
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並包括以下要件: (1)以條約、公約或用協定
等名稱為名;(2)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3)內容直接涉及
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3. 依上述定義,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應同時符合以下程序與實質要件:
(1)程序要件: 原則上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表決程序),與法律案通過程序相同,惟
依釋字第329號解釋,若條約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則毋須送立法院審議:
A.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經法律授權簽訂;B.任何國際書面協定
未附有批准條款,且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C.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
款,且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2)實質要件:條約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或條約內容直接涉
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以台美牛肉議定書檢視上述要件,一方面該議定書之締結未經國內法律授權(蓋其法源
依據乃具行政命令性質的"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且非獲立法院事前同意簽訂(蓋依據
2006年1月11日立法院一項主決議文,明文要求開放牛肉進口須獲立法院同意,始得為之)
,另一方面其內容亦與國內法截然不同(與牛肉進口最密切相關的國內法即食品衛生管理條
例,該條例內容不可能與議定書相同<---這用腳趾頭想也知道)。因此,該議定書並不滿足
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案)程序要件之例外,仍應送立法院進行審議。再者依據條約與協定
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凡屬同法第9條所定義之條約,應送立法院"備查"後生效,然該議
定書並不符準則第9條之要件(即釋字第329號所提及條約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例外要件),
故並不適用準則第10條有關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因此,若議定書具有條約性質,且不
適用送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則應回歸準則第9條之規定,仍應送立法院"審議"。
然而,該議定書僅須經締約雙方政府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締結,且於簽署之日
後一定期間屆至即自動生效,該議定書在台灣只要踐行送立法院"備查"之程序,無須送立
法院審議通過即自動生效。綜合上述推論與相關規定可知,本議定書之性質僅為釋字第329
號解釋所指"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條約案性質之協定"(即行政
協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相關規定判斷,其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二、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效力:
(一) 由於該議定書不符合憲法第63條與釋字第329號解釋有關國際條約之程序要件,故其
並非國際條約,而僅屬具法規命令性質之"行政協定"。
(二) 依憲法第63條及第170條(法律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規定,我國對於"法律(國內法)"生效之程序
,係採"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操作慣例。換言之,若該議定書具有與"國內
法"相同之位階,亦須踐行與"國內法"相同之審議與公布程序。然而,該議定書一方
面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另一方面僅須於簽署後一定期間(通常是簽署之
日起30日)屆至即自動生效。因此,該議定書與其他"法律案"(或條約案)之位階顯然
不同,僅具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
(三) 此外,國際條約締結程序上,依各國實踐與台灣法律有關規定觀之,多半由締約代表
進行簽署、將約文送回國內立法機關進行批准程序,隨後再經由國家元首或行政首長
於批准書上署名並踐行批准書互換(雙邊條約)或存放(多邊條約)之程序,始完成條約
締結程序。然而,該議定書直接由行政機關授權之機關(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簽署,
並未履行批准程序,更未與美國政府授權機關互換批准書。因此,該議定書之性質絕
非台灣國內法所稱之"國際條約",故不可能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效力與位階。
(四) 依丘宏達老師見解,若行政協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為法律授權簽訂者,其地位應
與條約、公約相同,惟若其僅由行政當局自行依照外交權簽訂,法院固然可以適用,
但其效力是否優於國內法則有待商榷。依丘老師個人意見,此種行政協定不應優於國
內法,否則將使行政當局得片面排除國內法之適用,有侵犯立法權之嫌,且悖於憲法
權力分立之精神(氏著,現代國際法,2008年,頁135)。換言之,該議定書生效後,
雖然行政機關得予以執行,法院亦可適用,惟其效力與"國內法"迥異。(簡言之,該
議定書能生效執行,不必然謂其具有國內法位階與效力)。
三、結論:
綜上,台美牛肉議定書僅具有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且低於"國內法",故
政府高層官員認為該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高於國內法,顯屬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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