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 - 交通委員會 -質詢民航局局長,依據國際民航公約第13條附約規定,若發生飛安事故,可委託給該境內國事故調查機關,如果中華民國航空器在中國境內發生事故,我方能否請求調查權留在中華民國?由於中國不承認台灣與中國是「兩國關係」,我擔心一旦發生飛航事故,中國會強勢將調查權留在中國。
國際民航公約附約 在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際民航公約新增「附約19:安全管理」我國之因應策略 - 2013年,我國首度以「特邀貴賓」身分參加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ICAO)大會。ICAO,係根據1919年《巴黎公約》所成立的。在美國政府的邀請下,52個國家於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開國際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業於1947年4月4日生效。ICAO理事會係根據第54條第12款有關「按照本公約第六章之規定,透過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並為便利起見,將此種標準和措施稱為本公約的附約」之職權,過往已制定了18項公約附約。距離附約18的提出,約莫30年後,ICAO又提出「附約19;安全管理」,業於2013年7月生效,並於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顯見附約19的重要性。
國際民航界為完善航空安全管理,2010年3月29日至4月1日在蒙特婁舉行2010年高級別安全會議(High-level Safety Conference ,HLSC)的結論,即國際民... http://ow.ly/2JSA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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