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我在南庄國中參加了「南庄事件」119週年紀念活動,六大族群代表於萬善義塚前表達哀悼與敬意,希望這個過去在南庄發生的重要事件,能被後人所記得。
南庄事件,又稱日阿拐事件,為日治初期賽夏族傳奇頭目日阿拐率領族人抵抗日本總督府之事件。
日本總督府為增進財源,於1895年頒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將無官方證明及山林原野地契約之地視為官地,土地收歸國有、實施專賣制度。
當時苗栗南庄地區日阿拐、絲大尾、張有淮三位原住民族頭目取得特許製造樟腦。但日人在土地使用權及所有權政策上經常與族人產生衝突,後又因樟腦價格下降,業者積欠山工銀,不滿情緒日益積累。
日阿拐遂率賽夏族,聯合泰雅族、道卡斯族以及客家人、閩南人於1902年7月6日襲擊南庄支廳,史稱南庄事件。歷經五個月的抗爭,最後仍遭日方壓制,30餘位族人被槍殺。
當時族人的屍骸便被埋在南庄國小操場下,後來校方改建操場時發現,將其移至南庄國中設置「萬善諸君之義塚」以紀念南庄事件。每一年,賽夏族、泰雅族、道卡斯族、客家人、閩南人與日本人等六大族群代表都會共同參與紀念活動。
明年剛好是南庄事件120年,將會有一系列的活動,除了讓在地族群得以追思與哀悼外,也希望讓更多的台灣人能認識這片土地上所發生的故事。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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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 契約 在 彰化縣議員尤瑞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申請開始受理
👉一、申請期間:自110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止。(例假日照常受理)
👉二、地區及項目:農產業全品項。
👉三、申請地點:各鄉鎮市公所
👉四、應備文件與資料:
(一)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農會存摺。
(二) 土地登記謄本。
(三)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需附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需附租賃契約書或委託經營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不予救助!!
⚠️記得將損害情形拍照存證!!
#農業天然災害 #農作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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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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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 契約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 契約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1999年韓國瑜、李佳芬家族濫用國家資源蓋新堤防圈地,自2000年6月該地登記國有財產後,遭李家長期非法占有。為了用作砂石場,在2002年從農牧用地變更為礦業用地。嗣後李家改變計畫,以「西螺七崁休閒農場」之名目申請開發,在2005年12月,將該地再轉回農牧用地。
行政機關配合李家目的,不斷變更地目。
2. 在用地完成變更後,雲林縣政府於2006年同意開發計畫,李日貴旋即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專案讓售,企圖取得所有權,但最終未果。2008年7月,李家再次以「翰霖坊建設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專案讓售,但由於私法人依法不能登記為所有人而失敗。
非常誇張的是,在這段期間中,李家一直都在非法占用國有地,主管機關卻從未要求李家返還,形同縱容李家圈地私用。
3. 為了取得土地使用權,2009年李家向國產署申請委託經營。在民意代表介入下,國產署同意,契約達十年。然而,原開發計畫因李家未完成辦理,早在2014年遭廢止,國產署竟到今年6月李家來申請續租時才發現,該委託經營根本沒有興辦事業,早應依法終止。直到今年8月,才把國有土地給追回來。
我要求財政部須積極徹查在此過程中的違法濫權與人謀不臧,絕不能一再縱容掌握政治權力的地方派系,大搖大擺濫用國家資產圈地牟取私利。
⛔️附註:
2019-12-2針對NCC不作為、縱容旺中,我已數次公開批評,並具體提出修法草案。
https://reurl.cc/M7DgLn
2019-12-2特權圈地牟利 掠奪國家資源
https://reurl.cc/pDX22r
2019-12-1剛剛有人告訴我,韓國瑜發了「國瑜按鈴」採通,說明天要去按鈴告我。
https://reurl.cc/RdDD89
2019-12-1前台水貪污董座徐享崑,終於落網了
https://reurl.cc/gvllNX
2019-12-1看看李日貴家族,當年如何囂張跋扈!
https://reurl.cc/NaDDOp
2019-12-1請韓國瑜勇敢面對、別想用濫訴恐嚇本人閉嘴
https://reurl.cc/1Qzz8V
2019-12-1回應韓國瑜競選辦公室記者會
https://reurl.cc/RdDD2r
2019-11-30不敢面對白紙黑字、選擇躲在罹於追訴時效背後的韓國瑜
https://reurl.cc/72llbD
2019-11-30「請韓國瑜誠實面對 別再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2433zn
2019-11-30不只是砂石場、重點在「濫用國家資源圈地牟私利」
https://reurl.cc/RdDDWe
2019-11-30貪污沒有關到死、還在囂張趴趴走
https://reurl.cc/b6xxlv
2019-11-29韓國瑜白天閃躲迴避,等到晚上媒體要截稿時,才由競辦發出可笑的聲明
https://reurl.cc/RdDDy6
2019-11-29韓國瑜立委濫用權勢花納稅人錢、為李佳芬家族蓋堤防圈地當砂石場
相關文件
https://reurl.cc/lLXXDQ
2019-11-29覆韓國瑜競選辦公室
https://reurl.cc/Qpm0E0
2019-11-29請問韓國瑜市長:擔任立委時,是否關說經濟部,專案撥款6800萬興建幫李家圈地搞沙石場的新堤防?
https://reurl.cc/rlop3E
2019-11-29「誰讓國家機器動起來 為韓李家族圈地搞沙牟利」記者會
https://reurl.cc/W4yjA5
2019-11-29誰讓國家機器動起來 為韓李家族圈地搞沙牟利
https://reurl.cc/xDodNN
2019-11-28特權掠奪國家資源、韓李家族發大財
https://reurl.cc/D1eaqN
土地使用 契約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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