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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讀書館:既成道路、特別犧牲、社會義務─土地財產權的理論、實務新發展
《主講人》
👨🏫李念祖│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
👨🏫張永健│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從釋字第400號公布以來,20餘年來,極多既成道路所有權人仍然無法獲得補償。釋字第747號解釋,雖然原因事實與既成道路無關,卻是一道曙光。本次講座將先探討釋字第747號解釋的射程範圍,並分析最新最高行政法院如何應對依據釋字第747號解釋請求徵收地上權的財產權人。接著,本次講座探討既成道路所有權人如何運用釋字第747號解釋請求補償。最後,為釐清日後其他類型財產權受限制、侵害時,如何依據大法官解釋在行政法院請求補償,本次講座探討如何具體化「財產權的社會義務」(通常被過於寬泛地界定)與「財產權的特別犧牲」(通常被極為抽象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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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架講座《都市計畫司法審查相關法律議題》
👨🏫【主講人】陳立夫 │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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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訂定或變更後,即發生規制計畫範圍內人民之土地使用行為,乃至使負有提供土地開發利益回饋之義務,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為落實使人民就違法之都市計畫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是109年1月15日行政訴訟法修正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109年7月1日起施行),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之先河,深具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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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讀者以為:「大陸是「土地國有制」香港是「土地私有制,所以稱之為(一國二制)。」
這其實不正確,簡單說明一下。香港從1843年以來99.99%的土地都是leasehold ownership,而非freehold ownership。
這跟英美法系非常複雜的土地法規和權利安排有關,解釋起來很麻煩,我相信多數台灣律師根本連一點概念也沒有。
簡單說,所有土地都是英國女皇的,平民百姓是以75年或99年(也有少數長達999年)的時間長度向英國女皇承租,英女皇保留reversion rights。此權利在英美法上叫leasehold ownership,它近似中華民國法下的土地所有權,但又不是;有點像地上權,但也不盡然是。
那英美法中leasehold estate有三種:periodic tenancy, tenancy at will, and tenancy at sufferance. 港英政府時期的香港土地如上述多基於periodic tenancy去走。
概念上肯定不是中華民國不動產的「租賃」概念,因為leasehold estate是可以登記抵押申請貸款的,在中華民國體系下,拿個承租契約是申請不到貸款的更甭提抵押登記。
leasehold estate是由更早的chattel real演變而來。
言歸正傳,從最粗淺的層面來看,1997年回歸中國之後,名義土地所有者從英女皇改為中國政府,委託由香港特區政府管理(依據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七條)。但是民間本身的土地買賣轉讓繼承等等都依然50年內不變,繼續走過去英國法的方式。但從嚴格意義的法律角度看,港英時期跟的土地制度與現在中國的土地制度其實本身差異就不大 -- 名義所有權人都是政府(或皇室或貴族),平民百姓取得一定時期且可付費延期的使用、收益、轉讓權能。
而這塊法律技術操作,平民百姓不懂很正常也不太重要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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