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央到地方,針對違章工廠與農地土壤及水污染之我見-温芝樺
環團頒「違章之母」給縣長王惠美,是否太沉重?
昨(16)吳韋達議員與8個環保和公民團體成員今持海報到縣府陳情抗議,痛批縣府縱容業者,應對新增建違章工廠執行斷水斷電,不應以沒有預算作為藉口,此外吳韋達議員更認為彰化縣不該等到違章工廠出事才要正視違章工廠的問題,舊有的要積極全面納管輔導,更要阻止新的一直蓋。
8個環保和公民團體成員手持「彰化違章之母當門神、農地新增工廠沒在怕、沒預算不是藉口、應訂定拆除自費要點」、「議會縣府攜手共創違章王國」、「增建不斷電、污染留子孫」等字句,聚集在彰化縣政府廣場抗議、高呼口號,表達縣府漠視違章建築的存在和拆除的不滿。
事實上19年3月25日中央行政院今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未來修法有「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三大重點,而明年6月即將到期的農地違章工廠,最晚須在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強調,行政院的立場是「就地輔導」,農地不能新增設立違章工廠,既有的未登記工廠不能有汙染、危及公安,未登記工廠要全面納管。
目前全國有3.8萬家未登記工廠,佔地約一‧四萬公頃土地,過去常引發地主與環保之間的衝突,本次修法將規定「農地不得新設工廠」,既有違章工廠不得汙染及危及公安,如果有違反將嚴格取締。
「配合政府辦理臨時登記的工廠將優先輔導合法!」,未登記工廠採取「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三大方向。「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有設落日條款,依然認為必須將民國105年520之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必須嚴格拆除。另外,在第28條之2也新增「吹哨者條款」,鼓勵民眾檢舉520之後新增的,或520之前已存在的高汙染工廠。2年內這些未登記工廠必須先申請納管,業者須向政府請求協助來就地輔導,地方政府就會通知納管,修法之後3年內須自行提出改善計畫,最晚修法通過10年內,必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今環保及公民團體指出的農地土壤及水污染部分,中央於民國99年2月3日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並列管「汙染場址」辦理改善,且針對過往違規業者提高罰責,最重涉及刑罰,違章工廠的部分行政院19年3月25日也以「就地輔導」為主要立場,農地不能新增設立違章工廠,既有的未登記工廠不能有汙染、危及公安,未登記工廠要全面納管,且明確訂定各階段性時間點,供地方政府依法配合辦理。
芝樺考據以往翁金珠、卓伯源、魏明谷到王惠美等人任內,往例拆除預算就是132萬元,但違章拆除與拆除預算多寡並無因果關係,19年拆29件、20年拆18件,18年處理二水碧雲禪寺大違建即動用第2預備金執行490萬元拆除業務,不分政黨色彩,縣府在遇到重大有立即性危及公共安全疑慮的個案時,皆適時的透過追加預算或第2預備金因應。
隨著時代的產業變革及環保意識抬頭,守護我們唯一的地球,愛護我們共同的居住空間是刻不容緩公共議題,不論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於民眾的生活品質與環保問題絕對必要積極面對,不容有絲毫模糊空間,對於過往歷史所留存下來的問題,我們需要緩衝時間來解決問題,對於現有的違規事件要積極排除,環保及人民團體的嘶吼相信可以激發政府更積極的作為,但在表達權益與聲音的同時,也應以尊重中立的態度發表言論,避免因過度的激情而影響了外在對於案件的客觀性,綁架了客觀的媒體第四權。最後芝樺深信縣府相關局處室皆依照法規執行,依照中央的法令規範執行,處理違章建築仍應回歸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排定拆除順序,此外也支持民眾的把關,倘公務人員有怠忽職守的違法情事,當然可以適當提出證據,依法辦理。
#彰化縣議員温芝樺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在 雙娜新樂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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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見土水活動💦
今天帶雙娜到 #松山文創園區3號倉庫
參加了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20週年特展
這個活動結合知識性、教育性與娛樂性
而且完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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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
1️⃣台灣被譽為 #土壤博物館
2️⃣台灣雖小,卻可以觀察到11種土綱(soil order)
種類多樣直逼美國12種土綱
3️⃣土壤形成原因:由岩石風化而成
4️⃣風化過程:
👉開始崩化:基岩崩解
👉簡單生物棲息:有機質累積
👉土壤化育作用:礦物變質位移
👉形成土壤分層:完整土壤結構
5️⃣土壤的功能:孕育各類生物體
6️⃣認識各種岩石和土壤特性
📌水循環與水資源
利用繪本介紹
#土地與地下水汙染源因
#解決汙染的辦法
📘繪本📕
👉《小動物大偵探》
👉《小水滴哭什麼》
👉《泥寶搬新家》
1️⃣ #土地與地下水汙染源因
✔️工廠偷排廢水
✔️隨意傾倒廢棄物
✔️過度使用農藥
✔️石油管線破損造成石油外漏
✔️養豬場排放排洩物
2️⃣ #解決汙染的辦法
✔️不隨意排放廢污水
✔️依法處理垃圾
✔️資源回收、垃圾分類
✔️不濫用農藥
✔️只到合法加油站加油
✔️回收利用豬隻糞水
📌土壤與地下水汙染檢測工具:
✔️有機汙染物:如石油
1️⃣有機氣體偵測器
2️⃣快速篩檢包
✔️重金屬汙染物:如鎘
1️⃣水中重金屬快篩儀
2️⃣手持X-ray螢光分析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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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政府環保局也設計別具巧思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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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汙染檢測的羅生門,是如何造成的?】
針對後壁玉米田的土壤及不鏽鋼爐渣檢測後,台南社大環境小組的結果顯示,汙染值嚴重超標。
但環保局的檢測結果,卻是各項都低於標準值。
到底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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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算是汙染?
針對土壤的部分,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及相關辦法,當土壤中的汙染物達到「一定程度」,政府才能劃定為控制場址,強制造成污染的人,提出改善計畫並執行。
這裡所謂「一定程度」,採用的是「總量測量」。舉例來說,鉻要達到每公斤 250 毫克以上。
但是針對不鏽鋼爐渣的部分,環保局認為不應該適用上述規定。
他們認為,爐渣是一種「廢棄物」,應該要先以《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辦法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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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垃圾,也要區分?
廢清法把事業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稱為「事業廢棄物」。如果毒性達到「一定程度」,就是屬於「溶出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要特別小心處理。
然而,這裡的「一定程度」,是採用「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
簡單來說,就是把廢棄物以酸液浸泡,看有多少毒物被溶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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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不一樣,會怎樣嗎?
會,而且差別很大。
台南社大的檢測,都是以「總量測量」判斷;而環保局檢測土壤,是用「總量測量」,但對於土壤中的不鏽鋼爐渣,卻採用「溶出程序」。
民間團體認為,就算沒溶出多少毒物,「一般事業廢棄物」也會放置到衛生掩埋場裡,好歹也有不透水布包裹住。
這些爐渣卻是直接埋在農田裡,一點防護都沒有,政府還堅持採用「溶出程序」,完全低估可能的汙染。更何況爐渣暴露於外,還可能被人吸入或食入。
此外,就算是同樣採用「總量測量」檢測土壤,爐渣也不會剛好與土壤充分混合,讓重金屬數值全都一致。
如果對只有表土 2、3 公分處有爐渣的土壤,將表土至土裡 15 公分的土全拿去檢測,那檢測結果自然被稀釋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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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什麼樣的土地?
這個案件,台南市府已經轉交檢察官,走入正式的行政及司法程序。農田也暫時不會耕作,消費者不必擔心吃進去的玉米。
但這類事件,不是只發生在後壁和旗山,也發生在屏東萬巒、彰化溪州、苗栗通霄及桃園大溪等,從南到北,遍布台灣。
當流水帶著毒物進入河川、水潭,將她們染成各種顏色,最終流入海洋,我們還剩下多少乾淨的自然環境?
我們要留給未來的孩子什麼樣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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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台南 #污染 #環境 #後壁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的問題,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 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是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的問題,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竹市府公然說「假訊息」
青草湖監測高污染指數6.3!
竹市府竟然說水質無污染!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0 條」規定其「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底泥品質之監測、檢測或調查查證等工作時,應與底泥品質指標進行比對。
包含重金屬8項、有機化合物19項 (具生物累積性之半揮發性或非揮發有機污染物,包括氯苯類3項、多環芳香烴16項)、農藥8項 (已禁用且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有機氯殺蟲劑)、其他有機化合物6項(包括人為排放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戴奧辛;用於工業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多氯聯苯;以及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4項),總共「41項」的底泥品質指標。但新竹市政府只對青草湖底泥檢驗9項重金屬。且「檢驗報告未出爐」即將底泥傾倒於南寮南堤海邊。
所謂底泥為許多水棲生物之棲息地,但同時也是諸多被帶入表面水體之持久性汙染物 質的主要蓄積處。在水體中,大多數合成化學物質及廢棄物包括毒性有積及無機物終究會累積在底泥之中。
水質污染管制標準是被設計用來保護水中生物,「而底泥中的污染物濃度可能千百倍於其上層水體中的污染物含量」,明顯指出底泥所含的污染會大於水質污染,這些都是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專題研究「底泥污染及危害性評估方法之比較及發展趨勢」中,特別強調的。
「青草湖在環保署的水質檢測品質」從今年1月到5月,皆是有污染的,其中1月更是屬於嚴重污染,其底泥會變污泥應不無可能。
竹市府對青草湖底泥所檢測的9項重金屬,本與應符合底泥檢驗規定「共41項」相差懸殊,又堪稱以「環保署檢測結果」水質為無污染、不需檢測等陳述,惟環保署青草湖水質監測,其高污染指數達6.3!事實已勝於雄辯。所有標準、規定皆竹市府自己說了算!如何讓人信服水質被污染的青草湖,底泥是乾淨無污染的?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的相關結果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調查及整治工作因有其特殊性與執行面複雜性,常常無法於污染事件發生初期及時確認污染責任者及行為人,需政府採取應變必要措施協助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 ... ... <看更多>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在 土污法整體架構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的相關結果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問題主要起因於廢水、廢氣、廢棄物或毒性物質排放與棄置所致,為避免法規執行之重疊問題,有關預防土壤及地下水遭受污染之主要措施回歸於現行環保法規中 ... ... <看更多>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