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記得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開罰追焦手事件嗎?
當初開罰的警方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2條,對在路邊追焦拍攝的民眾開罰,最後遭到撤銷。
為什麼突然談到這件事?還有道交條例82條?
因為,這跟2019年,發生在南投草屯的一件憾事有關。
事故經過是這樣子:是一名鄧姓男子,行走在南投草屯中正路一間郵局前,為了閃避前方違停車輛而走上了車道,遭到後方消防車撞上送醫不治的慘案。
今年一審判決出爐,法官針對違停男子與消防員,分別各判了三個月與六個月的過失致死。
但這件案子,真的只是又一起違停事故引起的慘案嗎?
我們把視角拉回到事故發生的地點,問題其實不只那麼簡單。
從街景上來看,事發地點除了違停問題嚴重之外,也可以看到道路邊線外的水泥走廊,上頭堆滿了住戶的盆栽與禁止停車的柵欄。
這就造成了一但有違停,行人想閃避違停走道路外側,卻又會遇上道路障礙物,最終只能選擇與車輛爭道,突增事故風險。
這時候道交第82條該出場了。
因為,82條第一項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除了要責令消除障礙物外,亦可處以一千二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項也規定: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每每有重大事故之時,交通部與警政署都會高呼要執行大執法,但是,你看過82條的大執法嗎?
只追求數據績效跟記者會的大執法,當然不會把重點放在這裡。
真正的大執法,應該從根排除這些造成交通障礙的成因,從而改善交通環境,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這是我們要跟大家分享的,關於道交條例82條的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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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絕不會說公園旁邊的空地附近鄰居都用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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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地沒畫線可以停車,但要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
雖然可以停車,但你如果怕位置被搶用花盆之類的東西佔位,就會被罰1200~2400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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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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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在 高雄市議員【 李亞築 】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路竹區 】半夜鞭炮噪音問題
私壇竹心會9/19、9/20於路竹、湖內區辦理遶境活動,針對違規行為團體如路竹竹心會、左營代天巡狩廣濟宮震天府等違規施放爆竹煙火
#消防局 共計取締11件次,違規裁罰金額預計至少🔥87萬元🔥以上,違規項目未依產品使用說明、逾時施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未申請、未投保、運入未報備等。
#環保局 因其於噪音管制區內於晚上十一時仍違規施放爆竹煙火,違反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定,共計取締1件次,違規裁罰金額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局 開罰未戴安全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20件、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1款):6件、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2款):6件、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9款):2件 (超過原先申請時間起開始罰)
#李亞築議員 尊重廟會活動是宗教文化,但是主辦方應按照規定舉行,如超過規定時間與造成附近區域困擾,已經嚴重影響環境與治安,消防局、警察局與環保局皆連續開罰卻無法制止問題,應研議適當的方式,即時解決問題,避免造成鄉親困擾。
#李亞築議員關心地方大小事
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整理排除路障確保行的安全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警方籲請住(商)家確實保持騎樓之暢通,民眾若於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等造成道路障礙之情事,除責令行為人排除障礙 ... ... <看更多>
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在 Re: 發傳單-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推薦與評價
只針對罰單部分答覆~
https://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282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修正之第 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
,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https://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283
第 8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若是補習班要求你們去發,又未提供特定合法地點,
應該可以要求補習班負擔這筆罰金.
但只怕補習班會耍賴,改口說他們只是要你派發傳單到信箱,
又沒要求你直接發傳單給行人...哎~
※ 引述《Eviette (快點開學吧)》之銘言:
: 今天幫補習班發傳單
: 結果被警察抓進警局
: 他說不能發傳單
: 可是我們是在校外且還離學校有點距離
: 他開了我一張單子:
: 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3款(可是我上網找沒有找到阿)
: 我說那?什麼常常在路上可以看到人家發傳單 警察說那些都是犯法的
: 請問一下?真的嗎??
: 再請問一下這會有什麼紀錄嗎 還是就開張單子罰罰錢就好了 狠擔心
: 還有警察態度很差 我說"可是別的警察說在校外發沒關係不要在校內"
: 他就大吼我:你給我進來就是了!!!!真的是大吼 在門口整個警局都聽到了
: (還有警察拍拍他叫他跟我好好講不要嚇壞小女生)
: 然後他是搭我的肩把我架進來的 不知道警局是否有錄影機
: 然後被他開完單要走時我跟他講 你開我單可以好好開沒有必要大吼大叫態度不好
: 他就說:我沒有態度不好啊你有證據有錄音嗎?"
: 聽到這句話我整個非常不爽 原來對待人民的保母還市要隨身攜帶向機路音筆因為他們
: 會狡辯!!請問一下警局有錄音之類的嗎?
: 還有要怎樣申訴才可以(感覺寫寫mail到他們分局不會有用) 我整個很氣不想放過他
: 態度真的非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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