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申請到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但是不要忘記將識別證放在擋風玻璃明顯處,不然還是會被罰,被罰還好,被拖走就真的超煩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
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加蓋機關印信及防偽標籤,其參考圖式如下:
(圖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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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收19張違停罰單 1萬7千元飛了!民怨「比減稅還有感」
蘋果日報(記者:俞泊霖/彰化報導)
5月開始申報所得稅,不少民眾直呼「減稅有感」,但彰化縣和美鎮十茂路住戶,近期紛接獲交通違規紅單,甚至有人一天收到19張,罰款高達17100元,事由都是在白線上停車佔用車道,直呼比減稅有感。今天住戶氣得擺出數十張罰單,批評警方針對區域性大規模檢舉,未提醒就開罰,不符比例原則,根本把民眾當提款機,簡直「比減稅還有感」。
住戶林啟詔(75歲)說向《蘋果新聞網》表示,住家門口十茂路位在新庄國小旁,路幅不到8公尺寬,兩旁是白線,所以住戶多年來都是路邊停車,但上月兒子卻突然接到違規罰單,他接到第一張後先繳納,未料上月25日又一口氣接到相同事由的19張罰單,共20張罰單令人氣炸,也擔心後續還有還沒寄來的罰單,而已收到的罰單檢舉日從2月12日至26日。
當地約7、8名住戶今天由縣議員賴清美陪同在該路段一吐怨言,住戶也紛拿出自己的紅單,初估所有已收到的紅單近50張,也有人一天收到7、8張。黃姓住戶說,十幾年來停車都沒問題,根本不知白線停車違規,未被勸導就大量開單,把民眾當提款機。
縣議員賴清美說,當地民眾白線停車已十餘年,如今突然一天內收到大量罰單,才詫異為何受罰?且這些罰單都是檢舉達人錄影檢舉,如此區域性大量的罰單,警方為何不先立牌子警告、勸導,根本為了衝業績把百姓當提款機,非常不妥。
和美分局五組巡官鄭碩彥表示,這些罰單是檢舉民眾把7天內的違規照片同一天上傳警方系統,因此車主才會同一天收到這麼多罰單,警方發現有區域性大量檢舉案,也有轉請派出所人員規勸車主,不過檢舉案只要屬實,警方仍需依法告發。
鄭碩彥說,這些罰單都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5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開出,除非檢舉案要件不符,否則都須依法告發舉發,最低罰則是900元。
《蘋果》追查,檢舉人是每天上下班都會行經該路段的用路人,因認為路邊停車妨礙會車,今年2至4月同一位檢舉人在該路段共檢舉96件交通違規案件,警方提醒,白線停車原則上要停在線內,才不會因妨礙交通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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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報解除‼️‼️‼️
今天上午7:30水門已經陸續開啟‼️‼️
♨️熱騰騰出爐愛車駛離時間🚙
🎙紅黃線開放停車時間只到6/5上午7:00點!
🚫停放於校園車輛要在今天6/4中午12:00前開走!
***備註:紅黃線停車條件***
配合水門關閉,新北市開放黃線及紅線停車,同時暫停路邊停車收費。原則上寬度為10公尺以上之道路容許雙側停車;惟應順向靠邊停放,道路應維持車輛雙向會車功能,禁止併排停車,以提供搶救災車輛通行,確保公共安全維護;法定禁停區域如路口、公車站、消防栓、消防通道、越堤道路兩側、隧道、橋梁、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車行地下道、高架快速道路及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處所均禁止臨時停車。計程車招呼站及專用停車格位仍維持原規定使用,時段性管制停車格於禁止臨時停車時段開放停車,車主停放車輛時務必留下緊急聯絡電話以利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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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 顯然受到妨礙等因素綜合判斷,在客觀上明顯妨礙他車或人通行, 或妨礙交通順暢時,始得認屬違規停車。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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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 」之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 0 元。 三、異議意旨略以:上開停車地點並無紅、黃線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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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08/1662746.htm
原文內容: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路邊沒畫線停車仍可能違規!一輛計程車在南屯區沒畫標線的路邊停車,遭民眾檢舉「妨
礙通行」開罰900元。計程車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自己丈量現場寬度還可讓2車通行。法
官認為,現場為雙黃線,計程車停車讓小客車因寬度不足需跨越雙黃線,明顯妨礙通行,
判車行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屬某計程車行所有的計程車2019年9月29日下午3點半,停放在南屯區南屯路
二段的路邊。遭民眾於10月5日檢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 。警方認為違規事實
明確,逕行舉發,開罰900元。該車行不服,經向監理站申訴不成,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
訴訟。
車行代表開庭時顯然有備而來,向法官表示,現場測量路寬741公分,遭開單的計程車車
寬172公分,停靠路邊緊鄰牆壁僅剩不到10公分,顯然停車後還有559 公分寬度 ,還能供
2部車交會。另外,停車地點沒有占用停車場或大樓停車場出入口,大型消防車、救護車
、工程救險車等等救災車輛都能迅速通過,停車位置也沒有紅、黃、白等標線,現場沒畫
標線,何來顯有妨礙他車通行。
承審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該輛計程車停放位置雖然真的沒有標線,其左後視鏡
已收折,但空間不足以讓一輛小客車通過,機車、行人雖可通過,但小客車要經過就必須
跨越雙黃線,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
車通行處所停車」違規行為。
法官也說明,駕駛人停車時本應注意道路現況,且斟酌其車輛種類、車體大小、停放方式
及地點等情,以免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而受處罰。該輛計程車停放在此,對於占用車道路
面停車,將妨礙他車通行,理應知情。現場還畫有雙黃線,停車時用目視就可知道是否會
影響通行,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最後判車行敗訴,駁回上訴。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原來這樣被檢舉也會中獎,這種在中南部還滿常見的,被擠到要跨雙黃線滿北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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