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2的網紅滄江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地政機關 在 好房網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樣會不會過了5年後 發現自己被徵收走的土地還空在那邊啊.....
#土地徵收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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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可請教問題嗎?
我房子在95年取得法拍屋,現在要依行情價售出,這樣的所得稅要怎麼計算?
之前的資料都不見了。
您在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房地,現在要出售,可以不必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規定,在舊制規定之下,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則是按照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簡單的說,用”舊制”規定所得稅計算的基礎是:出售房屋所得-成本-費用。至於土地因為課徵土地增值稅,就不用核課所得稅。
如果你當時購買房屋(法拍)的資料不見,你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或向地政機關聲請當時過戶資料。
有關房屋出售如果無法舉證成本(未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或國稅局亦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的情況之下,可以依照財政部頒布的規定,拆算出房屋出售的所得,在次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照該所得一併來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
#不動產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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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地政機關 在 滄江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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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27東森 房客沒繳房租 疑遭「別人」斷水電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WiL6c32OS-k
自己的房客突然被斷水斷電,潘姓房東很生氣,住在裡面的房客更是無奈萬分。
記者賴正鎧、林加發採訪報導……↓
被斷水電的高姓房客:「那時候我就想,乾脆死死算了,什麼都沒有,我在這邊幹嘛。」
轉水龍頭,滴下幾滴水,整個房子黑漆漆一片,房子怎麼突然被斷水、斷電,原來是房子還有另外一個房東。
潘姓房東只擁有1/3的產權,另外2/3是何姓男子所有,而潘姓房東把自己所有的部分,以每個月5000元租給別人,但是兩間的水電費是共用的,平常房客會付水電費給何姓男子。
結果房客在7月的時候摔斷了腿,沒有工作,沒繳房租水電,潘姓房東沒有催繳,但何姓男子卻因此遭控斷水斷電。
潘姓房東:「我要來給他收房租時,他說他沒錢,我也沒給他收,我就跟他講說,趕快把身體弄好來,房客因為沒有工作,然後他就四個月沒有繳水電費一千塊給他,他就把房客斷水電了。」
我們實際聯絡了何姓男子,截稿前沒有回應,一間房子,兩個產權,房客聽了霧煞煞?錢到底該給誰?這樣的情形其實可以事先避免。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可以請房東出示他的權狀,那我們從權狀上就可以看得出來,所有權人到底是一個、兩個甚或是很多個,但如果房東不願意出示權狀的話,你還是有這個擔心跟疑慮,其實我們可以自己去地政機關花錢去調所謂的『二類謄本』。」
從這個範例就可以看清楚,謄本內的權利範圍可以看到,屋主只有持1/2的權利,表示擁有產權的人不只一位。
條款百百條,租屋前最好花點時間了解房子的產權歸屬,就可以避免糾紛。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870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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