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間測速儀非法定度量衡器
#執法的公正性會令人質疑
#相關單位應盡快研議解決問題
據報載:
苗栗縣61線北上通霄路段122.6到115.6公里,去年12月1日起實施區間測速,南下通霄路段122.3到130.3公里,警方統計至今共舉發違規超速4309件,昨天傳出台61線彰化路段區間測速系統設備發生問題,因為是同家廠商施作,苗栗縣警局相當重視,要求廠商檢查。
縣警局指出,系統透過攝影機的校時韌體與網路時間協定(NTP)連線即時校時,苗栗縣區間測速系統設備,初步檢查沒有異常,但慎重起見,要求廠商進一步核對每天校時資料是否正確,等資料核對後再回報整體舉發案件檢查情形。
經查:為釐清區間速率偵測儀器是否需送檢驗或定期複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曾經於107年3月8日以新北警交字第1063544467號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區間測速設備是否需申請度量衡器檢驗,該局函復:「所詢之區間測速設備,其中有關電腦時間部分,經查非屬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亦非屬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爰無須辦理檢定。」
簡單說,目前區間測速的儀器為「非法定度量衡器」,所以自然沒有一個統一標準的檢驗可以做器材誤差的校正,既然如此,就會變成如同苗栗縣警察局所講的:「要求廠商進一步核對每天校時資料是否正確,等資料核對後再回報整體舉發案件檢查情形。」
因為不是法定度量衡器材,自然不需送檢也沒好送檢,你叫廠商自己核對校時,阿不就是球員兼裁判?就算你懷疑他的器材有問題,他跟你回報我都檢查過了,我的東西沒問題,你要如何驗證!?
區間測速的政策並不是不能做,但系統的校正如果沒有一套公允的標準把關,那開出來的罰單如果依照規定來訴願,請問監理機關要怎樣正確判斷訴願的正當性與開罰的不正當性?這種環環相扣,影響的層面那麼大,應該要被正視,我也會在接下來的議會會期,針對這個部分來持續監督,務必要求相關單位必須找出解決的辦法。
我再說一次,我的立場「區間測速的政策並不是不能做」,但有沒有完整無虞的規劃才是重點,否則只是造成更多無實益的爭議而已!
台61線區間測速彰化段系統出包 苗栗初檢沒問題不撤單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519956?fbclid=IwAR1vD5BbzMYvSvxVxGbeHywXtx5DC97HDPHK9qXBioLGOXtQAiHkHOlpt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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