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新創圈卻出現部分「新創蟑螂」案例,有富豪運用人頭與低出資額成立新創公司,多方申請政府新創補貼並享受租稅優惠,增加小額收入並以新創公司租稅優惠避稅,等到補貼額度用罄或不符合優惠資格再解散新創公司,同時成立新的新創公司重複相同手法。
為減少其租稅誘因,以免新創企業成為逃稅管道,財政部2日首開第一槍,宣布即日起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計入基本稅負,也就是天使投資優惠與個人海外所得、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部分、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列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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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證券交易所得稅/ 最低稅賦
作者:劉康身律師 / 蘇姵蓁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之立法目的乃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2006年1月1日施行此條例時,考量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將個人出售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規範,使適用租稅減免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個人,仍須繳納基本稅額。而後因2013年至2015年間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也因此回歸課徵所得稅,刪除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
然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再度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卻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財政部因而提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擬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已於2020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預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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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補給讚】🔊💲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即將恢復課稅💲🔊
根據 中華民國行政院 於12月10日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在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之所得,將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避免避稅操作,以落實租稅公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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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1⃣ 行政院會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新聞稿 ⬇
https://pse.is/38w2j5
2⃣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https://bit.ly/3qGooIF